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的申報期限是多久(破產債權申報期限過了債權人怎么辦)
根據破產法規定債權人申報的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
根據破產法規定債權人申報的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申請破產的流程如下:
1、由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2、由法院決定是否受理;
3、法院決定受理的,及時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4、制定和執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5、破產程序終結,申請注銷登記。
企業破產申請的原因如下: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債權申報期限為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 )。
【答案】:B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p>
破產法申報債權的期限
法律主觀:
企業破產債權申報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根據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在通知或公告債權申報通知的時候,會相應指定債權申報期限,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應當按照指定的債權申報期限進行債權申報。如果超期未進行債權申報的,并非不可以補充申報,但是補充申報的而產生的管理人審查債權等費用應當由申報人承擔,切未按期申報將會有諸多風險:1.未按期申報,已經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實務過程中,破產財產分配往往不止一次,但是第一次分配多為大額分配,如債權人在第一次分配后申報債權,那么根據法律規定,第一次已經進行的財產分配不再對補充申報債權人分配,故得到實際清償的比例會遠遠降低。2.未按期申報,程序權益無法保證。破產程序過程中,諸如處置破產企業財產、各重整事項、和解條款等重要事項需要債權人來表決,如債權不積極申報債權便無法參加債權人會議,無法行使表決權。債權人如期申報債權后,應該明確企業破產債務的清償順序,債務清償順序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如下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第一順位);(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第二順位);(3)破產債權(第三順位)。其中,第一、二順位的請求權,稱為優先請求權。因此,發現企業破產后,剛好掌握對方債權的,要在申報時間內積極進行,避免錯過申報時間,遭受相應的損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破產債權的申報期限有多久
法律分析:據我國破產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應當自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的時候開始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破產申請期限的規定有利于保護破產債權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 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
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
從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少于三十天,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后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應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人民法院對于申報的債權,應指派專人進行登記造冊。申報的債權,須經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方為確定。債權申報期限是允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其債權的固定期間。限定債權串報期間,對于破產程序及時、順利地進行是必要的。因為,只有在債權人人數和債權數額業已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召開債權人會議和進行清算分配。對債權申報期限的立法體例。有法定主義和法院酌定主義兩種。我國新破產法對債權申報期限實行法定范圍內的法院酌定主義,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該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
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規則
破產債權是依破產程序啟動前原因成立的,經依法申報確認,并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的可強制執行的財產請求權。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后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應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對于申報的債權,應指派專人進行登記造冊。申報的債權,須經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方為確定。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等,不必申報。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無利息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報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也可以申報其債權。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5、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此外,補充申報的債權人對其申報債權前已經進行完畢的各項破產活動,不得再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45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破產法規定債權申報期限
法律主觀:
破產債權申報期限的規定為由人民法院確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之后應當確定債權申報的期限,債權申報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天,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