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委員會選任辦法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法律主觀: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61條規定,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核查債權;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監督管理人;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議; 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重整計劃草案提交至法院以后,管理人需要在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
法律主觀:
我國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中的債權人會議,是指由所有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的破產議事機構。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 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債權委員會成員可以委托嗎?
不可以,因為債權人會議(授權方)是可以把全部職權委托給債權人委員會的,但在債權委員會成員作為被授權當事人,在涉及切身利益的情況下還能委托誰呢,如果因為有事可以要求離職,債權人委員會的成員是由債權人會議選任或更換的。
債權人委員會有哪些規定和程序?
債權人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期間的臨時組織。按照2 0 0 6年8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目的在于通過債權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各國破產法對債權人委員會的職權一般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規定:一是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債權人委員會有權聘請中介機構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有權查閱有關債務人財產的會計賬簿和資料等;二是審查債權,作為最終受償的基礎;三是討論通過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變價和處理;四是討論通過和解協議、重組方案,對于債務人是否有可能出現重生的機會,或者是否有必要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須適時做出妥協和讓步的決定,以最大限度地實現自己的債權。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八條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監督破產財產分配;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法院外債權人委員會是為各債權人采取聯合統一行動,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而成立的,是債權人解決債務危機的最高決策機構。參與債權人委員會的各債權人以協議形式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并以協議或決議方式決定債權人委員會的職責、議事規則和與重組相關的其他事項。債權人委員會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應依照公平、公正、公開對待全體成員單位的原則統一維權,尊重成員單位所擁有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