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
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有哪些?
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如下:
1、構成要件不同;代位權的構成不但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且要求債務人與他的債務人之間也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撤銷權的構成只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債權存在;
2、目的不同;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產;而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3、主觀過錯不同;代位權中的“怠于行使”是從客觀上予以判斷,債務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在所不問;而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要求債務人與他人行為時具有惡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為之;
4、訴訟時效不同。代位權的訴訟時效必須在債權履行期屆滿后三年內行使,并可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而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入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1、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
2、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
3、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
4、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下列關于債權人代位權與債權人撤銷權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答案】:D
(1)選項A:債權人代位權要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到期;但是債權人撤銷權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2)選項B: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3)選項C: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和債權人撤銷權訴訟,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被告是次債務人,債權人撤銷權訴訟的被告是債務人。
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概念有哪些
法律主觀:
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概念分別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而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實施的危害其債權的行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是什么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損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債務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
二項權利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構成要件不同。
代位權的構成不但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且要求債務人與他的債務人之間也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
而撤銷權的構成只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債權存在,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有無到期債權存在在所不問。
二是目的不同。
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產;而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三是主觀過錯不同。
代位權中的“怠于行使”是從客觀上予以判斷,債務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在所不問;
而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要求債務人與他人行為時具有惡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為之。在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時,債權人要行使撤銷權要求受益人受益時知道債務人的行為將有害于債權,即受害人也要有惡意。
四是訴訟時效不同。代位權的訴訟時效必須在債權履行期屆滿后三年內行使,并可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而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入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什么叫代位權和撤銷權
法律主觀: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導致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無法實現時,債權人可以申請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務人以放棄債權,無償轉讓等方式無償處分自己的財產的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債務人的該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代位權和撤銷權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撤銷權:又稱否認權。破產財產管理人否認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法定期限內損害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的行為,申請法院撤銷,恢復原狀,追回轉讓財產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代位權的構成不僅需要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而且要求債務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撤銷權的構成只需要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真實且合法的債權,而不要求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是否存在到期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和代位權訴訟可以合并審理嗎
撤銷權訴訟與代位權訴訟,一般不可以合并審理。撤銷權訴訟的請求是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而代位權訴訟的請求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代位權和撤銷權如何理解
法律分析:代位權指的是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撤銷權又稱否認權。破產財產的管理人對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法定期間內進行的損害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的行為,有否認其效力,申請法院予以撤銷,恢復原狀,并追回轉讓財產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