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編制是人事關系
勞動關系和人事關系
法律主觀:
一、人事關系與勞動關系區別
(1)主體不同。人事關系是事業及其工作人員之間的一種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人事關系的一方主體為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勞動關系的一方主體主要是企業。通常來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具有人事編制的人員與單位是人事關系,事業單位聘用的無編制的工作人員、社會聘用人員、固定工、臨時工等與事業單位之間的關系應作為勞動合同關系。
(2)性質不同。人事關系是事業與其工作人員之間一種聘用合同關系,勞動關系是勞動合同關系。
(3)糾紛解決機構不同。因人事關系發生的爭議應先到設于政府人事部門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因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應先到設于政府勞動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二、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關系,提供勞務一方無須成為用工單位的成員即可提供勞務。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獲得工資除雙方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保險、公積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者獲得的報酬、支付方式、保險等,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法律未做過多約束。
(4)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等;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的情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任意性較強。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合同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來規范調整。
(6)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7)糾紛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爭議一方應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無須“仲裁前置”。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稅務局由科室調動到事業編部門人事關系在哪
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示,稅務局由科室調動到事業編部門人事關系在事業編制。政策規定,你調到什么單位就是什么身份,在事業單位就是事業編制,在參公單位就是參公編制,在機關就是行政公務員編制。具體消息可關注官方網站,獲得第一手權威信息。
事業單位編制合同到期是表示人事關系終止嗎
法律分析:我國推行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度以來,要求事業單位與其在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對在編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合同制管理。聘用期滿,不續簽的合同等同于合同到期,可以解除雙方勞務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事業編制和人事代理各指什么?
一、事業單位編制
事業編制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適用單位主要有:科研單位、教育單位、文化單位,新聞、廣播、出版單位,衛生單位,體育 單位,勘察設計 單位,農業、林業、水利和氣象單位,社會福利單位,環境保護 單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業單位 。工作人員列入事業編制的單位,其工作人員的工資和活動經費的開支渠道除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外,還有部分事業單位的經費,采取自收自支,差額補貼等辦法。
二、人事代理制
人事代理制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產生的一種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機構(指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要求,接受用人單位或個人委托代理有關人事管理與人員使用分離。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只受雙方簽定的聘用合同的約束。用人單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權 ,而勞動者則享有充分的擇業自主權和流動的權利,真正實現了“單位人”到“社會人”的轉變。
三、合同聘用制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職工基本人事關系的一種用人制度,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身份屬性通過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 確定。聘用制就是要將傳統的用人制度改革成為合同契約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業單位內部具體工作崗位的管理制度 ,是相對委任制 而言的。受聘人擬任工作崗位或職務一般通過競爭取得,確定的形式可以簽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簽訂聘約,或頒發聘書,也可以簽訂目標責任書。在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對某一職工既要通過聘用制確定基本人事關系,又要通過聘任明確具體崗位職務。
事業編制和人事代理區別
事業單位行政編制,檔案在人事組織部存放。事業單位的老職工是事業編制,檔案在人事局或人事科存放。
事業單位的新近人員(必須是人事部門與事業單位主管部分共同組織的公考招考進入的有些單位碩士按引進人才可以免考)也是事業編制,但只是占有編制,但編制不具體到某個人,其檔案在人事局主管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實行人事代理。
除了上面兩種還有第三種那就是事業單位自己招聘的人員(即:沒有通過人事部分、與單位主管部分的批準)無編制,雖然也與單位簽訂合同,但僅僅充其量也就是勞動合同而已。
因為現在正值事業單位改革,全國各地情況不盡一致。總體趨勢是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管理、定編不定人!采用靈活的用人機制!切實調動人員的積極性。
新近人員都只是占編制、屬于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但都無編制!因為以后的編制是單位的,不是個人的!按照現在的發展勢頭人事代理編制想轉成事業編制是基本不可能的!
前兩種如果是應屆生需要用到派遣證!那么對于應屆生如果你的就業協議有醫院,衛生局,人事局和學校的章的話,至少可以保證你是一個編內人員了,如果你的檔案寄往單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說明你是人事代理編制(一般都是這樣),如果寄往人事局,那么你是事業編制(基本很少)。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的關系是什么關系?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的關系是合同制關系,很多事業單位與員工簽訂的也是合同關系,基本上是用一用,用15年之后,如果說你還留在原單位的話,工資不會有大方面的提升,只是有個穩定性比較好一點,而且各種保險相對比較全,它比不上國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