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與破產重整的區別是什么(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的區別和聯系)
破產重整和清算的區別
法律主觀:
重整和 破產清算 的區別在于1、 破產重整 是 企業破產法 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 債務 調整,以幫助 債務人 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 2、破產清算是指宣告 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以后,由 清算 組接管公司,對 破產財產 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的制度; 3、破產 法規 定了三種程序,破產清算、破產和解和破產重整,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屬于破產程序中兩個不同的子程序,重整可向清算轉化,但是清算不可以轉向重整程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四條 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破產重組和破產清算的區別
法律分析:破產重組和破產清算申請的前提條件不同,申請的主體不同,申請的時間不同,對于擔保物權的限制不同,可采取的措施不同。申請破產重組的前提是企業有挽救的希望,申請破產清算則表示該企業已經無法繼續經營。1、設立目的不同。前者在于挽救企業,后者在于使企業消滅。2、價值功能不同。3、具體措施不同。4、債權人獲得的實際利益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破產清算和破產重整有什么區別
一、破產清算和破產重整有什么區別
1、破產清算和破產重整四個區別:
(1)破產清算和破產重整設立目的不同;
(2)破產清算和破產重整的價值功能不同;
(3)破產清算和破產重整的具體措施不同;
(4)債權人獲得的實際利益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二、公司破產清算怎么進行
1、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破產清算程序的進入取決于破產程序的開始;
2、成立清算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
3、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清算組正式成立,并進駐破產企業后,清算組便正式替代破產企業以其自身名義進行運作,對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包括破產企業印章的接收;破產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接收;破產企業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產企業財務的接收;破產企業財產的接收;
4、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破產企業公司的基本情況,如公司注冊登記情況、股東情況及股權比例情況,破產企業注冊資本情況及到位情況;破產企業財務管理情況:破產企業財務人員情況和變動情況,財務憑證及帳冊保存情況,帳目記錄情況,財務審批情況;
5、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這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范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
6、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包括的內容:
(1)破產財產總額及構成;
(2)應優先撥付的破產費用總額及構成;
(3)破產企業所欠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總額及構成;
(4)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總額及構成;
(5)提留款總額及構成;
(6)用于破產債權分配的財產總額及構成。
7、制定破產清算報告。制作一份破產清算報告,提交債權人會議和法院。注銷原破產企業登記,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清算組正式撤消。破產企業的破產清算程序正式終止。
破產清算與破產重整的區別
對于破產清算和破產重整的二者的區別是:1、破產清算是指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法清理債務,破產清算后企業消滅;2、破產重組,是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破產重組企業不一定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破產重組和破產清算有什么區別 破產重組和清算的區別
1、設立目的不同:破產清算是為了挽救企業,破產重組是為了使企業消亡;
2.不同的價值作用:破產清算可以防止債務人破產,增加破產企業的財產價值。破產重組是重新分配破產財產,配債務人財產;
3、措施不同:破產清算是采取保護措施,整合企業財產、債務和經營事項,包括額外投資、企業合并分立等,破產重組是財產價格分配,主要是拍賣、強制出售等措施;
4、債權人的利益不同:破產清算使債務人復興,保留和改善企業財產。破產重組的債權人只能以債務人的現有資產為限,財產價格變化將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以上是破產重組與破產清算的區別。
破產重組是什么意思?
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的區別
二者區別如下:
1.破產重組是操作的當,公司可以進行正常運行;而進行破產清算,企業完全沒有了存在的可能。
2.破產重組的態度是積極預防債務人的破產,爭取實現各資產增值的現象;破產清算是消極地。
3.破產清算的申請人只能是債務人,債權人。但重整的申請人既可以是債務人債權人,債務人的股東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提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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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的區別
一、破產清算與重整的主要區別在于:
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
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等均參與重整。而參與破產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一定情況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
破產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進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擔任的角色更像是監督人,對重整活動進行監督。
3、重整企業可運用多種重整措施,除延期或減免償還債務外,還可采取向重整者無償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將債權轉為股份,轉讓經營或資產等方法。
4、對擔保物權的限制不同。
就特定財產的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5、重整程序具有強制性。
6、債務人的職權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債務人可自行管理財產,負責制定、執行重整計劃。除非債務人存在破產欺詐、無經營能力等情況。在破產清算中,債務人不可管理其財產,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二、重整是什么意思?
重整,一般指“破產重整”,是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
而重組,一般指“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
三、為什么說破產重整是對債務人的保護?
1、法院裁定對債務人企業破產重整的當天,債務人企業的全部債務都不計算利息了,全部停止計息,這不需要債務人企業逐一去與債權人溝通,這是破產法規定的法定停止計算利息,降低了債務人企業的財務成本,甚至可以說進入破產重整,債務人企業就沒有財務成本。
2、法院裁定對債務人企業破產重整,則債權人單個的訴訟、仲裁、保全和執行等法律行動就受到限制,具體表現在: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全部訴訟、仲裁和執行程序都全部中止執行,暫時停下來,債權人都向管理人申報債權,避免債務人疲于應對司法程序,也可以最大程度保障債務人企業的有價值財產不被執行掉;債權人對債務人企業的查封、凍結等保全將全部解決。這一類保護措施對債務人企業事實上是最重要的。實踐中,大量企業本身自身經營尚可,資產也有價值,但是短期內出現債務違約,一旦債權人采取法律行動,凍結債務人企業的銀行賬戶和生產經營性資產,將直接導致債務人企業的生產陷入癱瘓,形成惡性循環。但是有了前面這些保護措施,債務人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后就受到法定的破產保護,免受法律措施干擾,這對于經營性企業尤為重要,甚至可以說是救命的措施。
3、用債務人企業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債權人也不能隨意處置擔保財產。按照破產法的規定,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后,那些用債務人的實物資產、對外投資等股權設定抵質押擔保的債權人,雖然在法律上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破產法也原則上禁止這些債權人行使擔保物權并隨意處置擔保物。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還是在于最大程度保護債務人企業,讓這些對債務人企業持續經營和未來發展有重要價值和影響的財產可以免受有財產擔保債權人的處置,維護企業重整價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條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第七十三條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的區別
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的區別如下:
1、申請原因有別。雖然破產清算與重整都是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啟動的;但破產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業仍有挽救的希望,并獲得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協商同意;
2、申請時間不一。重整的申請時間提前。提出破產清算,以債務人已發生破產原因為前提;而重整申請則在債務人有發生破產原因的可能時即可提出;
3、申請主體有所不同。破產清算的申請人只能是債務人,債權人;但重整的申請人既可以是債務人債權人,債務人的股東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提出;
4、申請材料要求不同。債務人申請重整的,除應提交新相關法律規定的各項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債務人通過重整程序,能夠維持持續經營,獲得經濟收益以償還債務和擺脫困境的重整可行性報告。
破產清算與破產重整的區別
破產清算和破產重整的區別在于:
1、設立目的不同;破產重組是挽救企業延續,破產清算是企業消滅后的程序。
2、價值功能不同;破產重組的目的是積極預防債務人的破產,體現其財產增值的功能,而破產清算的目的是消極地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體現的是對破產后財產的分配功能。
3、具體措施不同;破產重組采取保護性的措施,對企業的財產、債務及所屬事務進行必要的整合,而破產清算是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分配如拍賣、折價等。
4、債權人獲得的實際利益不同。破產重組使債務人能在低谷中復興,使其改善提高后能獲得更大的利益,破產清算中的債權人只能以債務的形式分配財產,一般會使企業有損失。
破產清算賠償順序是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4、破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企業破產重整的程序為:
1、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法院申請重整;
2、制定重整計劃草案并獲批準;
3、按照重整計劃清償債務;
4、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5、或者計劃未能順利執行的,則轉入破產程序。
綜上所述,破產清算和破產重整的區別在于設立目的不同、價值功能不同、具體措施不同、債權人獲得的實際利益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一百零八條
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二)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2、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3、對擔保物權的限制不同。4、重整程序具有強制性。5、債務人的職權大小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