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訴訟時效規定(遺產繼承訴訟時效最新規定)
遺產房產繼承時效怎么辦
房產遺產繼承時效為3年。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和遺產管理人
法律分析: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和遺產管理人的訴訟時效中止。發生繼承后,繼承人應及時協商進行財產分割;對協商不成,建議及時考慮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以免過了訴訟時效,自身的權利得不到法院的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如何理解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導致訴訟時效中止?
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其債權人主張債權,因無法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者,所以不知向誰主張,此為中止事由。遺產分割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從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侵犯時起算。 人身傷害的時效是一年。
法律分析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限內不能行使權利,即喪失按照訴訟程序保護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也就是說,債權人將失去勝訴權,除非另一方當事人在時效期限過后愿意起訴。繼承的,繼承人應當及時協商財產分割。如果協商失敗,建議及時通過訴訟解決糾紛,以免超過訴訟時效,其權利不受法院保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遺產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自繼承之日起超過20年,則不得提起進一步的訴訟。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繼承人因不可抗力不能主張繼承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訴訟時效處理。繼承人自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期間的,可以暫緩訴訟時效處理。繼承人因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訴訟時效中斷。繼承人自繼承之日起十八年至二十年內知道權利受到侵害的,自繼承之日起二十年內行使訴訟權利。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