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和國外仲裁有什么區別
國內仲裁與涉外仲裁的區別與聯系
法律主觀:
涉外仲裁是對具有涉外因素的經濟、海事等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活動。與國內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 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一般有三種不同,分別為機構的選定,規則的選定,裁決是否最終局不同。 (1)仲裁機構的選定可選中國的,也可選另一方當事人所在國或第三國的仲裁機構。 目前,國際上比較著名的常設機構有: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商會仲裁院等。我國現有兩個常設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總會均設在 北京 。 (2)仲裁規則的選定在一定條件下,有限制地允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規則。 如1979年我國同美國締結的《中美貿易關系協定》規定,仲裁可以采用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也可以在爭議雙方和仲裁機構同意的情況下,采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或其他國際仲裁規則。 (3)仲裁裁決是否終局不同。 一般來說,仲裁條款、仲裁規則或仲裁機構所在國法律均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但有的國家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如英國;有的規定可向法院上訴要求法院重新審判,如法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仲裁法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六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五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的仲裁,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為什么國內糾紛選擇訴訟的多國際爭端選擇仲裁的多
國際商事糾紛中更多當事人傾向選擇仲裁作為爭端解決的方式,仲裁較之于訴訟更具國際性,它可以更多地參照國際間的有關公約、條約、議定書乃至國際慣例,適合于不同制度、國家、民族、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傳統背景下的當事人。總體而言仲裁相較于訴訟具有如下優勢:
一、裁決容易被承認和執行
截止2022年1月7日,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締約國已達169個,幾乎覆蓋了所有國際商事活動相對活躍的國家和地區。根據該公約,在締約國作出的仲裁裁決可以在這些締約國法院得到相互承認和執行。此外,仲裁裁決還可根據其他一些相關國際公約或條約得到承認和執行。中國于1987年1月22日加入《紐約公約》,同年4月22日該公約對中國生效。因此,在中國作出的仲裁裁決不僅可在中國得到執行,而且還可在《紐約公約》其他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這種世界范圍內的可執行性無疑是國際商事仲裁被廣泛接納的最主要的原因。一國的法院判決能否在另一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往往取決于兩國之間是否存在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和執行地國的法律,這使得法院判決在外國的承認和執行比仲裁裁決更加困難。各締約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時,依據《紐約公約》的條件并援引裁決地的程序規則執行,同時,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與國內仲裁裁決相比,在條件及費用方面不會有過大差異。
二、仲裁程序更加靈活
訴訟是以司法機關為主導,在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之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解決糾紛的活動。因此案件審理程序是不能改變的,法官對當事人在庭審過程各個階段中的陳述表達控制比較嚴格,當事人只能遵守法官的要求。而仲裁的核心精神就是當事人意思自治,不會僅僅因為程序上的問題而限制當事人充分表達自己的觀點。當事人不僅可以決定仲裁機構、仲裁地、仲裁語言以及仲裁程序適用法律,而且還可以根據爭議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就開庭審理、證據的提交和意見的陳述等事項設計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程序。特別是可以通過經驗、閱歷、職稱、學歷、品行素養和仲裁水平等諸多方面在仲裁名冊中自由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員。
三、仲裁的私密性更強
在大部分國家,訴訟程序和訴訟文書一般都是公開的,任何第三方都能從公開渠道查到相關當事人涉訴的情況以及相關的裁判文書。但仲裁程序、證據文書、案件審理和裁決書等全流程內容均不對外公開,各國仲裁法及各主要國際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對仲裁的保密性也都作了明確規定,以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對案件不公開審理、不公開裁決是仲裁的原則,可以說是國際性的習慣作法。仲裁的保密特性有利于當事人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和經營秘密,也有利于當事人在小范圍內平和地解決爭議,為下次合作留有余地。
四、一裁終局節約時間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經仲裁審理和裁決即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決雖然可能在裁決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銷或在執行地法院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認和執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承認和執行的理由是非常有限的。在涉外仲裁中裁定撤銷或不予承認和執行的理由通常僅限于程序問題,所以當事人可以在更短的時間內以更少的費用取得一個確定的可執行的結果,效率更高。
綜上,在國際商事活動中,選擇仲裁解決糾紛比選擇訴訟更具優勢。因此,建議中國企業在國際商事合同中選擇仲裁作為糾紛解決方式,以便在發生法律糾紛時能夠保障自身實體權益的實現。
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有什么區別
法律主觀:
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的區別有:
一、仲裁機構可選中國的,可選另一方當事人所在國或第三國的仲裁機構;
二、仲裁規則在一定條件下,有限制地允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規則;
三、仲裁裁決是否終局不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十五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的仲裁,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十六條
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涉外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聘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十七條
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從具有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專門知識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十八條
涉外仲裁的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什么意思
國內非涉外仲裁的意思是,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都是我國公民或者是法人,也可以是組織,非涉外仲裁是相對于涉外仲裁的一個概念,任何當事人并不涉及到外國的民事主體的仲裁案件,一般都屬于國內非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也稱國際仲裁,主要是指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即在國際經濟貿易仲裁活動中,當涉外仲裁事人根據他們的仲裁協議,自愿將他們之間確定的法律關系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活動。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涉外仲裁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是爭議的當事人具有不同的國籍,其主要營業地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國家,或是依不同國家的法律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二是爭議的標的具有涉外因素,即爭議的標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簽訂地或履行地在當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
涉外仲裁主要特點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這是它同國內仲裁的主要區別所在。其涉外性決定了它比國內仲裁更加靈活,并受到國際公約、慣例及協議規范;
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當事人的自愿和協議為基礎的。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仲裁事項、仲裁地點、仲裁的組織形式、仲裁員、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適用的實體法;
3、具有民間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別是仲裁機構,一般都是非國家機關或非官方機構。這種民間性對那些對官方機構不信任的當事人來說,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盡管仲裁人或仲裁機構是當事人選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專業性。涉外仲裁爭議經常涉及一些專門性或技術性的問題,需要具備專門知識的人去解決。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有關爭議問題的專家充當仲裁員,從而有利于仲裁案件準確和迅速的解決。
涉外仲裁的基本原則具體如下:
1、協議原則:所謂協議原則,是指仲裁機構仲裁權的取得須建立在當事人自愿協議基礎之上。當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也可以在案發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當事人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不能行使仲裁權;
2、公平原則:涉外仲裁公平原則建立在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礎之上。無論是中國當事人或外國當事人,也無論當事人所在國家的大、小、強、弱,他們在仲裁程序中都處于平等的地位,仲裁機構將公平相待、公正裁決;
3、獨立裁決原則:獨立裁決原則,首先是指仲裁機構在仲裁案件時,只能依據客觀事實和法律,實事求是地裁決,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其次是指仲裁員個人獨立,基于獨立的意志作出裁決意見;
4、保密審理原則:保密審理即指不公開審理和當事人、仲裁員、證人、鑒定人等承擔不向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進行情況的義務。對涉外案件不公開仲裁是出于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商業保密的考慮。如果雙方當事人申請公開審理,必須征得仲裁庭的同意和認可。
綜上所述,對于國內非涉外仲裁目前國家還沒有具體的定義,它是和涉外仲裁相對應的一個概念,非涉外仲裁的民事主體是本國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涉及到外國的民事主體的仲裁案件就是涉外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五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的仲裁,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第六十六條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涉外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聘任。
第五十四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五十五條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國內和國外仲裁有什么區別
相同點:1、都是商事仲裁。都是解決商事糾紛的一種渠道。2、都有強制執力。
不同點:1、申請法院執行時提交的手續不同。國內商事仲裁: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國際商事仲裁: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本。2、在國內執行程序不同。對國內商事仲裁,我國法院可以執行,不予執行,撤銷,建議重新作出仲裁;對于國際商事仲裁,我國法院可以執行,不予執行,但不可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