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
法律分析:1、概念不同。前者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后者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后者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后者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第四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具體在哪里
法律分析:1.目的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資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目的則是企圖通過吸收公眾存款的方式,進行贏利。2.行為方式不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必須使用詐騙的方法;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則不以行為人是否使用了詐騙方法作為構成犯罪的要件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
法律分析: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犯罪的客體方面,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同時侵犯了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則是單一客體,即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第二,在犯罪的客觀方面,集資詐騙罪中,行為人必須以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方法,為構成犯罪的要件之一;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則不以行為人是否使用了詐騙方法作為構成犯罪的要件之一,而且行為人通常在吸收存款或者募集資金時,雖有可能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但不會遮掩其盈利的主觀意圖。第三,集資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募集的資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目的則是企圖通過吸收公眾存款的方式,籌集資金,進行贏利,在主觀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眾存款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區別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有什么區別呢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有三個區別,分別是:
(1)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3)主觀方面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為有限,因此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名為集資、實為詐騙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行為采取欺騙手段蒙騙社會公眾,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活動的過分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展;
2、客觀要件。集資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集資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集資詐騙罪。單位也可以成為集資詐騙罪主體;
4、主觀要件。集資詐騙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占有資金后攜款潛逃等。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區別
法律主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雖然都是非法集資的行為,但是這兩者是完全不同的,大家不能夠將兩者混為一談,必須要進行區分。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區別1、犯罪的目的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資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目的則是企圖通過吸收公眾存款的方式,進行贏利,在主觀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眾存款的目的。這是兩罪最本質的區別。2、犯罪行為的具體實施方法不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必須使用詐騙的方法;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則不以行為人是否使用了詐騙方法作為構成犯罪的要件之一。3、侵犯的客體不同集資詐騙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在有些情況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人由于經營不善造成虧損,無法兌現其在吸收公眾存款時的承諾,甚至給投資人、存款人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但是,這種損失與行為人目的就是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不同。二、集資詐騙罪的標準1、司法實踐中(1)集資后攜帶集資款潛逃的;(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2、集資是通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所謂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的資金的行為。在實踐中,犯罪分子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主要是利用公眾缺乏投資知識、盲目進行投資的心理,鉆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紛繁復雜、投資法制不健全的空子進行的。如有的行為人謊稱其集資得到政府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同意,有時甚至偽造有關批件,以騙取社會公眾信任;有的大肆登載虛假廣告,引起社會公眾投資盈利心理;有的打著舉辦集體企業或發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經濟效益和優厚的紅利為誘餌;有的虛構實際上并不存在的企業或企業計劃。只要行為人采用了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方法進行集資的,均屬于使用欺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3、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三、集資詐騙罪的特征第一,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關于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曾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并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項目。“以虛假的證明文件”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于國家限定的利息標準。第二,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吸引公眾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眾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第三,被騙對象的公眾性和廣泛性。集資詐騙行為人為非法占有盡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對象,而是采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通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為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為面對社會公眾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為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以集資為名詐騙特定范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在于犯罪的目的不同、犯罪行為的具體實施方法不同、侵犯的客體不同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區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的區別體現在多方面,包括犯罪構成要件以及量刑標準等均不相同。從犯罪構成要件上來看,首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主觀目的為,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方式,實現自我盈利,而集資詐騙的目的則為,非法占有通過詐騙所募得的資金。其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客觀表現方式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并不一定需要詐騙的手段,而集資詐騙罪必然需要采取詐騙手段騙取資金。此外,從量刑標準上來看,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以及第一百九十二條對集資詐騙罪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三個量刑幅度。而集資詐騙只有兩個量刑幅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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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二者最重要的區別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構成集資詐騙罪就必須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犯罪的目的不同。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罪行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資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犯罪的行為不同。非法集資的犯罪行為人必須使用詐騙的方法,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則不以使用詐騙方法作為構成犯罪的要件。
第三,侵犯的客體不同。非法集資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侵犯的客體在一般情況下主要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當然,在有些情況下由于行為人經營不善等原因造成虧損,無法兌現其在吸收公眾存款時的承諾,甚至給投資人、存款人造成了經濟損失。但是,這種損失與直接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是不同的。
第四,侵犯的對象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是公眾的資金,而非法集資犯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眾的資金,也可以是其他的單位、組織的資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什么不同
法律分析:1、概念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區別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都以非法集資為外在的表現形式,在司法實踐中容易混淆,二者的根本區別在于:
一、犯罪的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資金;而集資詐騙罪的目的則是企圖通過吸收公眾存款的方式,進行贏利,在主觀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眾存款的目的。這是兩罪最本質的區別。
二、犯罪行為的具體實施方法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必須使用詐騙的方法;而集資詐騙罪則不以行為人是否使用了詐騙方法作為構成犯罪的要件之一。
三、侵犯的客體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集資詐騙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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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別
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別有以下三點。如下:
1、犯罪的目的不同。集資詐騙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資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則的目的則是企圖通過吸收公眾存款的方式,進行贏利;
2、犯罪行為的客觀表現雖有非法集資的共同外在表現形式,但具體實施方法也有根本不同;
3、侵犯的客體不同。集資詐騙侵犯是復雜客體,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四個要件是什么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