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半個月辭職是什么意思啊(提前一個月辭職是什么意思)
提前半個月辭職合法嗎
如果自己在公司中已經工作了,一定時間之后想要辭職的話,一般都是一個月提前辭職,那么可不可以直接提前半個月去辭職呢?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提前半個月辭職合法嗎
要提前30天。也可以和公司協商,公司同意也可以的,
除非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的正式員工在公司中都是要求的提前30天提出辭職,如果是試用期的員工的話,可以提前七天申請辭職,提前半個月這種情況用的單位有可能不會同意但是不犯法,
提前辭職是什么原因?
一般是自己不適合單位的工作,或者覺得工作的工資待遇比較低,在這種情況下都會進行離職。
提前辭職。
關于提前辭職,員工臨走還費盡心思找靠譜的理由,就是為給你留面子,不想說穿你的管理有多爛、他對你已失望透頂。仔細想想,真是人性本善。作為管理者,定要樂于反省。
的確,管理者與其埋怨離職員工不忠誠,不能與公司共進退,不如從自身找找原因。看看有沒有對不起員工的地方,有沒有經常傷員工的心,工資分配、發放是否合理等。分析自身原因后,找到改進的方法,避免以后犯同樣的錯誤。
有些管理者則不然,員工提出辭職以后,他就各種各樣的阻攔和抱怨,有時甚至阻撓員工正常的離職流程,針對平時我們遇到的此類問題,我想給各位職場朋友分享一下我的建議。
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這里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 ,如果你在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三天后就可以離開單位 。當然這中間單位需要你做工作交接的話,你需要配合單位做好工作交接。如果單位三天后不同意你離職,或者扣除你試用期的工資,單位就涉嫌違法了,如果沒有其他正當理由,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提出投訴,也可以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起訴。
第二種情況,你已經辦理了轉正手續 ,屬于是正式員工,當用人單位收到你提出的辭職通知后,用人單位通常會有以下幾種反應:
一、同意你辭職,可以在三十日之內離職。如果這種情況也是你想要的結果,你也希望不用做滿三十天就離職。建議你與單位簽署一份協議,約定好具體的離職日期,這樣對你來說更有保障。
二、同意你辭職,但必須做滿三十日后才能離職。如果你想提前離職,你可以向單位提出這一請求,如果被拒絕,強行離開,單位有權利在滿三十天后再履行離職手續義務。什么是離職手續義務呢?《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換句話說,如果你強行離職,單位可以延遲辦理離職手續。單位有權利扣工資嗎?其實沒有,單位照樣必須發放你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但是,現實當中,一旦員工要求提前離職,而單位又沒有同意的話,單位會扣掉你的應發工資。很多員工最后離職后要和單位打開官司也是因為這一點,不過,雖然單位沒有權利扣你的工資 ,如果由于你的提前離職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話,用人單位有權以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你索取賠償金,不過單位也要舉證來說明你提前離職給單位造成的損失狀況。建議你離職前如果工作沒有交接好,還是要按照單位的要求進行交接,因為作為職場人,要有職場人的職業素養和信譽。
三、同意你辭職 ,但要超過三十天以后才能離職。單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后再離職,顯然與你的意向相左。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權利要求你繼續工作超過三十天。但是如果你的工作特殊,確實在一個月之內無法完成工作交接,建議你繼續延長離職時間,待所有工作交接完畢后再離職。不過這個是根據你的意愿來決定 ,單位是不能強制你繼續工作的。
四、不同意你辭職,《勞動合同法》賦予辭職員工的義務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因此,用人單位其實沒有權利拒絕你的辭退通知。不同意辭職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你只要能證明自己履行了通知義務,三十天后就可以合法離職。因此,遇見不同意離職的時候,并不用太擔心,自行三十天后離職即可。如果你是以辭職為由爭取一些個人利益,而不是真心想辭職的話,這時單位繼續挽留你,不同意你辭職 ,你也達到了目的,那么恭喜你,證明你對公司還是有很大的價值的。
人生路很長,人生路當中很長時間都是在職場中度過的,要時常懷有感恩之心。感恩單位給你的機會,讓你成長 ,給你財富,但是如果你在職場當中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們也要做到有法為伴。離職,提前30天告知,對公司是交代,對自己何嘗不也是一種交代。
提前半個月提出離職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沒到期,提前半個月辭職的,月底是能離職的,勞動者辭職,只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需提前一個月什么意思?
是的,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解除。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2、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企業員工辭職需提前半個月。問題是:
勞動法規定的辭職要提前30天,這30天時間是法定的合理時間,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找到合適的人員來接替,辭職員工當然的可以離職。在此期間的工資仍然照發,如果用人單位有扣發行為,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你必須有相關證據證明你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如工資條,曾經使用過的介紹信,考勤記錄等等),如果有必要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相關舉證責任可以申請舉證責任倒置。
員工提前一個半月提出離職,突然想提前半個月走可以嗎?
勞動者提前一個半月提交了離職報告,那么,提前半個月就正好是提出辭職30天期滿,可以離開用人單位。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向用人單位提交離職報告,30天到期后,只要不涉及到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入職前期培訓費用的賠償和競業禁止限制條款,就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即可離開用人單位。
提前一個月辭職,是什么意思?
提前一個月辭職,就是說你要辭職的話,得在你要走的前一個月提出來。
勞動者運用該條規定需要注意四個方面:
一、提前預告
由于單方解除權使權利人可以僅憑自己的行為就可以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消滅,由此可能造成相對人利益的損害。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雖然規定,勞動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特定的法定事實的發生。但是,也同時規定了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后還應繼續工作至少30天。這樣便于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減輕或者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30天未滿,勞動者不得擅自離職,但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二、書面通知
勞動合同解除是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當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意味著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都具有很大的影響,因此,應該采用慎重的方式,書面通知,就是慎重的體現。同時,書面預告也便于計算時間,交接工作,結算工資,有據可查,減少勞動糾紛。
實踐中勞動者在運用此條法律規定中,常犯的一個錯誤是把“解除合同通知”,寫成“辭工”、“辭職”申請,以致于自己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維護。所謂“辭工”,“辭職”申請,就是不接受或者不再接受現在的工作或職務,請求離去。既然是請求,單位有權決定是否同意。實際上是循《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單位要約,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三、有效送達
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必須有效送達。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應當一式兩份,直接送達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其中一份由收件人簽字作為送達依據保留。收件人收件不簽字的,可以用影像記錄送達情形。
解除合同通知也可以用郵政特快專遞送達,快遞送達,一定要在快遞單上標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四、人群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賦予勞動者的無法定事實單方解除權,并不適用于所有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接受專項培訓并約定了服務期的勞動者,在約定的服務期內,用人單位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情形下,勞動者單方解除需要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