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中非法經營數額確定(非法經營罪中的非法經營數額是指)
非法經營罪數額認定
非法經營罪數額認定是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法律分析】
非法經營罪數額認定一般是個人數額超過五萬元的,單位數額超過五十萬元以上的會構成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上述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其中進出口許可制度是經營許可制度的重要內容,買賣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的行為除侵犯市場秩序外,還侵犯了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依本條原意是指經營者,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人不商”,如果將本罪的主體限定為特殊主體,將會使許多沒有任何經營許可證(非經營者)的買賣物品和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的行為得不到懲處,因之,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亦能構成本罪主體。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流水1000萬怎么判
非法經營1000萬需要看是非法經營什么物品,不同物品的量刑標準有所區別。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經營罪的處罰有:
1、犯非法經營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認定非法經營罪的數額標準是: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應當予以追訴;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追訴;
3、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等,為“情節特別嚴重”。
非法經營罪名的構成要件有:
1、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
2、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3、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根據法律規定,本罪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中所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性買賣的物品。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件。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非法從事傳銷活動,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壟斷貨源、哄抬物價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法研究室▕ 非法經營罪中“違法所得”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非法經營罪中“違法所得”認定問題的研究意見
有關部門就非法經營罪中“違法所得”認定問題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經研究認為:
非法經營罪中的“違法所得”,應是指獲利數額,即以行為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經營數額),扣除其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數額。
【解讀】
一、問題由來
王某于2011年3月以某信息科技公司名義,以每月6700元的租金租用辦公室,并聘請多人為業務員,在沒有營業執照及證券業執業許可的情況下,在電視股評節目進行廣告宣傳吸收客戶,由業務員以打電話方式與客戶達成口頭協議,非法向客戶提供股票信息,向客戶收取服務費。截至同年5月案發,共收取客戶服務費10萬元。在辦案過程中,對于該案中的違法所得應如何認定,出現意見分歧。據此,有關部門就非法經營罪中“違法所得”認定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見。
二、主要爭議問題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中收取的10萬元服務費只是銷售股票信息咨詢服務的收入,即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應當為其扣減經營場所租金、廣告費等經營成本后所獲得的利潤。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案中收取的10萬元服務費就是違法所得數額,不應扣減為了犯罪繼續進行而支出的經營成本。主要理由是:
1.刑法中的“違法所得”,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因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取得的全部財物,包括金錢和物品。在具體認定違法所得數額時,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認定:一是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的,應當依據司法解釋予以認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規定,“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的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二是立法、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對違法所得作廣義上的理解,即不宜限制為獲得數額,而是包含經營成本在內的所有違法所得數額。
2.立法、司法解釋未對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中的“違法所得”作限制性規定,因此,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收取的服務費應當全部認定為違法所得數額。而且,如果要求扣減經營成本,不僅難以調查取證和正確計算違法所得的具俸數額,也影響辦案效率,不利于及時有效地懲處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
三、研究意見及其理由
經認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意第一種意見,認為非法經營罪中的“違法所得”,是指獲利數額,即以行為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經營數額),扣除其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數額。主要理由如下:
1.對非法經營罪中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我國司法、行政機關主張“獲利說”原則。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規定,“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的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也規定,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而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二條也明確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違法所得的基本原則是:以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適當的合理支出,為違法所得。”當然,盡管我國適用“獲利說”原則,但同時也有例外,即對一些社會危害大或違法成本難以計算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其銷售收入為違法
所得。但是,這種例外,應當有法律、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而不是如第二種意見所言,如果法律、司法解釋沒有明確限制,就應當將全部銷售收入認定為違法所得數額。
2.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是在不同意義上使用“非法經營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這兩個概念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也對這兩個概念作了區別,明確規定,“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如將“違法所得數額”混同于“非法經營數額”,勢必會引發認識混亂,并影響對相關案件的正確處理。尤其是在規定對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中“違法所得數額”和“非法經營數額”作了明確區分的情況下,仍以“如果要求扣減經營成本,不僅難以調查取證和正確計算違法所得的具體數額,也影響辦案效率,不利于及時有效地懲處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為由,將非法經營數額認定為違法所得數額,顯然是不當的。
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金額
法律分析: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追訴,一般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民間借貸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
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是: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情形:
1、以營利為目的;
2、年化利率超36%;
3、個人放貸金額達200萬,單位放貸金額達1000萬;
4、經常性(2年內10次)。
二、高利貸予以追訴的情形:
1、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三、高利轉貸罪是什么:
1、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
2、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然后再將這個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從中賺取利差,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3、還不起高利貸遭拘禁毆打后自殺,涉嫌非法拘禁罪,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非法經營罪如何認定非法經營數額
法律主觀: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第八項規定,進行 非法經營 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 立案 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 違法所得 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 行政處罰 ,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的數額怎么認定
法律分析: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九條
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