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按照什么地方的標準確定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計算標準是什么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進行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4、其他的費用也是各自的標準。
醫療費主要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和藥費等。誤工費的發生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是事故責任人的責任之一,自然應當予以賠償。除此之外,護理費賠償金額也需要計算。
一、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殘疾賠償金,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賠償。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二、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計算公式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殘疾輔助器具費=適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
三、喪葬費的計算公式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致傷交通事故賠償標準的依據是什么
1.造成傷害的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依據是什么?
1)醫療費用
1、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等收據,結合病歷等相關證據。
2.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的實際數額確定。器官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用、適當的美容費用和其他后續治療費用,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3、但根據醫療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并賠償。
2)誤工費
1、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
2.損失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繼續喪失工作的,喪失工作時間可以計算至固定傷殘前一日。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費。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照上一年度上訴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類似行業的從業人員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用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規定的誤工時間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聘用護理人員的,按照當地從事同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
2.原則上有一名護理人員,但醫療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員數量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3.護理期應計算到受害者恢復自理能力為止。
4)運輸費用
1.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陪同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
2.交通費以公務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與就醫地點、時間、次數、次數一致。
5)住宿費
被害人確需到其他地方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應當賠償被害人本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費用。
6)住院伙食補助
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
七)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
八)殘疾賠償
1.根據受害人的殘疾程度或殘疾等級,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以下簡稱“基數”)標準,計算自定義殘疾20年。但是,對于60歲以上的人,年齡增加一歲,減少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低,但職業公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傷殘賠償金可以相應調整。
3.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分為10級,從一級(100%)到一級(10%),每級相差10%,即一級基數×年×100%的多重傷殘等級計算方法:
多個傷殘等級中傷殘賠償指數最高的,傷殘賠償附加指數1傷殘賠償附加指數2...殘疾補償附加指數n殘疾補償附加指數從10%到%1,即:
一級殘疾:10%;二級傷殘9%;三級傷殘8%;四級殘疾7%;五級傷殘6%;6級傷殘5%;7級殘疾4%;八級傷殘3%;9級殘疾2%;十級傷殘1%。
二級基數×年×90%;三級基數×年×80%;四級基數×年×70%;五級基數×年×60%;6級基數×壽命×50%;七個基數×年×40%;八個基數×年×30%;九個基數×年×20%;十個基數×年×10%。
九)殘疾人輔助器具費
1、按照合理的成本標準對常見的適用家電進行處理。如有特殊傷害需要,可參照輔助器具準備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2.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期限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10)家屬生活費
1.被扶養人是指無行為能力,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近親屬。
2.被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
3.有多名被扶養人的,年度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費支出。
Xi)康復費用和后續治療的相關費用
1.賠償義務人還應當對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用、護理費用和后續治療費用進行賠償。
2.賠償標準一般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和住院費用收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十二)殘疾后護理費用
1、護理期應計算到受害人恢復自理能力為止。
2.受害人因殘疾無法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3.受害人殘疾后,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準備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十三)喪葬費
1.根據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按六個月總額計算。
2.其他合理費用,如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及被害人親屬因喪葬事宜發生的其他費用,憑相關票據和證明按實際合理費用支付。
十四)死亡賠償
1.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二十年。
2.但是,對于60歲以上的人,年齡將每增加一年減少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至少,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是輕的和重的。輕傷和重傷的賠償標準根本沒法比。我們看不到有些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賠償標準高達幾百萬元,但也只是皮外傷。住了幾天后,醫院也按照這個標準理賠。每一筆賠償都不應由空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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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一、關于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1、關于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
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體標準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八條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第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處罰標準是什么
1、道路交通事故如果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情形下,根據實際的違章行為給進行處罰。
2023年遼寧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2023年遼寧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1、醫療費。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醫用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30-50元/天(遼寧省各地有差異)*住院天數;
3、營養費。營養費賠償金額:營養期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或鑒定機構意見,每天10-20元/天(遼寧省各地有差異);
4、后續治療費。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鑒定機構意見確定;
5、殘疾賠償金;
6、誤工費(時間、收入)。誤工時間:誤工事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定鑒定機構意見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7、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即居民和其他服務業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計算參照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
8、被撫養人生活費。
綜上所述,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2023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最新標準是什么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一、2023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最新標準是什么
目前,湖北省統計局僅公布了湖北省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數據,根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鄂高法(2019)158號)規定,2022年湖北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40278元/年進行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第七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二、交通事故賠償計算方法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即受害人在60歲以下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傷殘賠償指數。
2、殘疾輔助器具費=適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3、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4、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5、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6、醫療費賠償金=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數額,按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7、誤工費=誤工月收入×誤工時間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8、護理費=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9、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0、此外,還有交通費、住宿費、直接財產損失費、車輛停運損失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根據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憑相關票據和證明支付。
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重中之重,其標準是根據上一年度的人居可支配收入以及人均消費支出來確定的。
交通意外保險賠償標準,交通意外保險賠償標準是什么?
交通意外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作為乘客在乘坐客運大眾交通工具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殘疾、醫療費用支出等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主要包括火車,飛機,輪船,汽車,地鐵等交通工具。
交通事故意外保險賠償標準需要根據地區以及事故具體情形來確定的,并且是由保險公司支付。一般情況,分為城鎮標準和農村標準。
一、城鎮標準
城鎮居民標準,是指受害人是城鎮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
1、城鎮居民人均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收入是計算受害的城鎮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標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一個年度核算指標。它反映的是全國或一個地區城鎮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通過居民家庭日常獲得的總收入計算得來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就是指在家庭總收入中,除去一切必要花費之外,居民可隨意支配的部分。家庭總收入包括家庭成員所從事主要職業的工資以及從事第二職業、其他兼職和偶爾勞動得到的勞動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
經營凈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凈收入。財產性收入是指利息紅利、房租收入等。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在居民家庭總收入中扣除居民不可自由支配的部分,即個人所得稅、公積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失業基金等,由于這些屬于居民家庭成員必須繳納的剛性支出,因此這部分名義收入必須予以扣除,余下的即為居民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入。用公式表示: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家庭總收入-交納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家庭總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如養老金、離退休金、社會救濟收入等)。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是計算城鎮居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標準。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是指城鎮居民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購買商品支出和文化生活、服務等非商品性支出。不包括罰沒、丟失款和繳納的各種稅款(如個人所得稅、牌照稅、房產稅等),也不包括個體勞動者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3、城鎮居民
城鎮居民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城鎮居民,泛指在城鎮居住、生活的人。既包括具有城鎮戶口的居民,也包括沒有城鎮戶口但是其已經在城鎮居住、工作、生活達到一定期限,而且其經濟收入、生活來源于城鎮的人員。因此,是否屬于“城鎮居民”并不以或并不僅僅以戶口為標志。[3]
狹義的“城鎮居民”,是指城鎮常住人口,即在城鎮居住,在城鎮有固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及生活來源并且具有戶口或戶籍的人員。狹義的“城鎮居民”具有城鎮戶口。城鎮戶口包括“自理口糧戶口”、“藍印戶口”、“地方城鎮居民戶口”等非農業戶口的人員。因此,“城鎮居民”所包含的主體比“非農業人口”要廣的多。
二、農村標準
農村居民標準,是指受害人是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
1、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計算受害的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標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一個年度核算指標,它反映的是全國或一個地區農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農村居民純收入是農村住戶當年從各個來源得到的總收入相應地扣除有關費用性支出后的收入總和。具體是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扣除當年的家庭經營費用支出、交納的各種稅費、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及農村內部親友間贈送支出后的收入總和。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
2、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是計算農村居民被扶養費的標準。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是指農村常住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開支,是反映和研究農民家庭實際生活消費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標。
3、農村居民
農村居民,是指具有農業戶口且在農村居住、生活并以農業生產為自己生活來源的人員,即農村常住人口。農村居民僅是“農業戶口”人員中的一部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