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前一個月辭職公司要扣多少錢(未提前一個月辭職公司扣錢合法嗎)
離職未提前一個月申請要扣工資嗎
【法律分析】
扣工資是違法的。職工辭職的,應該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因職工未提前通知而直接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因此而給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但用人單位以職工未提前通知為由就扣除一個月的工資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簽了勞動合同沒有提前一個月辭職,離職會沒扣多少工資
沒有提前一個月辭職是不可以扣錢的。法律規定,一般員工離職需要提前三日向法院進行申請,如果隨便扣除員工工資可以進行相關的仲裁。沒有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可以依據打卡記錄、工作服裝、工作過程中交流的信息、同事的相關證明來證明和公司的勞動關系。
一、沒有提前一個月辭職扣多少錢
沒有提前一個月辭職是不可以扣錢的。員工違反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規定,因此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辭職提前一個月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這個是合法的。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規定沒有提前就扣半個月工資,這個是不合法的。
公司如果要扣你半個月工資,前提得是你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離職,同時要求公司舉證損失,否則,你方可以拒絕,要求公司發放工資,公司拒不發放的,你方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二、通常一般入職多久簽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且在簽訂合同時約定試用期。
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簽訂勞動合同一般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訂立前的知情權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2)勞動合同的文本與文字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訂。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3)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全,但不影響主要權利義務履行的,勞動合同成立。
新員工入職一個月之內,用人單位是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一般入職一個月以后就需要跟企業簽訂員工,除非是非全日制,全日制工作則必須要和員工簽訂相關的合同。并且在簽訂合同時需要約定好試用期的具體期限,工作的內容以及相關的勞動報酬。
員工不按提前一個月的規定辦理辭職,扣除半個月工資是否合法呢?
從以上的相關規定中,針對員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情況下,一般是最好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通告用人公司,假如歸屬于試用期內只需提早三日通告,并且這種通告能是書面形式,還可以是口頭上的。之所以要要求提早三十天通知函用人公司,主要是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性相對平等。用人公司如果想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同是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函員工,假如公司并沒有提早三十天通知函員工,公司那就需要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
估計你所屬的公司這個要求,職工辭職提前一個月通告用人公司,這也是合乎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的,員工只會在用人公司違背第三十八條要求的情況,不要提前三十天,不需要通知函用人公司就能解除勞動關系,除開第三十八條要求的情況之外,都應該提早三十天通知函用人公司。
依照你上述,如果你沒提早三十日通告用人公司,便會被扣減大半個月薪水,對員工沒提早一個月通告用人公司而離職,都要被扣減大半個月薪水,對于這種要求是否合法,勞動法并沒有具體規定。但是作為你沒按規定離職后,多少都會給企業造成一定的損害,但這個損害到底有多大,一般也是很難評定,用人公司用員工大半個月薪水來作賠付,我覺得也沒什么很明顯的過失,具有其實不過是一種嚇醒功效。
即然用人公司并沒有提早三十日通知函員工要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而作為合同主體公平的彼此,職工的權益理應維護,那樣用人單位權益該不該獲得保障呢?盡管勞動合同法針對員工維護的幅度更大一些,可是勞動法就是專門為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針對彼此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都是需要的保護的。盡管未明確假如不提早三十天通告應該怎么辦,可是用人公司制訂的管理制度,只要沒顯著違法行為,并且在制訂環節中,具體內容和流程是違法的,那么這樣的要求就是違法的,就應當獲得實行。
即然勞動法有具體規定,公司也是有具體規定,而作為要離職或者離職的職工,就必須按照勞動法或者公司的相關規定申請辦理,具體提早一個月通知函用人公司這也是并沒有挑戰性的,最多就是自身提早提交離職報告來講,針對公司是一個月后再準許或是立刻準許,這些都是公司的事,那如果大家在明知公司有這種要求前提下,還需要知法犯法,這時候再去明確提出公司的相關規定合理合法和不合理合法,這是沒有任何現實意義的。
公司作為一個企業,作為一個法人實體,有權根據我國的政策法規制訂自已的管理方案,只需這種管理方案是由了一定程序,我覺得都是違法的。其實這些條文做為職工全是早就知曉的,那樣避開的方法就是依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提早一個提交離職申請,我想要自律意識得人,這種難度系數是比較小的,不會讓公司拿出自己的要求來說事,你也不會被扣減大半個月薪水。
總的來說,公司要求員工離職務必提早一個月,這也是合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的相關規定精神上的,但如果你不按照提早一個月的相關規定申請辦理,并且公司又沒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的情況,那么我提前離職可能給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害,當然這種損害是否大半個月薪水這也是另當別論的,但為了維護公司正常勞動用工紀律,有一個具體規定,讓員工了解,也是為了給職工能夠更好地避開公司規章制度風險,防止帶給自己損害,我想這也沒什么非法的成份。
我沒簽合同沒提前一月辭職單位要扣一月工資合法嗎?
沒簽合同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單位從入職次月起向你支付雙倍工資的。扣一個月的工資也是違法的。可以先和公司協商溝通處理,協商不成的,再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或者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法律分析
公司不但扣工資不合法,而且公司沒和當事人簽勞動合同也是違法的。公司不簽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所以當事人不用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是完全合法的。如公司一直沒有簽合同,也是違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辭職,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當事人不但可以主張克扣掉的工資,還可要求按法律進行賠償: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當事人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未提前一個月辭職公司要扣多少錢
勞動者沒有按照正常的辭職程序辭職的,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