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規則(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規則與刑事訴訟規則)
行政機關為其行政行為舉證的法律依據
□蔣中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復議法》相繼施行以來,行政訴訟、復議案件已是平常事,國土資源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訴訟、復議中遭到敗訴或撤銷的結果也屢見不鮮。這就要求國土資源行政機關不僅要在執法過程中堅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依法行政,而且要在對相對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繼續甄別梳理證據,認真分析,避免在行政訴訟或復議時倉促上陣。舉證責任從法律性質上屬于一種自我責任,它是一種根據特殊法律規定對特定的事實即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法律責任,其特殊性在于后果可能是一種法律權利的喪失。具體有兩層含義:一是指有關當事人提供證據責任。二是指舉證人提供證據后可以證明案件的部分或全部事實。民事訴訟的一般證據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以“舉證責任倒置”為特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源于民事訴訟舉證責任,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首次把舉證責任引入行政訴訟中,但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負有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而由原告舉證只在被訴“不作為”案件中為特例。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也源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舉證責任。國土資源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有二:一是對被訴或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有關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案例一:1999年3月29日,江蘇省邳州市碾莊鎮碾莊村西門二組不服邳州市國土資源局對其非法轉讓0.37畝土地給曹瑞良等四戶建商業用房的處罰決定,依法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邳州市人民法院經審查立案后,向被告邳州市國土資源局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并要求在法定期限內將答辯狀送交法院及原告。被告邳州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供了對原告即被處罰人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證據及
法律依據:原告于1998年8月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合法審批,擅自將位于碾莊村米廠、面粉廠門面的0.37畝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以出租形式非法轉讓給受讓方曹瑞良等四戶建商業用房的事實;被告1998年5月21日對原告及應邀參加人簽章的現場勘測筆錄、8月18日對原告調查筆錄和8月22日對受讓方曹瑞良及證人趙宗蘭等簽章所作的調查筆錄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等書證。如果被告邳州市國土資源局不能或逾期提供上述證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決被告邳州市國土資源局敗訴。二是對被訴或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事實和不履行法定職責具有合法理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如前述案例,邳州市國土資源局最終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決定:沒收邳州市碾莊鎮西門二組所得土地轉讓價款4萬元并限期15日內令受讓方自行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對西門二組處以罰款5000元。據此,邳州市人民法院維持了邳州市國土資源局的處罰決定。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對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并且要求一律做到證據確鑿。這使得在行政訴訟中時,公民不需要承擔太多的舉證責任,更有利于公民權利的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但是,不得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行政訴訟規則
法律分析:為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地審理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十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第二條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
第三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第五條 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第六條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第七條 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第八條 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或者應訴通知書時,應當告知其舉證范圍、舉證期限和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當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證據時應當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申請。
最新行政訴訟證據規則
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是訴訟的一種有效方法。行政訴訟證據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材料和事實。
普通訴訟時效:
(一)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3個月;
(二)經復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15日。
特殊訴訟時效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特殊訴訟時效,比如30日。
最長訴訟時效:
(一)是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但未被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為2年;
(二)是行政相對人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涉及不動產的為20年,其他的5年。
一、如何推翻行政訴訟時效
行政訴訟時效的起算一般是從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何為“知道”?法律未作相應解釋,通說認為,所謂“知道”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相對人行為內容及訴權和起訴期限,而非道聽途說,如果依照法律規定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以口頭形式告知,亦必須制作筆錄,行政相對人通過非上述途徑而得知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不能視為“知道”。另外,不作為的行政案件,根據《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其起訴期限的起算有三種方式:(1)自申請之日起60日;(2)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3)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可隨時起訴。
二、行政訴訟時效的計算
行政訴訟時效的起算一般是從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何為“知道”?法律未作相應解釋,筆者認為,所謂“知道”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相對人行為內容及訴權和起訴期限,而非道聽途說,如果依照法律規定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以口頭形式告知,亦必須制作筆錄,行政相對人通過非上述途徑而得知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不能視為“知道”。另外,不作為的行政案件,根據《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其起訴期限的起算有三種方式:
(1)自申請之日起60日;
(2)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可隨時起訴。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對未采納的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行政訴訟中被告的舉證期限是多長
行政訴訟中被告的舉證期限是十五日。被告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內提供證據。如果逾期提供的,會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十四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最新行政訴訟證據規則
最新行政訴訟證據規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和復議機關舉證規則、
2.一審期間舉證期限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3.二審新證據舉證期限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再審新證據舉證期限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首先,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是指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這意味著被告需要證明其行為合法、合理,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此舉有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
其次,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和復議機關舉證規則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同時,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被訴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這一規則有助于法院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實,保障司法公正。
接下來,一審、二審和再審期間的舉證期限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在一審期間,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狀和證據,逾期提供的證據不予采納。在二審和再審期間,新的證據應當在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這些規定有助于保障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提高審判效率。
總之,最新行政訴訟證據規則對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審判效率、保護公民權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在實際應用中,需要各方當事人嚴格遵守規則,積極履行舉證責任,共同維護法治秩序。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
法律解析:
一、如原告確有 證據 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有利,但被告無正當事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就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法院不得為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調取被告當時未收集的證據,這就要求行為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的當時就必須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也防止出現法院與行政機關共同審原告的現象。明確規定被告不到庭而缺席判決的,被告提供的證據將不作為定案的依據,除非是當事人在庭前交換證據中沒有爭議的證據,這樣規定將進一步督促行政機關履行出庭義務。 二、嚴格舉證期限證據規則規定,行政機關的舉證期限為10天,從收到 起訴狀 副本之日起計算。被告不僅要在此期間內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而且還要提供其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就要被視為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在行政 訴訟 中,原告方也有舉證期限的規定。原告要在開庭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逾期舉證將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同時也規定原告在 一審 程序中未提供證據,而到留到 二審 法院再提供且無正當事由的,法院將不予接納,主要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搞“訴訟突襲”。所以,有證據還是及早出示,免得“過期作廢”。 三、司法認知問題繼民事證據規則確定了司法認知制度之后,在行政訴訟證據規則中對此也進行了明確。規定了無須當事人舉證的五種事實,包括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不包括自然規律及定理)。比如已經被 法院判決書 確認的事實,當事人就無需再提供證據對 判決書 確認的事實加以證明。 四、關于 證人 證言的新規定證據規則賦予證人作證的義務,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證人出庭作證應出示 身份證 件。并加強對證人的保護,這是迄今為止關于證人保護最具體的一部法律規范。明確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受法律保護,法院應當對證人、鑒定人的住址和聯系方式予以保密。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