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多久可以探視一次(行政拘留記錄多久能消除)



行政拘留多久可以探視一次(行政拘留記錄多久能消除)
行政拘留多久可以探視一次(行政拘留記錄多久能消除)
法律主觀:
拘留十天最多可以探視2,每次探視的人數不超過3人,探視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準。
法律客觀:
《拘留所條例》
第二十六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法律分析:拘留十天可以探視一次。每個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只允許與近親屬會見一次。會見前必須在會見登記本上登記后方可會見。每次會見不超過10分鐘,會見人員不超過3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四十六條 對人犯的上訴書、申訴書、看守所應當及時轉送,不得阻撓和扣押。人犯揭發、控告司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材料,應當及時報請人民檢察院處理。
第四十七條 看守所監管已決犯,執行有關對已決犯管理的法律規定。
一、行政拘留多久可以探視
1、行政拘留多久可以探視,需視情況而定:
(1)在法庭沒有判決之前只要不是重大案犯被拘留24小時以后可以進行假釋或者保釋,但要經過公安機關同意公安機關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理由不正當的不能拒絕;
(2)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親屬不可以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
(3)如果是治安拘留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公安機關就會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對行政復議的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二、哪些情況下不適用行政拘留
以下情況下不適用行政拘留: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一)會見對象:被拘留人的近親屬(指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和單位負責人憑本人 身份證 件或單位介紹信可以到拘留所會見被拘留人; (二)會見時間:星期一、三、五的上午9:00——11:00,下午2:30——4:30。雙休日及 法定節假日 不會見; (三)會見次數:每個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只允許與近親屬會見一次。會見前必須在會見登記本上登記后方可會見。每次會見不超過10分鐘,會見人員不超過3人; (四)會見時只限送零用錢、衣服、生活用品、教育用品等。拒絕接收水果、煙酒、菜肴、食品等。會見人員所送物品必須經過值班民警檢查后方可帶入所內,嚴禁將危險品、違禁品帶入拘留室; (五) 律師 會見被拘留人員, 行政拘留 探視時間必須持有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本人的律師執業證、被拘留人員或其家屬的委托書或辦案單位的證明文件。
法律主觀:
行政拘留期間的探視間隔,由實行拘留行為的公安機關自行根據情況決定,當前法律法規中暫無對此的明文規定。根據《看守所管理條例》,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的,被拘留人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