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的代理必須具備幾個要件(票據代理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
票據代理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票據的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領款人,還有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代理人等,而票據代理人是收到委托,代為他人實施票據行為,那么票據代理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什么是票據代理?
所謂“票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票據行為。票據代理具有以下兩個特點:票據代理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從事代理活動。
票據代理成立的條件
首先票據代理的成立需要符合三個條件,分別是票據上有表示本人身份的記載;票據上有表示“代理目的”的記載;一般按照票據法的規定記載,沒有規定的,按照交易習慣記載,票據代理人需要進行簽名。
票據代理中,代理人代理實施某項票據行為后,被代理人就需要承擔的律后果。而代理人從事代理活動也要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超出代理權限范圍的,其代理行為無效。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沒有代理權的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的,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經過被代理的追認,無權代理人就轉變為有權代理,相對人進行催告的,被代理人必須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沒有表示的視為追認。比如以下幾種情況:
代理人在票據上寫明:xx,或者xx代理人或代理人xx。這時候沒有在票據上表明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關系,由代理人自負票據責任。還有一種只在票據上蓋了某單位公章。如果蓋章人是享有代理權的代理人,由本人承擔票據責任。如果蓋章人無代理權,這種屬于票據偽造。如果同時簽本人名字又簽代理人名以及公章,比如xx單位章,xx代理人。這種才是標準的票據代理的簽名式樣。
代理分為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因為委托,雇傭的代理就是意定代理,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指派的代理是法定代理。
票據是什么?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現金流通的有價證券。
簡述票據代理的成立條件。
【答案】:答案:票據代理是指票據行為的代理。即代理他人實施票據行為。除可適用民法一般代理原則外,票據代理著重強調顯名方式的代理,即要求代理人在代理他人(被代理人)為票據行為時,須明確表明系為他人代理,如代理人在票據上未載明是為他人代理,即使確系代理,也應自負其責。對于無權代理或越權代理,票據責任一律由代理人自負。旨在保護善意第三人即持票人利益。票據代理必須符合下述要件:
1、必須在票據上記明本人的姓名或名稱。
2、票據上應當有表示“代理”意思的記載。其記載方式,票據法有規定的,按規定記載,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票據交易習慣記載。
3、票據代理人應當在票據上簽署自己的名字。
票據代理行為成立條件
票據代理行為成立條件:票據上有表示本人身份的記載、票據上有表示代理目的的記載、票據代理人簽名、授權明確、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要件。
1、票據上有表示本人身份的記載:票據代理行為要求代理人在票據上明確表明自己的身份,以便于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
2、票據上有表示代理目的的記載:代理行為的目的應在票據上明確記載,以便于識別代理行為的性質和范圍。
3、票據代理人簽名:代理人應在票據上簽字,以證明代理行為的真實性。
4、授權明確:票據代理行為需要明確授權,否則一旦出現問題,代理人需自行承擔責任。
5、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要件:票據代理行為應遵循票據法的規定,具備相應的書面性和示義性。
票據行為的代理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票據行為的代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票據當事人必須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一般應訂立書面授權委托書。
(2)代理人必須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稱簽章。
(3)代理人應在票據上表明代理關系,即注明“代理”字樣或類似的文句。
票據行為的代理是什么意思?
答:一、票據行為的代理的含義
票據代理行為是指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票據行為。
二、票據代理行為的有效要件
(1)須明示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
(3)代理人有代理權。
三、票據代理的形式
票據為絕對票式證券,票據代理為票據證券上行為,有嚴格的書面性和示義性,其形式要件依照票據法規定,比民法上的代理更注重形式外觀。
代理可分為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兩種。前者是由委托、雇傭等契約而被授權的代理,后者是由法律的規定、法院的指派或選任行為而被授權的代理。法定代理權依法律的規定而規定。
擴展資料:
票據行為的內容:
一、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據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兩種行為。
二、背書
背書是指持票人轉讓票據權利與他人。票據的特點在于其流通。票據轉讓的主要方法是背書,當然除此之外還有單純交付。
三、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承兌為匯票所獨有。
四、參加承兌
參加承兌是指票據的預備付款人,或第三人為了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利益,代替承兌人進行承兌,以阻止持票人于匯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的一種票據行為。
五、保證
保證是指除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六、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諾負絕對付款責任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種票據行為。
票據代理行為成立基礎是什么
票據代理行為成立基礎是什么如下:
票據代理行為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與第三人進行的票據行為。其成立基礎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代理權:代理人必須具有代理權,即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表其進行某種法律行為的權利。在票據代理中,代理人必須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或其他證明代理關系的文件。
行為名義: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并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代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進行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要素:票據代理行為必須符合票據法規定的行為要素,包括行為人、行為內容、行為方式等。例如,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簽名或蓋章,并且必須使用與被代理人相同的文字或符號。
效力歸屬:在票據代理行為中,代理人的行為視為被代理人的行為,因此代理行為的效力歸屬于被代理人。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與第三人進行合法的票據行為,被代理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票據代理中,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存在委托關系,但第三人與代理人之間并不存在委托關系。因此,如果代理人未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進行代理行為或超越代理權限,被代理人可以追究代理人的責任,但第三人無權追究代理人的責任。
總之,票據代理行為的成立基礎是代理權、行為名義、票據行為要素和效力歸屬等方面。只有符合這些條件,才能構成有效的票據代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