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判一定要開庭嗎(法院擇日宣判還要開庭嗎)
是不是所有的判刑都要開庭
法律分析:是的,法院審判的所有公訴案件都需要開庭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宣判結果需要開庭嗎
一般情況下,宣判結果需要進行開庭宣判。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例如被告人逃逸、抗拒執行、外逃等情況下,才可以進行缺席判決。但是,即使進行缺席判決,也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宣判應當在公開開庭進行。宣判時需要宣讀判決內容,并當場向被告宣布罪名和量刑結果。此外,為了保證裁判程序的公開透明,宣判還需要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和被告人的意見,確保各方權益得到充分保障。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被告人逃逸、抗拒執行、外逃等極端情況下,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判決。但是,即使進行缺席判決,也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具體包括:1. 法院通知被告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工作單位,并告知其可以委托辯護人代理參加庭審;2. 公告傳票,公告刊登在當地報紙上。公告從刊載之日起七日后生效,屆時視為送達被告人;3. 在規定期限內,被告人仍未到庭,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缺席判決。需要注意的是,缺席判決只適用于極端情況下的特殊情形,并不是常規情況。如非特殊情況,宣判結果必須在公開開庭時進行宣判。
如果被告人在宣判前認罪認罰,是否還需要進行開庭宣判?如果被告人在宣判前認罪認罰,有無需進行公開開庭宣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69條的規定,被告人通過律師向法院提交書面的認罪意見書,或者在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且不要求庭審的,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不開庭審理、裁定判決的決定。
一般情況下,宣判結果需要進行開庭宣判。特殊情況下可以進行缺席判決,但是也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如果被告人在宣判前已經認罪認罰并在書面上表明自愿放棄庭審權,可以不進行開庭審理。無論何種情況,法院都需要在法定程序下依法裁判,確保裁判程序的公正、公開和透明。
【法律依據】:
《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因此,只要法庭經過審理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且沒有不宜當庭宣判的情形存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都應當當庭宣判,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也可以當庭宣判。
刑事案件擇日宣判還需要開庭嗎
一、刑事案件擇日宣判還需要開庭嗎
1、刑事案件擇日宣判是否還需要開庭是根據案件的詳細情況確定的:
(1)如果法院在宣判過程中有需要特別陳述或者特別提醒當事人的地方,會選擇再開庭宣判;
(2)但如果案件簡單明了,事實清楚,可以選擇不再開庭,直接發放判決書。
但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刑事案件擇日宣判無論是否再開庭,都應該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二個月以內宣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擇日宣判一般不能超過多少天
擇日宣判沒有明確的法定標準或時間。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相關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民事裁定書不用開庭的嗎
可以不用開庭。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是不需要開庭審理就可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所以,只要收到法院的裁定書,說明案件已經審結,是不需要再開庭審理的。
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別如下: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
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后階段作出。
3、形式、上訴范圍、上訴期限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采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準許當事人在裁定后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范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后15日內準許上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判刑需要開庭嗎
法律分析:判刑需要開庭。依據法律規定,未經法院判處有罪的,任何人不得確定為有罪,所以定罪了還是要法院開庭進行判決的。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法院不開庭可以直接下判決書嗎
法律分析:法院可以不開庭直接下判決書。 一是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二是二審對沒有新理由和新證據的民事案件,都可以不開庭審理,就直接作出判決。 如果是交通事故糾紛,必須開庭審理,才能作出判決。 如果不經過開庭審理,絕對不能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宣判要開庭嗎
法律分析:需要開庭,當庭宣判的案件本身就處于開庭審理的狀態。法院宣布定期宣判的,也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公開宣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宣判要開庭嗎
法律分析:下判決書一般是不需要開庭的。一審判決書下達以后,如果當事人在起訴的期間內沒有提起上訴的話,上訴期滿以后判決就生效了。當庭宣判的,法院會在十天內把判決書發出送達給當事人,定期宣判的,會當庭立即發給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