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有組織犯罪的首要分子
犯罪首要分子是什么意思
犯罪首要分子,是指在集團犯罪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導作用的犯罪分子。中國刑法規定的首要分子,在定罪量刑中具有重要作用。在集團犯罪中,首要分子是嚴懲的對象,如刑法第96條規定:持械聚眾叛亂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惡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158條規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159條規定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中,只有首要分子才能構成犯罪。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如何處罰
法律主觀: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首要分子要對他所組織、領導的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全部罪行 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犯罪集團中某個或某些成員超出在該犯罪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以外獨立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對這一行為首要分子 不承擔刑事責任 ,由實施該犯罪行為的成員個人負責。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六條主犯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法律主觀: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要比其他主犯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是在共同犯罪中從重打擊的對象。一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兩個以上,這主要看他們在犯罪集團中所起的是不是組織、指揮和策劃的作用。這里所說的“犯罪集團”是指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組織”主要是指將其他犯罪人糾集在一起?!安邉潯敝饕侵笧榉缸锘顒尤绾螌嵤M定辦法、方案?!爸笓]”是指在犯罪的各個階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人去實施犯罪行為等。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是以犯罪集團存在為前提,在犯罪集團中既可以在幕前指揮,也可以在幕后指揮。有的只組織、指揮,并不親自去干有的既領導,又親自動手去干。 不論如何,首要分子都是犯罪集團的靈魂和核心,他們發起成立犯罪集團,策劃發展集團成員,主持制定犯罪計劃,指揮集團成員實施犯罪活動,在犯罪集團中起著決定性作用。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六條主犯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刑法上首要分子是什么意思,刑法上首要分子是什么意思,犯罪集團應具備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刑法中指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在我國刑法中,首要分子分兩種:1、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2、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團應具備的條件:1、必須由三人以上組成;2、具有較為固定的組織形式;3、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七條 刑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的首要分子有幾種
法律主觀:
犯罪分子的首要分子主要有以下兩種: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自首分子;
2、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例如聚眾斗毆罪中的首要分子,往往是聚眾犯罪中的組織者、領導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其所參與、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對。
另外我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首要分子要對他所組織、領導的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誰是涉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黃小飛。
被告人黃小飛犯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采礦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被告人黃某某等13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黃某某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楊某某、王某甲、王某、周某、梁某某、高某某為作為集團骨干成員,被告人韋某某、趙某某、何某某、王某乙、甄某、王某丙為一般參與者,均應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