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黨政審不合格8種情況(入黨政審不合格8種情況家人入獄)
政審不合格22種情況
政審不合格的22種情況如下:
1、違反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行為;
2、犯罪行為;
3、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的行為;
4、泄露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行為;
5、有不良的社會關系和不良的政治背景;
6、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7、有嚴重的經濟問題,如欠債、破產等;
8、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或者其他經濟問題;
9、虛假申報、騙取資格或者從事違法活動的行為;
10、有犯罪嫌疑或者被判刑的行為;
11、有重大責任事故、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等不良記錄的行為;
12、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四風”問題的行為;
13、有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的行為;
14、有違反選舉、任免等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行為;
15、有違反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行為;
16、有違反公務員任職資格條件和任職資格審查規定的行為;
17、有違反干部考察、考核、晉升、任免等工作規定的行為;
18、有違反干部管理制度和規定的行為;
19、有違反組織干部工作規定的行為;
20、有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
21、有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22、其他不符合擔任公職人員要求的情況。
公務員政審需要的材料如下:
1、個人自傳:包括個人成長經歷及優缺點,從小學到大學及工作的簡歷、學習或工作期間所獲表彰情況、家庭主要成員的信息;
2、畢業證書原件、人事檔案的存放地;
3、戶籍證明材料;
4、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證明材料(應屆生由學校、當地派出所出具;往屆生由戶口所在地村、社區、街道及派出所出具);
5、非警察類崗位只需開具父母及兄弟姐妹所在單位、村、社區、街道出具現實表現證明材料及所在地派出所的政審材料;
6、無犯罪記錄證明等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當前發展黨員進行政審的主要內容應是:入黨人本人的政治歷史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的情況,對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重大歷史事件中的主要表現等。
【法律依據】:
《征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現役
(一)散布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四)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五)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犯罪團伙標志、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文身的;
(六)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積極進行過活動的;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現役政治條件情形的。
政審8種父母不合格
個人政審不合格的,父母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1、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社會影響惡劣的嚴重犯罪,或者貪污賄賂數額巨大、具有嚴重情節,受到刑事處罰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行為的;
3、組織、參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邪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4、其他影響考察對象錄用后依法公正履職的情形。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第九條 考察對象的家庭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
(一)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社會影響惡劣的嚴重犯罪,或者貪污賄賂數額巨大、具有嚴重情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行為的;
(三)組織、參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邪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考察對象錄用后依法公正履職的情形。
入黨父母政審不合格8種情況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政審不合格: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四)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五)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
(六)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七)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 第十六條 黨組織必須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斗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
入黨政審8種父母不合格
入黨政審8種父母不合格如下:
1、父親等直系親屬有酒駕、醉駕相關犯罪記錄,子女政審結果不合格。
2、父母屬于嚴重失信人員,也就是老賴,子女不符合政審要求。
3、父母有過刑事處罰經歷,子女政審考核結果不合格。
4、父母曾是公職人員,犯原則性錯誤后,被開除公職,子女政審結果不予通過。
5、父母正在服刑中,子女沒有資格參加考公。
6、父母曾散播不法言論,被行政處罰,子女政審不合格。
7、父母有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子女未與其劃清界限,政審不孕通過。
8、父母參加非法組織或是犯罪團伙成員之一,直接影響子女政審結果。
隨著越來越多有實力的考生,因為父母錯誤,無法考上公務員,取消政審查三代的呼聲也越來越高了。一些人認為,禍不及下一代,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的人生負責任,因為父母犯錯,影響孩子的一生,就太悲哀了。
政審查三代還是非常公平的,有責任心的父母,為了孩子的未來,進行自我約束,從身體力行上為孩子做出榜樣。
然而,沒有責任心的父母,可能也會培養出來優秀的子女,但是無法保證這個基因會不會遺傳下去,那么這樣的人能否勝任公職崗位呢?畢竟公務員是社會的門面,一言一行都很重要,一旦失職,那就不是一個人的事了。
政審是確保公職人員符合擔任公職基本條件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政審過程中,需要對公職人員的父母進行詳細的背景調查,以確保其符合擔任公職的基本條件。同時,需要注意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安全,避免出現信息泄露和濫用的情況。
政審8種父母不合格
政審8種父母不合格如下:
1、 父親等直系親屬有酒駕、醉駕相關犯罪記錄,子女政審結果不合格。
2、 父母屬于嚴重失信人員,也就是老賴,子女不符合政審要求。
3、 父母有過刑事處罰經歷,子女政審考核結果不合格。
4、 父母曾是公職人員,犯原則性錯誤后,被開除公職,子女政審結果不予通過。
5、 父母正在服刑中,子女沒有資格參加考公。
6、 父母曾散播不法言論,被行政處罰,子女政審不合格。
7、 父母有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子女未與其劃清界限,政審不通過。
8、 父母參加非法組織或是犯罪團伙成員之一,直接影響子女政審結果。
政審指政治審查。政審工作一般應由基層黨組織負責進行。在進行這項工作時,可以派黨員前去調查,也可以發函請有關單位的黨組織協助調查。有些政審工作,由于情況特殊,也可以由上級黨組織負責進行。政審的內容和范圍,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應有不同的要求。
當前發展黨員進行政審的主要內容應是:入黨人本人的政治歷史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的情況,對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重大歷史事件中的主要表現等。
入黨父母政審不合格8種情況
1.受過刑罰或免于刑罰、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的;
2.有泄露國家秘密或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行為的;
3.散布有損國家聲譽、危害國家安全言論或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非法組織、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4.組織參加色情、吸毒、賭博等活動或因毆打他人、盜竊、搶奪、敲詐勒索等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
5.受過開除學籍、團籍或者在國家法定考試中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紀行為的;
6.已取得國(境)外居留許可或16周歲后出國居留6個月以上的;
7.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利益的行為或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非法組織和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8.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社會影響惡劣犯罪或者貪污、賄賂受到刑事處罰的。
入黨政審不合格8種情況
入黨政審不合格的8種情況如下:
1、對馬克思主義缺乏信仰,不具有共產主義覺悟,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缺乏信心,不能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2、在思想、政治、行動上不能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在重大政治斗爭中立場不堅定、態度不堅決,不能旗幟鮮明地捍衛黨和國家、人民利益,不能同一切錯誤思潮和傾向進行斗爭。
3、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涉嫌違法違紀正在被調查處理,或正在被偵查、起訴和審判。
4、群眾觀念淡薄,服務群眾意識差,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不起帶頭作用,落后于普通群眾。
5、道德品質敗壞,生活作風不檢點,有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行為。
6、對黨不忠誠老實,對黨組織回避和隱瞞重大政治歷史和其他問題,在政治審查中弄虛作假或不接受、不配合黨組織的政治審查。
7、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中,有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參與邪教組織、嚴重違法違紀等行為,本人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與其劃清界限。
8、黨組織認為發展對象政治審查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發展黨員政審工作的規范要求:
1、政審形式要規范
既可以委派正式黨員前往政審對象所在單位進行政審,也可以采用組織發函的形式進行政審。政審時當事人應該回避,政審函應采用掛號信、機要特快等形式郵寄,以保證政審工作的嚴肅性和材料安全。
要堅決杜絕讓發展對象本人或其親屬到相關單位索取政審材料,安排非黨群眾參與政審和政審材料平信郵寄、不密封托人代交等現象發生。
2、政審范圍要規范
要嚴格按照規定對組織發展對象的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進行政審。要堅決克服怕麻煩,圖省事,舍遠求近,隨意縮小政審范圍,減少政審對象的做法。
3、政審內容要規范
出具政審材料的黨組織,要安排專門人員對政審對象的歷史情況進行調查,對其現實表現進行了解,所出具的政審材料要符合政審對象的客觀實際,特別是要對其在重大政治斗爭和現實生活中的政治表現進行準確表述。
要堅決克服憑主觀印象回憶,所提供的政審材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全面,或者內容空洞,不具有針對性的簡單做法。
4、筆墨用印要規范
政審材料是一種存檔材料,要端莊、大方、利于長久保存,紙張一般以16開為宜,應該用藍黑、碳素墨水書寫或黑色打印字體。
出具政審材料的應該是黨的基層委員會,如鄉鎮、街道以及企事業單位的黨委,基層黨支部出具的材料要有上級黨委加蓋公章確認。要堅決克服用圓珠筆書寫,用行政印章代替黨組織印章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