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不予受理怎么辦(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的情形)
行政訴訟不規范法院駁回起訴怎么辦?
行政糾紛有兩大維權途徑,一個是行政復議;另一個行政訴訟。通常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會選擇通過行政復議來處理,而且大多數問題也可以得到解決。行政訴訟一般使用的頻率較低,如果遇到行政訴訟被駁回,此時作為行政相對人應該先了解自己的訴訟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如果符合而被駁回,可以再次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維權。行政訴訟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于行政審判權限范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作為行政相對人,建議可以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判斷自己的行政訴訟是否屬于不予受理的范圍,如是,建議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維權。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立案七個多月了不接案該怎么辦?
可以申請延長或司法監督
行政訴訟普通程序審理的期限是6個月,但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當事人對超期未結案的案件,可以申請司法監督。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行政訴訟不予受理怎么辦
法律分析:法院不予立案,應該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書,依據法院的裁定書再到中級法院上訴,要求立案,法院會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 不予受理;
(二) 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 駁回起訴;
(四)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 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 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 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 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 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 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行政訴訟不受理怎么處理?
行政訴訟中,法院不予受理起訴的,當事人可以在符合起訴條件時再次向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認為不予受理的裁定有誤的,則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的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案子法院不受理怎么辦?
更好的辦法,去省高院申訴。
問清法院不受理的原因,如是你個人原因,你可以改正補充材料后,再去立案。如是法院原因,要求法院出具書面材料,不出具又不能說明不立案的原因的,可以向該法院信訪、紀檢部門反映情況,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下面是法院不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院不受理案件怎么辦
法院不受理案件怎么辦
如果案件是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卻不予受理,那么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三巡回法庭依法不受理的六類案件
第一類是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或由其辦理的案件。主要包括:知識產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復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審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且在法定期限內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
第二類是仍在正常審理審查程序中的案件。主要包括:尚在審理、審查程序中的案件,應向正在審理或審查的人民法院反映問題;第一審判決、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應依照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三類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
第四類是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案件。主要包括:不服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通知駁回再審申請或申訴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的案件。
第五類是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民商事、行政案件。
第六類是針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決定終結、備案終結或巡回區內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結決定并已向當事人送達涉訴案件終結告知書的案件。
去法院,法院不受理怎么辦?
在實踐中,法院出于各種原因的考慮,對當事人的起訴不聞不問、不予答復的情況也時有發生。《行政訴訟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后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
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也可以自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