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前告知的內容(行政處罰前告知的內容方式)
行政處罰告知義務內容
法律分析:1、告知執法身份。行政主體在進行行政執法活動時,應首先向行政相對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如出示證件、按規定穿制式服裝、佩帶執法標志、使用專用執法工具等。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當場盤問、檢查他人之前,要出示相應證件。
2、告知相對人享有的權利和救濟方法。告知行政相對人權利和救濟方法,是行政執法主體作出處罰決定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是相對人的一項重要權利。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如陳述權、申辯權、申請復議權、起訴權等。其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3、告知所實施的行政行為內容。行政執法主體對行政相對人采取某項行政行為,必須告知其該項行政行為的具體內容,讓相對人充分了解有關事項,這樣便于當事人及時履行為其設定的相關義務。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種類、數額、時間、地點等,并當場交付當事人。如執法人員對于罰款,就必須告知當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繳納罰款。
4、告知實施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和理由。行政主體在告知相對人行政行為內容的同時,還要向其說明作出該種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及事實理由。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其第四十一條還規定,行政執法者未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根據的,該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5、告知相關法律后果。作為行政執法的一部分,行政主體在對相對人采取諸如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行為時,應當告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嚴重法律后果,如將會受到更重的處罰、罰款、強制執行等,以促使其自覺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行政處罰告知的內容包括
法律分析:包括當事人的姓名、事實、處罰種類和依據、處罰的履行方式、行政復議的途徑、作出決定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前告知的內容
法律主觀:
一、 行政處罰 的告知程序如下: 《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 警告 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由此可見,行政處罰適用處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就是說有確實充分的 證據 表明有違法事實存在,且確實為當事人所為。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時人的陳述和 申訴 ;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 行政處罰決定書 。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適用范圍: 1、 重的案件,即對個人處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處罰,對組織處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節復雜的按,即需要經過調查才能弄清楚的處罰案件; 3、當事人對于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 1、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36、37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 法規 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行政處罰法》32、41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 《行政處罰法》32、41、42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并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 4、處罰決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38、39、40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序后,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法律客觀: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確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和危害后果的輕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禁品、管制器具的,應當予以追繳或者收繳;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四)對需要給予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養等處理的,依法作出決定;
(五)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附卷。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
法律主觀: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需要告知的事項是:告知被處罰的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法律客觀: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
法律主觀:
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因為當事人對于行政處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法律客觀: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行政機關擬作出什么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
責令停產停業。
根據查詢百度文庫得知,行政機關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A.沒收違法所得;B.沒收非法財物;C.行政拘留;D.責令停產停業。答案是D。所以是責令停產停業。
解析:《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考生們對聽證不必死記硬背,只需要了解其原理便可輕松記憶。法律賦予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權利,因為行政處罰會給當事人造成重大后果或重大損失,為了避免處罰失當,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當事人占有本身就不合法,直接沒收是理所當然的,A項和B項排除。C項也比較好排除,如果行政拘留都采用聽證制度,那么行政機關即使增加100倍人手都無法正常運轉。法律對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權賦予當事人聽證的權利,是因為這些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制裁非常嚴厲。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當包括什么和證據處罰理由和依據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當包括什么和證據處罰理由和依據如下: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時,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擴展資料: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的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