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例子(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例子通俗易懂)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要約邀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實踐中一般采取將要約邀請“視為要約”的方式,把要約邀請轉化為要約后賦予其法律效力。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例子有哪些?
例子:在合同實務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并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
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價目表的、招股說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于要約邀請。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1、要約是當事人一方自愿主動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一方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僅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屬于事實行為。
3、要約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所以要約通常采用的方式有:對話形式和信函;而要約邀請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所以主要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4、要約需包含將來可能簽訂的合同的主要內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一方表示自己愿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不包含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
案例分析:關于要約和要約邀請及承諾:
A公司和B公司之間的合同成立。因為“B公司派張三來洽談,看貨后表示價格的問題需要回去商量,如果決定購買,5天內帶款提貨,如果5天內未做表示,A公司可以另賣他人。A公司給予認可”。所以,這就構成A公司對B公司的承諾,因此合同成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邀請人不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種法律行為,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發出要約的人成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
擴展資料
要約邀請的法律意義:
1、因錯誤陳述或欺詐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2、要約邀請中的特別條件可以進入合同,構成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3、要約邀請的內容未能進入合同之中,在雙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產生爭議的時候可以對合同的解釋起到證據的效力。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要約邀請
百度百科-要約
請通俗地解釋一下要約與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與要約不同,要約是一個一經承諾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只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自己如果承諾才成立合同。也就是說要約是要對方來承諾,而要約邀請是邀請對方發出要約,自己來承諾。
舉例一:對欽慕已久的男孩孩表明心跡,叫要約;向男孩施展魅力,男孩主動向女孩表白,叫要約邀請。
舉例二:公交站臺上廣告、拍賣公告、招標公告、商業廣告、招股說明書就是要約邀請,客戶看到這個廣告了,去找公司合作相應的業務,這個行為就是客戶發出了要約,公司做出承諾。還要看對方一承諾顧客就要受到這個承諾約束,回答是,就是要約,否則就是要約邀請。
合同法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和要約邀請如何區分?能不能舉一些通俗點的例子?首先看看我的觀點對不對:一家公司的招聘信息屬于要
《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兩者最根本的區別就在于要約有成立合同的具體確定的內容,而要約邀請則不必也不應具備滿足合同成立的內容,否則其就成為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要約一經相對方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如未按規定履行,則要承擔違約的后果。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我們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所表達的意思、訂約提議的內容以及交易習慣來綜合判定。如果法律有了明確的規定,就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來確認(如《合同法》第15條中列舉的的幾種要約邀請情形)。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更多的還是要依賴于公司對意思表示的內容本身來判斷,看該意思表示是否嚴格具備了要約的要件,另外還要根據一些交易習慣,進行綜合分析。
這個也不深奧吧,簡單理解要約就是一個向特定人發出具體價目和規格的合同,要約邀請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向自身提出合同的邀請,價格,規格、數量都是待定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合同法中的問題——要約與要約邀請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有以下特征:(一)要約內容明確具體;(二)要約必須表明,一經受約人承諾,要約人受到要約的拘束。
1、懸賞廣告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目前有爭議。一般認為,如果懸賞廣告明確表明了懸賞金額,可視為要約。
2、商店明碼標價的商品是要約,因為它表明了要約的內容(即商品價格),并且商店的意圖已經很明確了。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