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人當時沒事三天后找我(撞了人當時沒事三天后找我車險還能起作用嗎)
開車碰著人了,當時說沒事,后來在找怎么辦
法律分析:對方要求賠償的,首先應該要求對方出具相應的醫院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用清單及發票。另建議你讓對方起訴,這樣第一賠償責任是車輛的保險公司而不是你,保險公司賠付不足的才由你來承擔。你的情況,對方的損害顯然在保險公司保險額度的范圍內。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把人撞了當天沒事三天后
想必大家有遇到過類似的情況吧,發生意外交通事故不小心撞到人了,帶當事人去醫院做了各項檢查,檢查結果都顯示沒有問題,當事人當時也沒事,但幾天后當事人又找上門說有事的情況吧。
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辦呢?一般遇到這種情況建議去交警部門詢問,能否報警,給出責任認定書,撞到人后,被撞者說沒事的,并且不要求撞人者賠償的,事后被撞者報警的是不構成肇事逃逸的。一般都是可以先按交通事故報警,交警出事故認定,各方協商或調解不成,可訴訟解決,賠償項目先由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承擔責任,超出限額的,由投保的商業險公司或車輛所有權人承擔責任。
如果被撞的當事人真的是過幾天才察覺出身體有問題的,且確有證據證明該傷害是由肇事所引起的,受害人依然可以找肇事者要求賠償。而當事人也應該根據交警給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對被撞人承當相應的事故賠償責任。
只要是報了警的,交警給出了責任認定書的,這次的事故還是可以報保險的,保險公司是以交警隊出具的事故認定來賠付的,只要有交警隊的事故認定書保險是必賠的。當然如果所理賠的費用并不是很多的話也可以選擇不報保險,自己出理賠費用。
撞人之后當時沒事,事后來找怎么辦
法律主觀:
發生 交通事故 后,被撞人說沒事,也不要離開事故現場,也不應該事后再備案。應該保護好事故現場,電話通知交通管理部門過來定責,即使被撞人自己感覺沒事,但是多數情況下,為了保險起見帶被撞人去驗傷。等驗完傷得知結果后,賠付相應的 醫療費用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碰了人當時沒事,過后來找怎么辦
碰了人當時沒事,過后來找的處理方法:
1、報警處理一下,這樣有劃分責任的依據,保險公司也能認可。
2、對方要求賠償的,首先應該要求對方出具相應的醫院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用清單及發票。
3、另建議讓對方起訴,這樣第一賠償責任是車輛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賠付不足的才來承擔。對方的損害顯然在保險公司保險額度的范圍內。
4、如果對方沒有交通違章行為的話,將承擔全部責任。
5、如果對方也有責任,就根據事故雙方駕駛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為和嚴重程度劃分責任。
開車撞到行人的,處理如下:
1、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立即搶救受傷人員,撥打急救電話;
2、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及傷亡情況,在警察來到之前不能離開事故現場;
3、搶救傷者。如事故中有人受傷,應設法送醫院搶救治療,除輕傷本人拒絕去醫院診斷外,一般可以攔搭過往車輛或通知急救部門、醫院派救護車前來搶救。對于能現場采取搶救措施的,應盡最大努力搶救。在無過往車輛或救護車的情況下,也可動用肇事車將傷員送醫院搶救,但要將肇事車各個車輪的著地點以及傷員倒位描出,做好標記,并要留人員看護現場;
4、保護現場。保持現場的完整性,能夠獲得事故發生時的原始證據,對判斷事故發生的原因及事故責任的認定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在交警到來之前應當保護好現場,除非因搶救傷者和財產需要,不得擅自移動現場肇事車輛、傷者、物品等,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如遇下雨、刮風等天氣,應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物將痕跡蓋起來保護好。如有必要,當事人可以用繩索等設置保護警戒線,防止無關人員車輛進入,避免現場遭受人為破壞。標圍現場時,應盡量做到不妨礙交通。
綜上所述,一般建議當事人當場報警。但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來判定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
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送達尸體處理通知書的同時,告知受害人親屬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把人撞了當時沒事都走了過幾天又找到我
法律分析:等待交警來處理,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車碰到人當時說沒事后來再找怎么辦
該情況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如果開車碰到了人,對方當時說沒事就走了,一定要注意保留好證據,比如行車記錄儀的視頻,對方的聯系方式,現場的照片等,以防對方后來索賠或者誣陷。
2、還要及時報警和報保險,讓交警和保險公司備案,這樣可以避免自己承擔全部責任和損失,也可以保護合法權益,如果對方后來找,可以通過正規的渠道來解決問題。
3、還要注意對方的身體狀況,如果對方有傷,要盡量送去醫院檢查,如果對方拒絕,要盡量說服他,或者找證人作證,以免對方后來說肇事逃逸或者故意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