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嗎)
關于民事訴訟法的性質,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答案】:C
【考點】民事訴訟法的屬性
【解析】關于民事訴訟法的屬性我們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加以理解:
(1)民事訴訟法是基本法。就民事訴訟法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而言,它屬于基本法律,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其權力僅低于憲法。由此可知,選項B中根據民事訴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民事訴訟法應是基本法而不是程序法。因此,選項B錯誤。
(2)民事訴訟法是部門法。從民事訴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來看,它調整的是民事訴訟關系,是社會關系中具有自身特點的一類社會關系。這決定了民事訴訟法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由此可知,選項A中根據民事訴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民事訴訟法應是部門法而不是程序法。因此,選項A錯誤。
(3)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從民事訴訟法的內容來看,它規定的主要是程序問題。除總則外,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執行程序等。民事訴訟法在主要規定訴訟程序的同時,還規定了一些同民事訴訟相關的非訟程序。由此可知。選項C中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內容,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是正確的。因此,選項C正確。
(4)民事訴訟法是公法不是私法。現在法學理論一般認為,凡涉及公共權力:公共關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從關系、管理關系、強制關系的法,即為公法,而凡屬個人利益、個人權利、自由選擇、平權關系的法即為私法。當民事糾紛產生之后,當事人往往訴諸法律,人民法院要代表國家解決糾紛,同時人民法院的裁判得不到履行時,人民法院要運用國家強制力來保證裁判的執行。由此可知,根據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標準,民事訴訟法是公法而不是程序法。因此,選項D錯誤。
從調整的社會關系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是否正確?
【錯誤】
本題考查法理學。
根據民事訴訟調整的社會關系來看,民事訴訟法調整的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社會關系中具有自身特點的一類社會關系,其他法律部門不可取代,也決定了民事訴訟法屬于獨立的部門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內容來看,調整的主要是程序問題,屬于程序法。
故表述錯誤。
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都是程序法,二者的性質相同
法律主觀:
相同點:都為 訴訟 法,程序法不同點:規范的案件類型不一樣.(一)、關于調解:1、民事訴訟中:(1)調解是一項基本原則,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礎上,只要案件性質適合調解,人民法院均可以進行調解;(2)對 離婚 案件,人民法院必須首先進行調解。2、 刑事訴訟 中:(1)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進行調解;(2)對《 刑事訴訟法 》第170條前兩項規定的 自訴案件 ,可以進行調解;(3)對 公訴 案件和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定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3、行政訴訟中:,(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可以適用調解。(二)、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 的案件1、民事訴訟中:(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 專利 糾紛案件等。2、刑事訴訟中:(1)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處 死刑 、無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行政訴訟中:(1)確認 發明專利 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三)地域管轄的確定原則1、民事訴訟中:(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例外規定;(2)民事訴訟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2、刑事訴訟中:(1)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2)最初受理地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審判為輔;(3)刑事訴訟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3、行政訴訟中:(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提起的訴訟,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3)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四) 管轄權 的轉移1、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 一審 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2、刑事訴訟中: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3、行政訴訟中: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干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五)審判組織的人數1、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是三人以上的單數即可,沒有更具體的人數要求。2、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除了須是單數外,還要求:對于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人組成,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至七人組成;對于第 二審 案件,合議庭應由三至五人組成。3、行政訴訟中: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是三人以上的單數即可,沒有更具體的人數要求。(六)回避申請的決定權1、民事訴訟中: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等非審判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2、刑事訴訟中: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等非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3、行政訴訟中: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非審判人員回避,由審判長決定。(七)公開審理的情形1、民事訴訟中:(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應當 不公開審理 ;(2)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2、刑事訴訟中:(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以及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2)當事人提出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3)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3、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注意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在不同的訴訟中,是應當不公開還是可以不公開。(八)申請恢復訴訟期間的時間1、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2、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5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3、行政訴訟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九)近親屬的范圍1、民事法律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2、刑事訴訟中: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3、行政訴訟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 扶養 、 贍養 關系的親屬。(十) 立案 以及向被告人送達 起訴書 副本的期間1、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 起訴狀 或口頭起訴后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人。2、刑事訴訟中:(1)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2)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但法律及有關文件沒有規定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時間。3、行政訴訟中:(1)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后,應當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2)在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3)受訴法院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 申訴 或者起訴;上一級法院對符合條件的案件,應當受理。(十一)是否準許撤訴1、民事訴訟中: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也可以裁定不予準許;不準許原告撤訴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時作出缺席判決。2、刑事訴訟中:(1)公訴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也可以裁定不予準許;(2)自訴案件:在宣判前,自訴人出于自愿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3、行政訴訟中:在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也可以裁定不予準許;不準許原告撤訴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時作出缺席判決。(十二)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后能否再次起訴1、民事訴訟中:(1)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2)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2、刑事訴訟中:(1)公訴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公訴案件,沒有新的事實、 證據 ,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行政訴訟中:(1)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原告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并依法解決 訴訟費 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十三)第一審程序的 審理期限 及批準延長1、民事訴訟中:(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2、刑事訴訟中:(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和被告人被 羈押 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3、行政訴訟中:(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2)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直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同時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十四)送達 判決書 的時間1、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10日內向當事人送達判決書。2、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十五)上訴的期限和對上訴的限制1、民事訴訟中:(1)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2)對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3)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對“不予受理、 管轄權異議 、駁回起訴”三種特定的裁定提起上訴,對其他民事裁定不準上訴。2、刑事訴訟中:(1)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抗訴的期限為10日;(2)對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上訴、抗訴的期限為5日;(3)法律沒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訴、抗訴的刑事裁定的種類。3、行政訴訟中:(1)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2)對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十六)二審的審理范圍1、民事訴訟中:(1)第二審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2)第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二審的審理范圍可以不受上訴請求范圍的限制。2、刑事訴訟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3、行政訴訟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十七)二審的審理期限及批準延長1、民事訴訟中:(1)對判決上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2)對裁定上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沒有可以延長的規定。2、刑事訴訟中:(1)審理對判決上訴、抗訴和對裁定上訴、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都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其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3、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 (一) 故意傷害 案(輕傷); (二)重婚案; (三)遺棄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 知識產權 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于 刑法 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罰 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立案偵查 。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偽證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⒌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的關系?
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的關系,是形式與內容、手段與目的的關系,二者密不可分,必須同時存在。二者在某些原則和制度的規定上又是相通的或者是一致的,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分屬不同法律部門,二者既展現出一定個性,也表現出極強的聯系。具體如下:
1、存在形式
從存在形式上觀察,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一般存在各自獨立的法典,但兩者并非完全涇渭分明,而是呈現一種相互交融的形勢。一方面,民事實體法中的某些規定,如訴訟時效制度、舉證責任分配等,究其實質,為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民事訴訟法中亦存在一定的民事實體法規范:民事訴訟法規定,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的行為無效。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先予執行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2、規定內容
從規定內容上分析,民事訴訟法為程序法,是有關法院司法程序的法律;民商法是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主要內容的法律。二者表現為手段與目的的關系,即民事訴訟法要以民事實體法為依托,民事實體法又需要民事訴訟法來保障;
3、價值取向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集中體現民事訴訟的目的,反映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和內在規律,承載民事訴訟程序價值的要求”。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有著相似的價值取向。從一定角度來看,民事訴訟法可調解民事糾紛、糾正相悖于民事實體法精神、目的的個案,可視作民事實體法的延伸:民事實體法律崇尚平等、誠信、意思自治,民事訴訟法中也分別有訴訟地位平等、誠實信用、處分原則與其相對應;
4、價值目標
程序法與實體法在具有共同的價值目標的同時,又具有各自的獨立價值。過去學界有觀點認為民事訴訟法的價值目的即其保障民事實體法的實施,即保障實質正義的實現。但如今,民事訴訟法的另一價值,也是其獨立存在的價值——“程序正義”已得到普遍承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事訴訟屬于程序法嗎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對嗎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是對的。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我國三大程序法包括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與民法的關系是
法律主觀:
關系: 民事訴訟法 是程序法、是保障民事實體法得以貫徹執行的途徑;民事訴訟法是維護民事實體法能夠得以貫徹執行的程序保障;民事訴訟法是維護民事實體法權益和地位的基本保障。 《 民法典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的區別是什么
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上的區別:民法典是我國對民事活動(即指公民或者法人為了一定的目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民事訴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關于調整民事訴訟活動,確定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
2、保障權利方面的區別:民法典保障民事權利;民事訴訟法則是從訴訟程序上保障公民通過司法獲得救濟的權利。
3、所屬的法律分類的區別:民法典屬于實體法,民事訴訟法則屬于程序法。
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相關點:
通俗的說,民法是規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有那些義務和權利,而民事訴訟法則是規定公民通過怎樣的手段、方法、程序去保障權利的實現、義務的履行。
比如關于合同的問題,《民法》規定什么樣的合同是有效的,而《民事訴訟法》就是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通過法庭審理等手段,以判決等形式明確某一具體合同是否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