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方式有(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方式有多選題)
二審有簡易程序嗎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進行二審時,一般是沒有簡易程序的,二審的案件通常適用一般程序進行審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件進入二審程序后,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而是組成合議庭,由合議庭決定是否開庭審理。
案件在二審程序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嗎?
1、民事訴訟案件進入二審程序的,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用普通程序審理。
2、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而二審案件由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適用范圍】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條【 獨立審理和庭審程序】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九條 【審理方式】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第二百五十七條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四)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五)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七)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方式有哪些
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這一條款規定了第二審法庭審理的方式有兩種:一是開庭審理;二是訊問調查式審理。
(一)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上訴人、檢察人員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通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活動審理案件的形式。采用這種審理方式的二審案件的范圍主要是:
(1)抗訴案件;
(2)重大、復雜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3)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宜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
(4)貪污、受賄案件;
(5)嚴重違反訴訟程序和涉及原審判人員違法亂紀的案件;
(6)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如二審中出現了新的證據需要當庭進行質證的案件。
在司法實踐中,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開庭審理時,除參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外,還要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1.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和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的案件,必須在開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上訴人要求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允許。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一審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也應當允許其他被告人委托辯護人。
2.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審判員宣讀第一審判決書或裁定書以后,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或者由檢察人員宣讀抗訴書;如果是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先由檢察人員宣讀抗訴書,再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法庭調查應當針對上訴或者抗訴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實、核實證據。
3.法庭辯論階段,在上訴案件中,應當先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再由檢察人員及對方當事人發言;在抗訴案件中,應當先由檢察人員發言,再由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發言;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應當先由檢察人員發言,再由上訴人和他的辯護人發言,依次進行辯論。
4.法庭辯論終結后,由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作最后陳述。
5.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沒有上訴的和沒有對他的判決抗訴的原審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辯護人,也應當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二)調查訊問式審理
調查訊問式審理,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不采取開庭審理的方式,而是經過書面審查案卷材料,庭外提審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并聽取了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的意見后,直接做出判決或者裁定。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一審事實清楚的上訴案件。這種審理方式同開庭審理的方式相比簡便易行,節省人力、物力和時間,減少了審判的投入,效率較高。但是由于不直接開庭審理,不開展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受到限制,不能充分行使。而且一些基本的訴訟原則和制度執行起來存在程序上的困難。因此應當嚴格控制其使用。
行政訴訟的二審審理方式有哪些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所謂書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不需要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不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只根據上訴狀、原審案卷材料和其他書面材料進行審理,就作出判決或裁定的審理方式。在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中,適用書面審理方式的前提,必須是案件事實清楚。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