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送養收養的如何辦收養證(自愿送養收養的如何辦收養證可以找律師代辦嗎)
雙方自愿送養收養要辦什么手續
雙方自愿送養收養要辦手續:
1、雙方自愿送養孩子的,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2、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3、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送養人在登記時還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送養時還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也要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3、經審查后符合條件的,依法為其辦理送養登記。
綜上所述,雙方自愿送養孩子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雙方自愿送養收養要辦什么手續
法律主觀:
雙方自愿送養孩子的,孩子父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登記。送養人在登記時還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送養時還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也要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經審查后符合條件的,依法為其辦理送養登記。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自愿送養收養的如何辦收養證
具體辦理如下:
1、自愿送養子女的,收養人到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以及收養人出具的子女情況聲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由公安機關對是否符合送養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3、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民法典規定送養時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自愿送養收養的如何辦收養證
收養的辦理程序
(1) 申請,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和戶籍證明。收養人的申請書成立收養的協議書有識別能力的收養人的同意書以及嬰兒的出生證,縣以上醫院的不育,絕育證明等證件。
(2) 審查,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群眾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系當事人自愿,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
(3) 辦證,經審查后,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制作公證書,證明收養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并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授理機關進行處理。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三、收養繼子女時,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章??收???養
第一節??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收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領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