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判決書,開庭多久會下判決書(勞動爭議法院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
勞動糾紛案開庭后多常時間出判決書
勞動仲裁開庭后在45天內可以出判決書。
如果案情復雜經勞動仲裁委主任批準的,可以延長15天,最長不會超過60天。如果超過60天仍未出具裁決結果,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的流程如下:
1、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2、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4、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6、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并將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7、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后,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準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開庭后一般在三十日出裁決書。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勞動爭議判決書,開庭多久會下判決書
法律分析:勞動爭議訴訟一般是三個月,最長的話可以延長六個月可以下判決書。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勞動一審多久出判決書
法律主觀:
勞動糾紛一審開庭后,一般在六個月內下判決書。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勞動仲裁開庭后多久出判決結果
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開庭一般是在立案之后一個月左右,也就說開庭后2個月之內要出判決結果。如果案情復雜,爭議較大,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可延長6個月,但要經院長批準。開庭日期一般在立案之后2--3個月,也就說開庭后3-4個月之內要出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滾旁扮前不得另行結婚。
在申請勞動仲裁后當事人去起訴,如果法院當庭宣判,一般會在開庭后的十啟纖日內下判決書;如果法院定期宣判,則在宣判的當天就會下判決書。法院若適用普通程序來審理,則審限一般是六個月;若適用簡易程序,則審限一般是大灶三個月。
勞動爭議法院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
法律主觀:
對于勞動糾紛法院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的問題主要看人民法院選擇何種宣判的方式。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勞動仲裁開庭后多久出判決結果
仲裁開庭后45天裁決,開庭后,仲裁員會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會按期出具裁決書,雙方對于裁決書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15天內起訴到法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正確確定申訴請求
申請勞動仲裁時,如何確定申訴請求大有大學問并不是所有的爭議都屬于勞動仲裁受理范圍的,也不是所有的仲裁請求都要能得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比如住房公積金糾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并不受理,社會保險爭議,勞動仲裁機構也是不受理的。
那么,申訴人在確定仲裁請求時,就應當知道這些情況。不過,就社會保險爭議糾紛而言,如果你在仲裁時沒有提出來,直接去法院訴訟的話,法院也是不受理的。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勞動爭議判決書多久下來
一般是三個月,最長的話可以延長六個月。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一、勞動糾紛判決書多久下來
法院審理勞動糾紛案件是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法院可以采用兩種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其審理期限是不同的。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且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根據法律規定,開庭后無論當庭下判決書,還是擇日下判決書,都不能超過審限時間的規定。
盡管判決書的下達期限,是有法律依據的,這與當事人的個人行為沒有任何關系。
但在司法實踐中當庭宣判的案件極少,絕大多數案件是擇日宣判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二、勞動糾紛判決后多久可以拿到賠償
勞動糾紛判決后,按以下情形確定多久可獲得賠償:
(1)作出的判決書生效后,被執行人要按判決書確定的時間支付賠償;
(2)如果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判決書的,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要在6個月內執行。
發生勞動糾紛,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糾紛法院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
法律分析:勞動糾紛法院開庭到判決要六個月。勞動仲裁起訴到法院后,大多數法院按照簡易程序審理,審理期限3個月,從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理開庭日期大多數在立案后1各月左右。當庭宣判很少,絕大多數案件擇日宣判,但無論如何,不能超過審理期限。復雜的、爭議較大的勞動糾紛案件,法院按普通程序審理,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一審開庭后多久出判決結果
如果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爭議不大,人民法院通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開庭一般是在立案之后一個月左右。
如果案情復雜,爭議較大,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可延長6個月,但要經院長批準。開庭日期一般在立案之后2至3個月。
勞動糾紛也是民事案件的一種。民事案件在判決之后一般會在一到兩個月內出具審判結果。但是勞動糾紛不一定要選擇使用訴訟的手段。訴訟所需的時間比較長,一般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考慮仲裁,最后再考慮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八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