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月試用期提前多久提離職(試用期提前多久提離職就可以走)
入職不滿三個月辭職需要提前幾天
法律分析: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試用期的提前三天,轉正的提前三十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簽了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離職要提前幾天?
試用期員工離職提前三天是合法的,勞動在試用期內想要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三天,一書面形式或者是口頭形式通知單位即可,無需經過單位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是正式員工的,則需要在辭職前的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
法律分析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離職。不過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新錄用勞動者時,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約定試用期的無效。試用期是針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一種考核期限。試用期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加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為三個月的員工要辭職了最快什么時候可以走?
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盡管試用期離職無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訴單位就可以了,但最好還是做好工作移交,得到領導認可后離職比較妥當。
因此,在試用期內,只要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并且用人單位應該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三個月試用期內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嗎
法律分析:勞動者工作還沒到三個月的,勞動者辭職的,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