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法律分析: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多次抵押,只是多次抵押的清償順序不一樣。、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的。耕地、自留地是不可以抵押的,除非是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全文》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進行抵押嗎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現有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建筑物視為一并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抵押人仍然有權依法對該土地進行開發,建造建筑物。
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標的僅以土地為限;而且由于我國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屬于集體所有。所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我國《物權法》151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可見,如果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如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造住宅、村內建設公共設施),則不屬于《物權法》第12章所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二,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為目的的權利。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如橋梁、溝渠、銅像、紀念碑、地窯,建設用地使用權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構筑物為目的。
第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雖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為目的,但其主要內容在于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因此,上述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的有無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存續無關。也就是說,有了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后,固然可以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地上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的存在,也無妨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即使地上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滅失,建設用地使用權也不消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仍有依原來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權利。
由于人類文明的進步、科學與建筑技術的發展,土地的利用已不再限于地面,而是向空中和地下擴展,由平面而趨向立體化。在這種情況下,理論上有主張采納空間權制度,以促進并規范對空間的有效利用。所謂空間權或稱空間利用權,是指對地上或者地下空間依法進行利用,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但是,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中,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于土地的利用,并不以地面為限,而包括土地上下之空間。因而土地所有人亦可依據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就地面上下空間的一定范圍為他人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也可以在自己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之上設定次建設用地使用權。所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應當能夠滿足土地的立體化與多層次利用的需要。我國物權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么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1、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現有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建筑物視為一并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抵押人仍然有權依法對該土地進行開發,建造建筑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二、建設用地被征收如何補償標準
1、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產值6倍以上10倍以下;
2、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
3、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計算產值的,按產值補償;
4、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參照市場價格予以合理補償。
國有建設用地可以抵押貸款嗎
法律主觀:
如果是國有出讓土地,屬于經營性的,包括商住、商業、工業、旅游、娛樂等用途的,都可以辦理抵押貸款。如果屬于公共設施、基礎設施用地,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比如教育用地,屬于教學樓、學生宿舍等部分不能抵押,行政辦公部分,經批準可以。出讓的高速公路用地也可以抵押。如果是劃撥土地,經批準也可以,但銀行一般會把補辦出讓手續需要補交的出讓金扣出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質押嗎
法律分析:不行,質押的客體必須是動產或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建造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土地,是付出一定投資通過工程手段為各項建設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載能力或建筑空間不以取得生物產品為主要目的的用地。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下列關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說法,正確的有( )。
【答案】:BCD
設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應注意的問題:①同一宗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告訴抵押權人。②兩宗以上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同一抵押權時,視為同一抵押標的物。③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④以共有房地產抵押,必須經由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⑤已出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時,應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將抵押情況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⑥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時,抵押當事人可以協商議定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價值,也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⑦抵押權人在征得抵押人同意后,可以用抵押人的名義為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投保,保險費由抵押人承擔,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應為保險受償的第一受償人。⑧有經營期限的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地產作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不應超過該企業的經營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不得超過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⑨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