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欺詐可撤銷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論述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五種情形和可撤銷的五種民事法律行為。
【答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五種情形: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5、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沙蜂N的五種民事法律行為:1、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5、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
民法關于欺詐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關于欺詐的處罰
法律分析:欺詐是一種故意使他人對某事實產生誤解的行為,民法總則關于欺詐的規定主要是對那些由于欺詐行為而訂立的有時公平的合同而做的規定,目的在于維護市場秩序。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時需要參照民法總則關于欺詐的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總則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哪些
《民法總則》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擴展資料: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實質在于意思表示的不真實。民事法律行為作為實現意思自治的工具,其主要目的在于實現當事人的自由意志,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如意思表示有瑕疵,則民事法律行為的功能將不能實現,因為此時的意思表示并非當事人的真實意志,自然不能產生當事人意欲追求的法律效果。
(2)國家不主動干預。由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只有表意人與意思表示受領人知道,外人無從得知,法律也就不宜干預,因此該行為的效力留待當事人決定。是故,法律將撤銷權留給了法定的某- -方,由其決定是否撤銷該行為,法院、仲裁機構采“不告不理”立場,不主動依職權撤銷該行為,在這一點上嚴格區別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3)私權的自由行使。撤銷權是專屬權,不得轉讓給第三人行使; 撤銷權屬實體法上的私權,故可因權利人放棄而歸于消滅; 撤銷權是形成權,權利人通過單方的意思表示行使之; 既為形成權,必適用除斥期間,逾期不行使的,視為棄權,撤銷權消滅。
(4)在被搬銷之前是有效的。在被撤銷之前,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最初效力狀態,既非效力待定也不是自始無效,而是自成立之日起就生效,故在行為成立之初的效力形態上,嚴格區別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與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當然,一經被撤銷即具有溯及力,自始無效。
(5)至于最終的效力狀態情形??沙蜂N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最終的結局上有以下兩種走向:
(a) 繼續有效且最終有效,這是多數情形下的狀態,具體包括兩種情形:
1)棄權的,權利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放棄撤銷權;
2 )逾期的,權利人超出除斥期間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b) 自始無效。權利人一旦行使撤銷權且被司法機構支持,該行為自始無效。
可撤銷行為的規定有哪些
《 民法典 》可撤銷行為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對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法定情形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第一百四十七條6868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6868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6868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6868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6868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解讀:《民法典》第149條、第150條的規定首次將第三人欺詐和第三人脅迫納入欺詐和脅迫制度,補充完善了現有的欺詐和脅迫制度。這一變化對當事人意思自治有了進一步的保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解讀:民法總則對“乘人之?!奔啊帮@示公平”情形的進行合并。該條款前半部分中的“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該條款后半部分并入了另一民法概念“顯失公平”??梢姡睹穹ǖ洹凡⑽赐耆珡U除“乘人之?!?,而是將其與“顯失公平”進行了合并,創設一項認定法律行為相對無效的規范。在解讀該條款時,可以理解為,當顯失公平是由乘人之危引起時,應按乘人之危的規定予以救濟;如果乘人之危沒有引起合同權利義務顯失公平,法律救濟就是多余的。 最后是《民法典》對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除斥期間的修訂。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綜上所述,社會上不能避免的會出現有些人通過惡意的目的而將對方的財產作為了詐騙的對象,此時為了保護被詐騙的主體就賦予其可撤銷的權利以阻止損害的出現,除此以外類似的情形都會得到法律同意可撤銷。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分析:1、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方以欺詐手段。2、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4、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5、因顯示公平實施的民事法律分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一、《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三、《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四、《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五、《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注:自《民法典》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據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 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民法總則可撤銷五年怎樣理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024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對于某些雖然已經成立但卻并不屬實的相關民事行為是可以行使撤銷權的。而關于撤銷權,民法典也是進行了一系列的規定的,清楚了解相關規定有利于更好的行使撤銷權。那么,可撤銷五年要怎么理解呢?一起隨我來看看吧!
一、可撤銷五年怎樣理解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撤銷權
撤銷權又稱“否認權”。破產財產的管理人對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法定期間內進行的損害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的行為,有否認其效力,申請法院予以撤銷,恢復原狀,并追回轉讓財產的權利。撤銷權設立的宗旨在于防止債權人共同利益因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對財產的不當處分行為而受損害。被否認的行為在破產宣告前本是有效的,破產宣告后因有損債權人共同利益而又可能恢復原狀或追回財產才被否認撤銷。一些國家的破產法將得行使撤銷權的情況分為無償否認、故意否認、危機否認等數種。
三、撤銷事由
(1)重大誤解。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本條否定了當事人的請求變更權。
(2)欺詐。
相對人欺詐: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只有受欺詐人有撤銷權,加害人沒有撤銷權。
第三人欺詐: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三人欺詐,受欺詐方請求撤銷民事法律行為,須受欺詐方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比如,甲與乙簽訂合同,是由于第三人丙的欺詐,須乙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丙的欺詐行為,甲才能成立撤銷權。
(3)脅迫。
脅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脅迫人可以是相對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只有受脅迫人有撤銷權。例如,甲脅迫乙與丙簽訂了合同,受脅迫人乙可以請求撤銷該合同,甲和丙都沒有撤銷權。
(4)自始顯失公平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只有受害方有撤銷權。本條將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合并,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乘人之危造成自始顯失公平;一種是利用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造成自始顯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