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糾紛屬于什么案由(不當得利糾紛屬于什么案由要坐牢嗎)
不當得利糾紛屬于什么案由
一、不當得利糾紛適用于因不當得利事實而引起權利義務爭議的糾紛案件。不當得利糾紛,是指因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產生的糾紛。不當得利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二、不當得利屬于民事糾紛,沒有立案起點的說法,原則上只要屬于不當得利,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法院會立案受理。如果原告以不當得利為由向法院起訴,法院要查明是否存在其他基礎法律關系,若發現有其他基礎法律關系,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否則不予立案;若沒有其他基礎法律關系,即可立案。
三、在不當得利關系中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形成的是債的關系,也就是一種民事關系,所以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不當得利超過三年不得起訴,起訴后法院也不會受理。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
一、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于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于這里的利益范疇。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現在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
二、一方受有損失;
如果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
三、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范圍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損失,或損失大于受益,均無不可,它只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
四、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不當得利糾紛屬于什么案由
法律解析:
不當得利糾紛 不屬于侵權訴訟。 《民法典》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不當得利的規定在《民法典》的合同編,而不在侵權責任編,因此不當得利糾紛不屬于侵權訴訟。
法律依據:
《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 債務 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 債務清償 。
不當得利糾紛屬于什么案由商標侵權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不當得利糾紛相關的訴訟是屬于侵權訴訟的范疇的,其行為侵犯了受害人的財產權。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不當得利屬于什么糾紛類型
不當得利一般來說屬于民事糾紛,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不當得利糾紛指的是什么?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不當得利在我國立法上的獨立地位,源于我國法律的規定,該規定使得不當得利成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形成了獨立的債法制度。不當得利事實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稱為受益人,受到損失的一方稱為受害人或者受損人。不當得利的事實發生后,依據法律規定,造成他人損失的一方,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對受損人的這一返還義務,就是法律規定的因不當得利所生之債。不當得利糾紛是因不當得利事實而引起的權利義務爭議。
以不當得利產生的事實上的原因可以將不當得利劃分為兩大類:給付不當得利和非給付不當得利。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于給付所產生的不當得利,在這種不當得利中,受益人的所得利益是受損人給予的,也就是說這種不當得利是由受損人自己的行為造成的。主要包括自始目的欠缺(如非債清償)、目的不達(如預期目的不成就)和目的消滅(如解除條件成就)。非給付不當得利是指非基于給付所產生的不當得利,主要包括侵害他人權益不當得利、支出費用不當得利和求償不當得利。權益侵害不當得利是指通過侵害他人權益而獲益,主要有無權處分他人財產而受益、非法出租他人財產而收取租金、占有消費他人之物、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或人格權而獲益以及其他侵害他人財產權益而獲益的情況。支出費用不當得利是指未經許可在他人財產上支出費用,從而使財產所有人得益。在這種不當得利中,受損人誤認他人之物為自己之物,因而在該物上支出費用。如誤認他人之牛為自己之牛而喂養。求償不當得利是指受損人向第三人給付以便解除受益人對該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從而使受益人得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