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哺乳期可以辭退嗎,哺乳期內被辭退如何賠償
哺乳期可以辭退員工如何賠償
哺乳期辭退屬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補償未簽訂勞動合同時候的2倍工資款,同時,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另外屬于事實勞動關系期間,如果有相關證據(如工作牌、工作證、工資卡、工作服、押金條等)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產假期間工資標準按基本工資算。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向單位要求雙倍工資,同時要求補繳社會保險。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員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嚴重”的依據是公司里有明文規定的規章制度且員工知曉,有嚴重的事實存在。
4、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員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哺乳期被辭退如何賠償
一、哺乳期辭退怎么賠償
1、哺乳期辭退賠償如下:
(1)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一個月工資;
(2)哺乳期被辭退按照工作年限雙倍賠償,因為這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陵神橋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尺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二、哺乳期辭退違法嗎
哺乳期辭退違法。哺乳期之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屬于違法行為,哺乳期之內女職工是不能夠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只有瞎前女員工自愿來進行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隨意的在哺乳期之內開除或者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么都是屬于違法行為。
辭退哺乳期員工,按照勞動法應該如何賠償
具體賠償如下:
1、哺乳期被辭退的,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雙倍補償,也就是在單位工作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
2、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3、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員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公司辭退員工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解決: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辭退哺乳期員工,按照勞動法應該如何賠償
哺乳期被辭退屬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補償未時候的2倍工資款,同時,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另外屬于期間,如果有相關證據(如工作牌、工作證、工資卡、工作服、押金條等)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期間工資標準按基本工資算。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向單位要求雙倍工資,同時要求補繳社會保險。
在哺乳期,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辭退女員工的,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在哺乳期的女員工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哺乳期可以辭退員工嗎
哺乳期合同到期單位不可以辭退員工。如果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就必須繼續履行,若單位違法辭退懷孕女工,則需支付該員工賠償金,工作滿一年賠償兩個月的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系: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員工被辭退的賠償標準如下:
1、若員工存在過錯的,則可以不賠償;
2、若員工不存在過錯的,則按員工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
3、非正當理由辭退
員工在工作的時候,都要簽訂勞動合同,既然是合同,那么里面的內容必定是雙項的。在員工沒有任何違規法律規定行為的情況下,開除就意味著違反勞動合同,應該按照勞動法進行賠償。正常情況下是按照工作年限進行,一年就是一個月工資,未滿一年超過六個月按照一月計算,未超過六個月按照半月計算。如果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三倍,則按照三倍標準支付,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
4、特殊理由辭退
一般情況下有三種辭退理由,一是正當理由辭退,不用任何賠償需提前告知;二是非正當理由辭退,按照月工資標準賠償;三是特殊理由辭退,可以選擇賠償或者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中的特殊理由,主要包括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無法勝任工作,而公司也無法安排其他工作;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勞動者能力不足,經培訓或調崗仍無法改變。這個時候可以提前一個月告知,或者直接給一個月工資賠償。
綜上所述,哺乳期不能辭退員工。法律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哺乳期員工可以辭退嗎,辭退的補償是多少
哺乳期員一般不可以隨意辭退。用人單位違法與哺乳期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該職工支付經濟補償二倍的賠償金。如果是因該哺乳期職工存在法定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不需要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從原則上來看,如果女職工正處于哺乳期的話,那么用人單位一般是不能將其辭退的,此時不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與該女職工的勞動合同。但要考慮到,如果女職工本身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中規定的情形,而單位也是基于此將其辭退的話,則就是可行的,同時也不會認為單位辭退的行為違法。
若哺乳期女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單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女職工在哺乳期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女職工在哺乳期享受的待遇有:
1、用人單位對于女職工不得以其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由降低其工資待遇。
2、如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方可終止合同。
3、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4、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法律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由上可知,哺乳期員一般不可以隨意辭退,但也有例外。辭退合法的,沒有補償;違法的,按照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金,而實際單位需要支付該女職工經濟補償金2倍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