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比較(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和聯系)
簡述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主要區別。
【答案】:(1)裁決機關不同。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運用審判權的司法活動;行政復議則是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的行政行為。
(2)審查范圍不同。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行政復議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全面審查。
(3)適用程序不同。行政訴訟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適用嚴格的普通司法程序;行政復議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適用準司法程序,從總體上說仍是一種行政程序。
(4)法律效力不同。除有法律明文規定之外,行政復議決定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而行政訴訟的終審判決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
法律分析:1、審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審理;而行政訴訟則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審理。 2、法律依據不同。行政復議依據的是《行政復議法》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而行政訴訟則是依據《行政訴訟法》。 3、程序不同。行政復議只有一級,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行政訴訟則對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不服還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4、結案方式不同。行政復議可以由行政機關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調解,申請人與本申請人也可自愿達成和解;而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 5、審理的內容不同。行政復議既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要審查其適當性;而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6、行政復議不收費;行政訴訟收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
法律分析:1、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復議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審核的。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行政復議機關可以調解案件糾紛。3、行政復議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4、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收取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
一、《行政復議法》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三、《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四、《行政訴訟法》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簡述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
【答案】:(1)性質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活動,而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活動。
(2)受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是行政機關,而行政訴訟的受理機關是人民法院。
(3)適用程序不同。行政復議適用行政程序,實行一級復議制,進行書面審理,程序簡便’而行政訴訟適用司法程序,實行兩級終審制,以公開審理為主,程序嚴格。
(4)審查范圍不同。行政復議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與適當性進行審查,而行政訴訟只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
(5)法律效力不同。除有法律明文規定之外,行政復議決定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即復議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終審判決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
試述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
【答案】:行政復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權,在當事人的申請和參加下,按照行政復議程序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裁決,以解決行政侵權爭議的活動。
(1)性質不同。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行為,行政訴訟屬于司法行為。
(2)受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而受理行政訴訟的機關則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圍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案件。而復議機關所受理的則既可以有行政違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當案件。凡是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行政相對人都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而法律規定行政復議裁決為終局決定的,當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4)審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且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
(5)審理依據和對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為之間矛盾的處理不同。
(6)審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公開開庭審理。行政復議基本上實行一級復議,以書面復議為原則。較之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比較簡便、靈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