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院判決賠償多久失效(法院判決賠償幾年失效)
離婚協議賠償多久失效
法律分析:離婚協議賠償只要雙方拿到離婚證無論多久都不會失效,效力是永久的,但是訴訟時效是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超過了訴訟保護時效,人民法院不會保護其訴訟時效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賠償訴訟時效多長時間
法律主觀:
一、離婚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 離婚損害賠償 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因此,司法解釋的這種時效規定有悖于民法的一般原則,前后條文也不一致,在實際生活中亦不盡合理,應當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 訴訟時效 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而司法解釋強調的是“離婚時”或 “離婚后一年內”而不是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后的當時或一年內。在離婚時或離婚后一年內無過錯方不一定能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諸如因家庭暴力、虐待等造成身體器官的損傷在離婚時或一年內沒有發現的,一年后診斷出來的,能否提起賠償。
對離婚后再次請求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 的訴訟時效規定又是“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法條之間不一致,在司法實務中難以合理地操作,不能有效保護受害方的利益。
因此,從有效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和法條間的協調角度出發,離婚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應改為無過錯方在離婚時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在離婚時或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如果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的,可在離婚后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之訴,逾期提出訴訟的喪失勝訴權,法律上不予保護。
二、起訴離婚
直接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法院受理以后,在15日內通知審理時間。一般法院審理時應該經過司法調解,調解不成才判決,但是婚后如果女方在懷孕和哺乳期間,法院是不予以受理離婚起訴的。法院起訴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階段、審理階段、判決階段。
(一)起訴階段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二)審理階段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階段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起訴離婚程序主要分為三個步驟,首先是起訴人向法院遞交訴狀,其次法院受理后準備審理、進行調解、開庭審理,最后調解不成的,法院進行宣判。如果當事人不服判決的可以上訴進行二審,待終審判決后流程即結束。
三、離婚訴訟案件,涉及財產糾紛
您好!如果您們雙方對于財產分割具有雙方真實意思的合意處理起來會更便捷,但是如果無法達成共識,只能走法律程序,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法律客觀:
一、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根據相關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二、離婚后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1、《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九條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離婚協議里的賠償金多久有效
法律分析:賠償協議是一份協議,自協議約定的生效條件生效后,即對雙方產生約束力,沒有所謂時效問題。只是對于對方不履行協議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權利的有訴訟時效,人身傷害的適用一年時效,合同的適用兩年時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法院判決賠償后沒有嘗還完,多長時間失效
律師解答
法院判決賠償,判決本身不會失效。但是在執行期限屆滿后2年內不申請執行的,判決書就失去執行效力。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離婚協議里的賠償金多久有效
《離婚協議》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一般來說不存在失效的概念。 針對《離婚協議》約定的賠償金,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雙方可以約定賠償的支付方式是分期支付還是一次性支付,支付期限是多久,如果沒有按期支付如何處理等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那么法院一般都認可其有效性。所以說,離婚協議賠償多久失效,要依據雙方 簽訂的協議 來具體判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 雙方自愿離婚 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 婚姻登記機關 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法院離婚判決后賠償付款時間是多久?
法院離婚判決后賠償付款時間一般是在30日內,但這也是需要雙方來進行約定的;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并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過錯配偶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一、法院離婚判決后賠償付款時間是多久?
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屬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法官應當根據案情的實際情況,在判決書中明確付款期限,通常是30日內。
強行判決離婚后,對于人民法院依法要求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補償款,另一方應按判決約定支付。對于支付時間,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判決進行核實。
1、付款期限,應當根據當事人經濟能力而定;
2、在判決前,法官一般會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3、在實踐中,義務人不及時履行的情況并不鮮見,權利人可以在判決書明確的付款期限的最后一日的第二天起,在2年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民訴法》第239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
3、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
離婚后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
三、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執行怎么辦
如果支付義務人不按約定支付補償款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對支付義務人強制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1、要明確的是,這里的“協議離婚”是指當事人雙方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的離婚,而不包括在法院以調解的方式辦理的離婚。
協議離婚后一方若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義務,另一方可以以離婚協議為依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人認為,既然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那在一方不按約定履行義務時,另一方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就行了,沒必要再起訴。筆者認為,離婚協議對當事人存在法律約束力并不代表其具備當然的法律效力。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僅對其進行的是形式上的審查,在未經法院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就不能認為其當然合法、有效。所以,除了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仲裁機關的裁決、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等中的財產部分可以強制執行外,其他文書在未經有權部門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不能直接申請執行。
2、協議離婚后,雙方因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的糾紛是否適用《合同法》,這是個很重要的問題。
有人認為,《合同法》已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據此,離婚財產協議糾紛不應由《合同法》調整。筆者認為,《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排除有關身份關系協議的適用是基于這類協議與人身密切相關,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或單獨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夫妻之間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簽訂的,且僅涉及財產處理問題,與身份關系無關。所以,理應適用《合同法》。
3、協議離婚后,一方想反悔,是否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這種情況下,該方的起訴會被法院受理,但要想其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示公平等情形,違背了自己的真實意思。
但若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申請法院確認該財產分割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僅是違背了一方的真實意思,則是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情形,而非無效情形,這一點前面已提到);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對于受害方是可以提出賠償的,但是必須 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得到法院支持之后,過錯方也是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拿出這筆賠償金我額,這樣雙方才不會引起更多的糾紛,所以,任何事情都要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計算是什么
法律分析: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三年,我國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