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護人要承擔什么責任(公司監護人要承擔什么責任及義務)
公司監護人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法律主觀:
公司沒有監護人,只有監事,監事的職責是對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股東和職工可以擔任監事。董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公司監護人要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分析:監護人這只能針對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制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企業不需要有監護人,但是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責任人民事責任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監護人要承擔什么責任
公司監護人要承擔的責任具體如下: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注冊公司條件:
1、注冊公司首先得有人,公司創辦人,也就是股東。股東必須年滿18周歲,有身份證明及行為能力的人;
2、注冊公司要有注冊地址。這個注冊地址可以是商業用途也可以是工業用途,現在住宅也可以作為注冊地址;
3、注冊公司需要注冊資本。公司注冊資本的大小決定了公司資金實力,和可以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4、注冊公司需要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注冊公司需要有公司的基本戶與納稅帳戶,這是不可缺少的條件之一。
注冊公司的資料具體如下:
1、公司名稱是必須要準備一個的,可以提前多準備幾個,以備不時之需;
2、公司注冊地址是肯定要有,如果自己沒有實際地址的話可以選擇掛靠地址;
3、公司經營范圍需要提前明確,這個經營范圍并不是說越廣越好,主要是圍繞自己主要經營業務;
4、注冊資本也是必須的,注冊資本有實繳和認繳,而且這個注冊資本也并不是越多越好,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看;
5、法人、股東、監事身份證信息,這三者缺一不可;
6、各位股東、法人、監事的個人銀行U盾,辦的哪個銀行U盾,就下載哪個銀行的驅動,非深圳銀行簽發的不可以,必須是深圳本地銀行簽發。
綜上所述,企業監護人也是會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企業監護人的這種說法根本就不成立,企業是沒有監護人的,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者監事,法人代表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監護人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要承擔。企業監護人也是會承擔法律責任的。
但是企業監護人的這種說法根本就不成立,企業是沒有監護人的,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者監事,法人代表需要承擔責任。
營業執照的監護人是什么?
營業執照的監護人一般情況下是企業的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準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監護人制度的設置,針對的是自然人,即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此,營業執照上,不存在監護人的問題。
綜上所述,企業監護人也是會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企業監護人的這種說法根本就不成立,企業是沒有監護人的,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者監事,法人代表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監護人要承擔什么責任
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等。根據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得知,公司監護人要承擔的責任是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問題,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公司是指全部資本由股東出資構成,以營利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公司監護人要承擔什么責任
一、公司監護人要承擔什么責任
1、公司監護人要承擔的責任: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公司監護人有什么風險
企業監護人也是會承擔法律責任的,企業監護人的這種說法根本就不成立,企業中的一個依法成立的組織根本就談不上所謂的監護人。有些人眼中企業的監護人其實就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承擔的責任包括民事、刑事到相應的行政責任,企業的運營是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擔相應責任的。
營業執照的監護人有什么責任
法律主觀:
監護人 承擔的責任是: (1)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具體來說包括: 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代理 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 訴訟 。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公司監護人要承擔什么責任及義務
法律分析:公司是法人,沒有監護人,只有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監事,在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