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對被執行人拘留(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拘留被執行人)
強制執行什么情況下才會拘留
強制執行如下情況下才會拘留:
1、 刑事犯罪嫌疑人:當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某人涉嫌犯罪,警方或司法機關可以對其進行拘留,以便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和審判。這包括嚴重的刑事犯罪,如殺人、搶劫、販毒等;
2、 刑事判決:當一個人被判處刑罰,如監禁,他們將被拘留在監獄中執行刑罰。這是為了確保判決的執行,并防止其逃脫或繼續危害社會;
3、強制執行行政拘留:在一些情況下,政府或行政機關可能會對個人采取行政拘留,以保護社會秩序或執行特定的行政措施。這可能包括拘留違反行政法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或違反特定行政規定的人員。
我們應該按如下遵守法律:
1、熟悉法律法規:要想遵守法律,首先需要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可以通過閱讀法律文獻、參加法律培訓等方式了解法律法規;
2、遵守法律法規:了解法律法規后,需要嚴格遵守,不得有任何違法違規行為。例如,不要隨意占用公共資源,不要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等;
3、注重法律意識:發展自己的法律意識是保持遵守法律的重要前提。要時刻提醒自己,遵守法律是人民的義務,是對自己、對家庭、對社會負責;
4、積極維護權益:遇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有勇氣和識別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5、互幫互助,共同遵守法律:除了自己嚴格遵守法律外,還可以積極幫助身邊的人遵守法律,共同維護社會秩序。
綜上所述,需要注意的是,拘留通常是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下進行的,需要有合法的理由和程序來進行拘留,并且被拘留的人享有一定的權益和法律保障。具體的拘留情況和程序可以根據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和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搜查的對象】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條
【協助義務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第一百三十八條
【搜查證】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執行中什么情況可以拘留被執行人
法律主觀:
強制執行 期間,如果被執行人客觀上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拘留該人。被執行人客觀上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情節嚴重的,可以處拘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何種情況下可以拘留被執行人
法律主觀:
被執行人拘留的條件是:1、需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這是執行人員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就不能進行拘留,這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2、需經院長批準。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項強制措施,屬于執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報本院院長批準。3、異地拘留應當符合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對不在本轄區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請該院協助執行。4、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權利。對被拘留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失信人員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拘留
法律分析:1、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
2、被執行人未按照法院的要求報告財產情況或者虛假報告的;
3、被執行人采取暴力等方式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及協助執行人侮辱、誹謗、打擊報復的;
5、隱藏、轉移、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
6、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等方式逃避履行義務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執行局什么情況下會拘留人
法律分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可以拘留被申請執行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什么情況下強制執行會被拘留
法律主觀:
強制執行不一定會拘留,只有惡意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才會被拘留。拘留是對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但是強制執行主要是針對于財產的,因此在實施強制執行時沒有要求一定要拘留被執行人。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執威懾制度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什么情況下法院可以拘留被執行人
法律主觀:
如果被執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拘留: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其他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被執行人在什么情況下才會被拘留
【法律分析】
在法院執行階段,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進行司法拘留,主要原因有兩方面:
一是不按時、如實申訴財產的;
二是有能力執行判決而拒不執行。
妨害執行、轉移財產的行為也適用司法拘留。執行局拘留被執行人,常用的理由是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義務,這個是個非常大的方面,也是非常容易滿足的,因為判決生效后在履行期間內不履行,本身就是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義務,要是履行了就走不到執行這一步,不過執行局并不能因為這個來拘留被執行人,因為這只是咱們的推斷,執行局拘留被執行人的理由一般是用報告財產這一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