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的職能是什么(檢察院的職能是什么,如何更好的做好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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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的職能
職能主要有偵查權、監督權、審查起訴權、抗訴權等。
檢察院的職能是:1.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2.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案件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依法行使檢察權的國家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和實施法律監督。資本主義國家的檢察機關,有的附屬于法院系統(大陸法系國家),有的獨立設置(英美法系國家)。
綜上,檢查機關的職能主要有偵查權、監督權、審查起訴權、抗訴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檢察機關的職能
檢察機關的職能如下:
1、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3、對于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對于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于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依法行使檢察權的國家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和實施法律監督。
在中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檢察院與人民法院、政府并列,稱為“一府兩院”。其職權主要有:審查批準逮捕、決定起訴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訴的職能。中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有顯著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各級人民檢察院都是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而設置的,以便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辦案。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堅持司法公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權。
檢察院的職能
檢察院的職能如下:
1、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于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于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
4、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
5、對于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7、對于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追訴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檢察院有哪些部門
1、偵查監督部門,負責對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
2、公訴部門,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
3、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負責受理報案、舉報和控告;
4、檢察技術部門,負責送檢案件的檢驗鑒定和文證審查工作;
5、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負責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6、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受理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
檢察機關的職能
檢察機關的工作職責是:1、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
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
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2、檢察院可對公安局法院等機關進行監督,行使檢察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一)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二)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準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四)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六)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七)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一)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二)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準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四)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六)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七)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檢察院的職能是什么
檢察院的其主要職責是:
1、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2、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4、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5、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6、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7、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8、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9、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10、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11、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并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12、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并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13、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14、對于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
15、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
16、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17、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或不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18、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19、組織指導檢察系統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20、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21、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與港、澳、臺地區間的個案協查工作;
22、管理機關干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審批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23、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并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四)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五)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
(十六)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七)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八)決定特赦;
(十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二十)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一)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檢察院的四大職能
檢察院的四大職能有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
檢察院的四大職能具體如下:
1、刑事檢察:檢察機關在刑事案件中履行審查批捕、提起公訴、監督公安、法院和監獄等依法正確履行職責,就是檢察機關履行的刑事檢察職能;
2、民事檢察:檢察機關通過辦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對民事案件的受理、審理、裁判和執行程序進行全程監督,監督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是否公正、審判程序和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就是檢察機關履行的民事檢察職能;
3、行政檢察:人民檢察院通過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監督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和執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4、公益訴訟檢察:當生態環境、食品藥品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在遭到侵害時沒有人提起訴訟或者有關機關怠于履職,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就是檢察機關履行的公益訴訟檢察職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享有監督權,屬于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進行監督。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通知后應當立案。
檢察院的職能
人民檢察院的職能如下:
1、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2、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準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4、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5、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6、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7、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8、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錯誤的,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依法撤銷、變更;
(二)可以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指定管轄;
(三)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
(四)可以統一調用轄區的檢察人員辦理案件。
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