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是否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欺詐消費者怎么認定
一、欺詐消費者怎么認定
1、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標準如下:
(1)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2)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3)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
(4)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消費者如何維權
消費者正確維權的方式有以下幾點: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即消費者與經營者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互相交換意見,協商解決爭議;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消費者協會是專門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群眾性組織。在消費者利益受到侵害時有職責去保護,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是其一項重要職能。調解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爭議后,在與經營者協商得不到解決時,可直接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這種方式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強等特點;
4、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消費者與經營者就爭議的解決方式達成仲裁協議,將案件提交有關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法院起訴是解決消費爭議的司法手段。
消費欺詐的認定及賠償
一、欺詐消費者賠償多少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如果有欺詐行為,要對消費者進行3倍賠償,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新消法規定消費欺詐3倍賠償是獲賠的最低限度。從立法目的來看,法定懲罰性賠償僅是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最低限度,而非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最高限度。
倘若經營者與消費者明確約定更大力度的懲罰性賠償條款,不違反立法本意。
二、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包括哪些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有何標準
法律分析:消費欺詐從以下4個要件進行界定:1、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包括兩方面:一是陳述虛偽事實的故意;二是誘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故意;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為;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欺詐消費者怎么認定
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如下: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采用的手段是否構成消費欺詐行為。
2、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
3、經營者是否具有實施欺詐行為的主觀意思,構成欺詐行為必須具有主觀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的行政責任】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情節嚴重的認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欺詐消費者行為
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標準如下:
(1)經營者具有主觀故意;
(2)經營者具有欺詐的客觀行為;
(3)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和消費者的購買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二、消費者維權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1、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還會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怎么認定消費欺詐行為呢
法律主觀:
消費欺詐行為可以通過以下行為進行認定: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欺詐行為如何認定
欺詐方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被欺詐一方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因錯誤而作出了意思表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消費欺詐的認定標準為:欺詐方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被欺詐一方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因錯誤而作出了意思表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食品質量問題投訴哪個部門
向當地食品衛生監督局舉報或工商局舉報投訴。投訴渠道:12331電話、網絡、信件、走訪等。全國統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12331。食品安全標準是怎樣的
(一)食品相關產品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于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六)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劑必須詳細列出。
(九)食品中禁止使用的非法添加的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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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如何認定消費欺詐行為
專業分析
商家的下列行為屬于欺詐消費者:
⑴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⑷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⑸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⑻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⑼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⑽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消費者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
法律分析:消費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從三個方面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采用的手段;2.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3.經營者是否具有實施欺詐行為的主觀方面。
法律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四)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并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于欺詐行為。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于欺詐行為。
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
法律主觀:
我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我國《 欺詐消費者 行為處罰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 欺詐消費者行為 ,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 不正當手段 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由此可見,商店出售的商品以假充真,屬于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除返回貨款外的三倍賠償。
法律客觀:
如何對欺詐消費者行為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1、根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所采用的手段來判斷。一般來說,經營者的下列行為屬于欺詐消費者:(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7)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2、根據經營者的行為是否屬于誤導消費者來判斷。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當采用一般標準,即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準。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為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則個別消費者不得以證明自己確實發生誤解來主張欺詐行為的成立。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一般都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這種損害并不意味著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者損害發生,只要經營者的行為按其性質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為欺詐。3、從經營者行為的主觀方面來判斷。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故意,但從文義上來理解,欺詐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為應無疑義,因此,并非經營者主觀故意狀態不需具備,而是“欺詐”二字本身已經包含或者揭示了經營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況下,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1)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2)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3)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4)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5)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經營者能夠證明,就不是欺詐行為;不能證明,則構成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