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請求確認債權之訴(債務人起訴債權人 確認債權數額)
債權轉讓后債務人如何提起確認之訴
1、與普通民事起訴程序相同。將起訴狀、證據材料等交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需要注意的是: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注: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3、所以債務人在提起確認之訴前,需要明確此項規定。
確認債權之訴
法律分析:確認之訴表現為當事人以提出請求的方式要求國家裁判機關對相關民事法律關系存在與否作出裁判,但確認請求權屬于程序請求權,而非實體請求權,更非債權請求權。在確認之訴中,訴訟對方不負有承認的義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八條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后,異議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在破產申請受理前訂立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應當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債權債務關系。
案由債權確認之訴
法律主觀:
撤銷權糾紛的具體案由有: 1、撤銷 債務人 放棄到期債權糾紛。 2、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糾紛。 3、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糾紛。 債權人撤銷權 ,是指 債權人 對于債務人所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八條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后,異議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在破產申請受理前訂立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應當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債權債務關系。
為什么自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就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呢?
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是兩個概念,要區分掌握:
1 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關系到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系的依據。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保證期間經過,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的永久性消滅。只有保證期間未經過,才有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適用的必要,如果保證期間經過了,保證責任就不存在,其訴訟時效期間也就不存在。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都是一樣的。保證期間應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為主債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比如: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甲乙約定乙于2008年5月1日還款;丙為保證人,甲丙簽訂保證合同,但并沒有明確約定丙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那么依照法律規定,丙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即如果乙于2008年5月1日未按時履行債務,那么丙的保證期間為2008年5月1日起6個月。如果甲丙約定了保證期間的,就按照約定的保證期間。
2、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達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1)一般保證中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如果債權人沒有對債務人提起起訴或仲裁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
比如:甲欠乙債100萬元,約定3月1日前還款,丙為一般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3月1日過后,甲未還款,乙于4月1日起訴甲,6月1日判決生效,此時乙丙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如果乙是于10月1日起訴甲,那么保證期間就經過了,保證人丙免責。
(2)連帶保證中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訴及訴訟外的權利請求都可以,但要針對保證人本人),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如果債權人未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這里并不需要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所以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與一般保證不同。
比如:甲欠乙債100萬元,約定3月1日前還款,丙為連帶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3月1日過后,甲未還款,甲于4月1日要求保證人丙承擔保證責任,此時乙丙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如果乙是于10月1日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的,那么保證期間就經過了,保證人丙免責。
確認之訴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確認之訴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般情況下的確認之訴,法院只需對某項權利作出判斷即可,并無實質的執行內容,也就不能說強制執行。如果訴訟請求中除了確認外,還要求其余合法事宜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的流程如下:
1、申請執行:申請人首先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書應包括要求執行的文書、被執行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基本信息;
2、確認執行案件: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執行后,會對案件進行審查,并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對申請進行立案審理,并發出執行通知書;
3、查找財產:執行通知書發出后,執行法官會著手查找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財產信息,以便進行強制執行;
4、執行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拒絕履行或無法履行,執行法官會根據法定程序制定執行方案,并進行強制執行。執行方式包括查封、凍結等;
5、結案:當被執行人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債務后,申請人應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執行。如被執行人仍然拒絕履行債務,則執行法官將依法采取更嚴厲的措施,直至執行到位。
以下是申請強制執行的情形:
1、判決、裁定、調解書等生效法律文書:債權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包括判決、裁定、調解書等;
2、有其他法律規定的:如合同、票據等。當債務人未按照合同或票據約定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有財產可供執行:債務人應當有足夠的財產可以進行強制執行。如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則無法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確認之訴的強制執行與一般的強制執行程序有所不同,因為確認之訴的強制執行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書中的確定事項進行的,所以在申請強制執行時需要注意被確認的事項是否具有執行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五十條、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破產債權確認之訴起訴期限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管理人在收到債權人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當事人之間有爭議的權利或者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的訴訟。例如,原告要求法院確認自己與被告存在的合同關系的訴訟。確認法律關系也包括某特定的權利或義務。例如,權利人要求法院確認被告所承擔的某項義務。
確認之訴屬于預防性法律救濟,旨在預防或避免將來糾紛或侵害的發生。法律關系不確定導致原告的權利或地位產生危險或不安,原告通過確認之訴,解除不安狀態,預防性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確認之訴必須具有需要訴訟救濟或保護的法律利益,即法律關系是否存在處于不明確狀態,并且這種狀態能通過確認之訴去除,也就是所謂的確認利益。法律之所以規定確認之訴必須具有確認意義,是因為如果不對確認之訴的對象用法律規定予以明文限制,那么當事人對于任何事情均可請求法院予以確認,法院將因此不堪重負,確認之訴也不能發揮其應有的司法功能。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若能夠通過其他訴訟得到救濟,則不能提起確認之訴。對于確認的對象,大陸法系認為原告要求確認的必須是法律關系,純粹的事實不得提起確認之訴,占有為事實關系,因此不得提起占有確認之訴。例外情況是對于能夠證明法律關系的證書的真偽可以提起確認之訴。為發揮確認之訴預防及解決糾紛的功能,趨向于擴大確認之訴的適用范圍,例如,對于作為法律關系的基礎事實,在原告不能提起其他訴訟時,可以提起確認之訴。確認之訴限于現在存在的利益,對過去或將來的法律關系不得提起確認之訴,但如果過去的法律關系現在仍然存在利益,則容許提起確認之訴。此外,確認之訴不限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對于第三人間的法律關系也可以提起確認之訴。
爭議法律關系的任何一方當事人若具有確認利益均可提起確認之訴,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主體也可以作為原告提起確認之訴。對于確認之訴來說,不論是實體法律關系中的權利人還是義務人,只要存在確認利益就可以提起訴訟。例如,侵權法律關系中的受害人與侵權人達不成賠償協議,又不提起訴訟,而采取緊跟、糾纏侵權人等方式向侵權人主張賠償,這時候侵權人就可以提起確認之訴,請求法院確立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達到定分止爭的目的。
確認之訴可分為積極確認之訴和消極確認之訴兩種類型。原告主張其法律關系存在的確認之訴是積極的確認之訴,例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合同關系成立。原告主張其法律關系不存在的確認之訴是消極確認之訴,例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或者請求確認自己不具有或不存在某種義務等。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義務人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自己義務內容的,也屬于積極的確認之訴。義務人主張否認自己承擔義務的才屬于消極的確認之訴。
(一)什么情況下可以提起親子關系的確認之訴?
1.親子關系確認訴訟的情形
親子關系確認訴訟的情形,是“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即父、母或成年子女對于父親或母親身份有異議,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請求確認自己是法律上的父親身份,或生父不愿承認親子關系而生母要求確認生父的父親身份,或者在人工生殖的場合,母親請求確認自己是法律上的母親身份,抑或成年子女請求確認父親、母親身份等。
有“正當理由”,是指有符合公序良俗、家庭倫理和社會價值取向的理由,如為了更好撫養未成年子女。行使親子關系確認訴訟請求權時,應提供基本證據,如:生母在受胎期內有與生父同居或被其強奸、誘奸的事實或證據;由生父所寫的文字材料可證明其為生父,如生父的情書、日記、勸告墮胎的信件等。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專門的鑒定部門進行親子鑒定。
2.親子關系確認之訴的請求權人
有權提起親子關系確認訴訟的人有三類:
(1)父親。生父有權提起親子關系確認訴訟,以確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身份,以取得子女的撫養權。此外,父親也可以提起親子關系確認訴訟,確認拋棄子女等情形下的母親的身份,使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
(2)母親。母親有權提起親子關系確認訴訟,以確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的身份,使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此外,在采取人工生殖技術生育子女可能涉及多個“母親”的情形下,母親也可以提起親子關系確認訴訟,確認自己作為母親的身份,以取得子女的撫養權。
(3)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在離家與父母失散多年等情形下,為確認父母可提起親子關系確認之訴。成年子女在確認與父母的親子關系后,依法履行贍養義務,與父母有相互繼承權。
(二)如何提起債權確認之訴并列明當事人?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
為了減少沒有必要的債權確認訴訟的提起,節約司法資源,推動破產程序盡快進行,《規定》第八條要求異議人應當對其異議提供理由和依據并與管理人先進行溝通,如仍然不服的再提起債權確認訴訟。另外,企業破產法沒有規定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的時限,但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相關主體不同意管理人的審查結論,但又遲遲不提起債權確認之訴,導致其債權一直處于不確定狀態,影響了后續表決等程序進行。故該條參照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異議人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的時限,以促使相關主體及時行使權利。上述期限長短的設定,主要是處理好對異議人權利的保護和及時推進破產案件進程兩方面的關系。關于該條規定的15天起訴期限的性質,有實務界人士理解該條采納了除斥期間的觀點。這種理解有其合理之處,有利于督促異議人及時行使權利,有利于破產程序的高效率推進,但除斥期間為法定權利的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梢?,除斥期間經過后,發生的是實體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債權人遲延申報的情形下,尚可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即使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只是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而已,并非債權實體權利消滅的后果,因此,超過起訴期間并不導致債權人失去實體權利。故本條規定的期間屬于訴訟法意義上的期間,而非實體法意義的期間。
關于異議人未在上述時限內提起異議之訴的后果,我們認為,應當視同其同意管理人審查的結論,按照管理人審查的結果行使權利并獲得分配。此外,由于企業破產法并沒有排除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解決爭議的其他途徑,即便是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亦不能排除仲裁條款的效力,故該條明確債權確認訴訟不適用于當事人之間訂立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場合。
關于債權確認訴訟當事人應如何列明的問題,理論和實踐爭議較大。對此,《規定》第九條嘗試進行解決。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有權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債務人起訴的,通常是針對某一債權人申報的債權存在異議,故應以被異議的債權人為被告。債權人起訴的,應區分針對的是他人債權還是自身債權。對他人債權有異議的,由于其訴訟結果將影響該被異議的債權人,故被異議債權人是適格被告;如果是對自身債權有異議的,則應當以債務人為被告。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提起訴訟,均可能存在其他異議人對該債權提出異議,雖然其異議的理由可能與原告不一致,但由于針對的是同一筆債權,具有共同的訴訟標的,故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列為共同原告。
關于債務人參加訴訟應當由誰代表的問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的規定,債務人參加訴訟的,應當由管理人作為訴訟代表人。但另有觀點認為,在債務人作為原告提起債權確認訴訟時,應由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其參加訴訟。主要理由是,此時債務人針對的是管理人審查的債權,繼續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進行訴訟,存在利益沖突,無法真實反映債務人的訴求。由于對此問題爭議較大,故《規定》對此問題暫未明確,留待理論實踐進一步探討。
債權確認之訴被告是誰
法律分析:所謂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案件的審理結果與其有法律利害關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按照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規定,當事人包括但不僅僅指原告和被告,還包括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以及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