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2級檢察院批捕嗎(輕傷二級檢察院會批捕嗎)
輕傷二級檢察院可以不起訴嗎
如果達到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起訴分為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兩種類型。法定不起訴。
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6種情形之一的,以及犯罪行為不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應當做出不起訴決定;
二是對于經兩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也應當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酌定不起訴。指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酌情決定,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
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輕傷2級檢察院會批捕嗎
法律分析:打架致人輕傷二級,涉嫌故意傷害罪,報案后應當立案,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檢察院會根據傷情鑒定批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輕傷二級批捕嗎
法律分析:輕傷二級不一定批捕,輕傷二級,一般都取保,等案件到法院開庭時,可以判緩刑。對于輕傷二級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是可以進行批捕的,但是在實際中往往也有不批捕的情況。對于這類犯罪大多屬于犯罪情節較輕,可以進行取保受審,然后得到法院的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輕傷二級檢察院不批捕的規定
可以不批捕,但是輕傷二級,一般都取保,等案件到法院開庭時,可以判緩刑。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等是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分析】
輕傷不批捕的條件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屬于罪當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逮捕的。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輕傷二級檢察院不批捕的規定
輕傷二級,檢察院不批捕的情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等案件到法院開庭時,可以判緩刑。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