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開除勞動法規定(哺乳期工作崗位勞動法規定)
單位辭退哺乳期員工的勞動法規定
法律主觀:
單位辭退哺乳期的員工涉嫌違法辭退,員工可以可以要求公司繼續 履行勞動合同 。不要求繼續履行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辭退賠償金。賠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1個月工資的賠償金。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至于員工處在哺乳期,員工可以主張額外費用。《勞動法》第2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哺乳期開除勞動法規定
法律主觀:
勞動法對哺乳期的規定:用人單位一般不得辭退哺乳期內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也不得安排其加班和夜班勞動。但是沒有規定具體的哺乳期期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什么情況下可以在辭退哺乳期女職工
法律分析: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系:(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哺乳期工作崗位勞動法規定
法律分析:哺乳期工作崗位勞動法的規定有:
1.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法第 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