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關系公證需要多久(親屬關系公證需要多久時間)
親屬關系公證多久可以辦下來
親屬關系公證需要的的時間為其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其辦理親屬關系公證需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經過審核之后即可辦理。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申辦親屬關系公證的人員,需要準備好本人的身份證、戶口簿,關系人的身份證、戶口簿,與關系人的親屬關系證明,例如獨生子女證、出生醫學證明、親子鑒定報告等,實際材料以當地公證處要求為準。
材料準備好后,直接到公證處提出申請,然后填寫好申請表格,經公證員初審并確定受理后,即可提交證明材料。確定材料無誤,無需補交,只需繳納辦理費用后,就可以回家等待領取通知了。
親屬關系公證書去哪里辦
1、親屬關系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所以你需要去你住所地的公證處辦理。
2、公證處證明親屬關系所需費用為50—80元。
3、辦理親屬關系公證應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當事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本人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蓋有人事、勞資、組織專用章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內容詳見證明信參考樣本。
4、當事人的親屬在境外,則還需提供境外親屬的來信。證明信參考樣本中“域外親屬關系”一欄要求開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多車轉移親屬關系待公證成功后多久
親屬關系公證一般需要三到五個工作日,法定期限為十五個工作日。
親屬關系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證明當事人與關系人親屬關系的真實活動。親屬關系公證書主要用于我國公民定居、探親、留學、繼承遺產、領取養老金等事項。根據《公證法》第三十條,經審查,公證機構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由于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需要核實相關情況,所需時間不計入期限。
公證認證需要多長時間
法律主觀:
公證機構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法律客觀:
《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五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公證書一般多久能辦下來
公證書一般十五個工作日能辦下來。
公證書有效期的分類:
1、公證書中未規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單方規定,公證處一般不作規定。一般民事類公證如出生公證、結婚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學歷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就屬于這一類。申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咨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2、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規定了有效期的,公證書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書》中規定的委托期限為三個月,那么該《委托書》的公證書的有效期限也為三個月;
3、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也沒有規定有效期,但是該法律行為或文書存在不確定狀態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如經公證的合同,合同雙方后來協議解除了合同,那么該合同的公證書就歸于無效了;又如經公證的房產贈與合同,因為贈與雙方沒有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來贈與人死亡,無法過戶,贈與合同落空,贈與公證書也無法使用。
公證書具有的法律效力有:
1、證據效力。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2、強制執行效力。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必再經過訴訟程序;
3、國際認可度。在國際上,公證書得到了廣泛的承認,在國外也具有法律證明力,是進行國際間民事、經濟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書。這是公證證據效力在空間上的延伸。
綜上所述,公證機構經過審查以后,認為提供的材料是真實合法充分的,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辦親屬關系證明要多長時間?幾天?
親屬關系證明,是向居委會開的,用來證明你和某人的親屬關系。
如果是親屬關系公證書,是在你們戶口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的。
這個的辦理時間各地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如果不需要翻譯,則只需要1個工作日,但是如果需要翻譯,則5個工作日。
但有的地方也可能會達到半個月的時間。
擴展資料:
后者是指彼此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系。
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
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是擬制血親。
姻親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姻親之間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具有權利義務關系。
親屬是基于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
我國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
親屬不等于家庭成員,有親屬關系的人可能分屬于多個不同的家庭;
家庭成員并不絕對有親屬關系。
根據親屬關系發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
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緣聯系的親屬;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親屬關系
親屬關系公證要多長時間
如果是親屬關系公證書,是在自己戶口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的,這個的辦理時間各地可能有所不同。一般如果不需要翻譯,則只需要1個工作日,但是如果需要翻譯,則5個工作日。但有的地方也可能會達到半個月的時間。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親屬關系公證需要多長時間
法律主觀:
親屬關系公證一般需要三到五個工作日,而法定時限是十五個工作日。
親屬關系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定程序證明當事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真實的活動。
親屬關系公證書主要用于我國公民到國外定居、探親、留學、繼承遺產、領取撫恤賠償金等事項。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條規定,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法律客觀:
《公證法》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親屬關系公證需要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親屬關系證明,是向居委會開的,用來證明本人和某人的親屬關系。這個證明是立等可取的。 如果是親屬關系公證書,是在自己戶口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的,這個的辦理時間各地可能有所不同。一般如果不需要翻譯,則只需要1個工作日,但是如果需要翻譯,則5個工作日。但有的地方也可能會達到半個月的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