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繼承遺產規定(民法典繼承遺產規定無遺囑)
民法典關于遺產繼承的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開始的時間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繼承權作為一種人身性權利,是不可以贈送的。遺產繼承權,即繼承人依法或者被繼承人訂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擁有的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遺產繼承權屬于一種期得權利。因為是期得權利,所以,繼承權在期得的條件還沒有實現時,且沒有實現其權益前,不能把此項權利給轉讓出去,除非放棄該權利,其對所擁有的受益權沒有處分的權利。,而贈與是贈與人把其所擁有的財產,免費給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愿意接受的行為。這種行為其實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針對的對象不是非財產權利,而是財產權利。所以,可以放棄繼承權,讓別人來繼承,或者是繼承了之后,再進行相關的贈與手續。,遺產繼承的流程如下:,(一)通知: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二)做出接受或放棄的表示: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三)遺產認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四)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五)債務的清償: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遺產繼承新規定?
您好,民法典明確規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
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如果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則第二順序繼承人無權繼承遺產,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來繼承遺產。除了以上情形以外,還有代位繼承、轉繼承等復雜情形,需要看具體情況判斷,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獲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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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中關于繼承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實際上,現在絕大多數的民事糾紛都是參照新法的規定去審理的,比如原先的法律制度在判定肖像權侵權的時候,主要就是看侵權方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但是,現在的法律制度規定,即使不以營利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也涉嫌肖像權侵權。,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以法定的方式繼承遺產的,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對生活有困難的繼承人,可以適當多分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法定繼承如果想要單獨擁有的,繼承人之間可以協商確定繼承份額,可以放棄自己的繼承份額,這樣法定繼承人可以單獨擁有。,(一)我國對繼承份額規定:,1、同一水平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不列入繼承順序。,不列入繼承順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新民法典遺產繼承法
法律主觀:
民法典對遺產繼承的規定是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繼承開始后,當事人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當事人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當事人沒有遺囑又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分割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關于遺產繼承的最新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典遺產繼承新規定:
1、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2、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3、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
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民法典遺產繼承新規定
民法典遺產繼承新規定:若被繼承人不存在以下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等),以下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通過第二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若第二順序繼承人也不存在的,其親屬也不能擅自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該筆遺產將由國家進行保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民法典關于遺產繼承的最新規定
法律主觀: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 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 第二順序繼承人 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同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