打官司要多久才能判決(打官司一般需要多久時間)
打官司要多久才能判決
在民事訴訟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是六個月審結,簡易程序的是三個月審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生活工作中遇到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那么打官司要多久才能判決呢?我國民事案件分為一審、二審以及再審,在不同的階段,法律規定的時間不同,今天我們主要來看看民事糾紛一審要多久才會判決。
一、打官司要多久才能判決
在民事訴訟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是六個月審結,簡易程序的是三個月審結。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二、打官司要交些什么錢
(一)法院的案件受理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如果按20000萬計,一審的案件受理費,你應當預交300元。如果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啟動二審程序時,按一審受理費預交。
(2)非財產案件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10-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3、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有爭議金額,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4、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30元至50元。
5、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至50元。
(二)案件律師代理費。
如果原告要聘請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因各地律師代理民商事案件收費標準不一樣,但最低不會低于1000元。律師案件代理費也分為一審代理、二審代理和執行代理。
(三)訴訟過程中,相關申請事項的收費,如保全費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按照相應的標準收取。
(四)勝訴后,被告及時履行判決,那么,就不用申請執行程序。可以省去預交的執行費。如果被告不能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內容,那么,就要涉及到執行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時,申請人也是要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交納相關費用。
(五)如果勝訴,最快當庭就可以拿到錢。否則,很難預計了。
民事訴訟一審階段,根據適用的程序不同所需要花費的時間也就不一樣,其中普通程序審理的是六個月審結,簡易程序的是三個月審結。以上就是小別針對“打官司要多久才能判決”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院起訴到判決要多久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一般是1個半月;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一般是3個月。上述期限不包括檢察院“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為由,提出 延期審理 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理階段的時限),以及 精神病鑒定 的時間。 民事案件,如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 立案 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如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打完官司多久判決書可以出來
打完官司,如果人民法院當庭宣判的,判決書在十日內可以出來。
如果人民法院定期宣判的,一般在宣判后會立即發給判決書。判決書中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打官司的條件包括以下方面:
1、合法權益:打官司的當事人必須具有明確的合法權益,例如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如果沒有合法權益,就沒有起訴的必要;
2、侵權行為:當事人必須要有相應的侵權行為或違法行為,才能有起訴的基礎。例如,財產損失、人身傷害、侵犯知識產權等情況;
3、證據:當事人需要獲取或掌握相關證據來證明對方的侵權行為或違法行為。證據可能包括書面證據、物證、視聽證據等;
4、法律程序:打官司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包括訴訟時效、管轄權、起訴程序、庭審程序等。
綜上所述,打官司是一項復雜的法律行為,需要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經驗,同時需要合理的訴訟策略和技巧。如果需要打官司,可以向專業律師咨詢,獲取專業的法律建議和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打官司要多久才能判決
打官司要多久才能判決
在民事訴訟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是六個月審結,簡易程序的是三個月審結。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打官司要交些什么錢
(一)法院的案件受理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如果按20000萬計,一審的案件受理費,你應當預交300元。如果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啟動二審程序時,按一審受理費預交。
(2)非財產案件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10-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3、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有爭議金額,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4、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30元至50元。
5、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至50元。
(二)案件律師代理費。
如果原告要聘請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因各地律師代理民商事案件收費標準不一樣,但最低不會低于1000元。律師案件代理費也分為一審代理、二審代理和執行代理。
(三)訴訟過程中,相關申請事項的收費,如保全費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按照相應的標準收取。
(四)勝訴后,被告及時履行判決,那么,就不用申請執行程序。可以省去預交的執行費。如果被告不能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內容,那么,就要涉及到執行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時,申請人也是要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交納相關費用。
(五)如果勝訴,最快當庭就可以拿到錢。否則,很難預計了。
經濟糾紛開庭后多久出判決結果
經濟糾紛開庭后6個月內出判決結果。經濟糾紛訴訟屬于民事訴訟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無法通過正常的協商、調解途徑解決糾紛時,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一種書面訴訟文書。
一般的民事訴訟,要看雙方是否能夠調解,如果雙方能夠調解,立案后隨時到法院調解,即可結案;如果雙方爭議較大,無法調解,需要開庭審理的話,最快要在十五天答辯期后開庭,開庭后如果雙方可以調解,可以結案,如果還是無法調解,需要第二次開庭的話,時間就長了,如果不需要第二次開庭,則要等法院出判決書。
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序審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復雜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一審簡易程序審限為三個月;案件經過法院開庭審理,查清案件事實后,一般會擇日宣判,出判決書,也有當庭宣判的,但這種情況較少。經濟案件的受案范圍,是指哪些經濟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確定人民法院對經濟案件的收案范圍可以明確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和有關行政部門之間受理經濟糾紛案件分工和權限。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體的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公民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發生的經濟權益糾紛案件。主要包括各種合同糾紛案件和經濟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一般法院判決書要多久才能下來?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后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
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一、20日: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二、1個月,1.5個月:即:1+0.5=1.5個月審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的案件: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
2、被告人被羈押的
3、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
4、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
三、3個月或3.5個月,延長2個月:1(1.5)+2=3(3.5)個月審限為1個月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的案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四、4個月或4.5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五、5個月或者5.5個月:即是:1(1.5)+2+1+1=5(5.5)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六、9個月:即:6+3=9個月6個月,延長3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而一審簡易案件是在三個月以內結案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擴展資料:
人民法院民商事、行政等審判實踐中,時會遇有敗訴方當事人,因為對判決不服,而不在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上簽字,或拒絕領取該裁判文書這類情況。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時,當事人拒不簽收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視為送達,并在宣判筆錄中記明。”
法院的各類裁判文書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并不以當事人是否簽收為準,而是以法院用何種形式,或何種審級向當事人宣判或送達的時間為準。
如,一審法院向當事人送達民事判決書后,當事人若皆不提起上訴,則判決于送達之日起15日后生效;又如,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宣判后當庭送達判決書的,即刻生效。
這就是說,只要法院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裁判文書,當事人是否簽字,不影響判決書的法律效力。相關案件發生法律效力后,當勝訴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時,法院就要依法啟動執行程序。
當事人拒絕簽收裁判文書雖是個別現象,但相關當事人應當對此引起注意。拒收包括民事判決書在內的各類法律文書,是一種非理性行為,且無任何意義。
此種行為絲毫不影響相應的判決書法律效力,當法院依法啟動案件執行程序時,當事人若以未收到判決書、不知判決內容等理由,阻止不了生效判決的執行推進。
事實上,當事人如果認為法院的判決結果對己不利,應以法律視角,或在上訴期內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或依法申請再審等,而不是意氣用事拒絕簽收。
拒絕簽收,只會影響其對判決書詳細內容的正確了解,甚至喪失上訴或申請再審的機會,由此產生的后果與風險只能由當事人自負。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法院報-拒領判決書只會風險自負
打官司要多久才能判決
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時間。一般情況下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立案;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作出一審判決,二審一般三個月作出判決。
1、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一個審判員獨任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
2、第二審程序
二審立案: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案卷材料后五日內立案。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時發現上訴案件材料不全的,應當在兩日內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補齊。
審限:按第二審程序審理對民事判決上訴的案件,期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上訴的案件,期限為三十日
3、審判監督程序
申訴期: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
4、執行程序
申訴期: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執限: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敗訴方要承擔對方的律師費嗎
不是所有案件都是要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用,在一些法定情形下敗訴方要承擔對方的律師費。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敗訴的后果:
第一、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由原告自己承擔,不同于勝訴后由被告償付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
第二、訴訟成本也由原告承擔,如司法鑒定費等,勝訴是可以判決被告承擔的,也由原告自己承擔了。
第三、在訴訟之前,原、被告之間有過“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由被告承擔”等類似約定,也因敗訴而由原告自己承擔了。
第四、最為重要的是,愿告起訴的目的,是通過訴訟得以法律保障支持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敗訴而得不到法院支持,訴訟目的得不到實現。
打官司即是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彼此之間的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其中,起訴、審判和執行是進行訴訟即打官司的三個最基本的階段。當事人在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會對起起訴條件做出審查,只有滿足規定的立案條件的,才會予以立案處理。
交通事故打官司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訴訟時間:一審一般是3-6個月時間,交通事故案件的一審大多數情況下3個月可以結案;一審判決下達后,雙方都服判,一審判決生效,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而上訴,則要進行二審,二審為3個月時間,二審是終審判決,不允許再上訴;如果被告能自覺履行生效的一審或二審判決,訴訟結束,如果被告拒絕履行,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雖然法律規定執行要在6個月內結束,但是,通常來說,交通案件1個月左右就可以執行完畢。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應該從接到事故認定書次日開始計算,但是如果申請了交通隊調解或者對方一直在支付費用,處在協商解決過程中時效可以中斷,但是要有證據,如果掌握不好,很可能超過訴訟時效。而且從執行方面考慮,還是應該治療終結后盡快起訴。
法院裁定書有哪些類型?
1、一審判決書
第一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一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終結后,依照國家的民事法律、法規,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書處理決定。
2、二審判決書
第二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二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或經濟糾紛案件,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的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后,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處理決定。
3、再審判決書
審判監督程序的的民事判決書,亦稱再審民事判決書,他是人民法院對本院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調解協議,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后,就訴訟那個當事人之間的權力義務關系,作出重新確認處理的書面決定。
特別程序的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審理特殊類型的案件,就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或者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態如何依法作出確認的書面決定。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的特點是:都不具有民事權益爭議的內容;起訴人或申請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
第二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行政上訴案件的期限為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二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
第四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裁定再審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