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婚后登記在一方名下
婚前一方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離婚時如何分配?
該房屋歸夫妻雙方共有、屬共同財產。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行為,應認定為明示放棄個人所有,轉為共同所有。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也轉化為共同財產。
若有按揭貸款,也轉為共同債務。在離婚時,雙方直接對房屋進行分配,雙方互不補償;但可以考慮一方對房屋取得貢獻較大,適當多分。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展資料:
婚前買房注意事項:
如前所述,婚前共同出資買房,如果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雙方的合法權利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婚前共同出資買房只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非登記方就很可能會面臨法律風險。因此,為避免日后可能存在的糾紛,婚前共同出資買房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是非登記方對于該財產的權屬應當有清晰的認識。司法經驗表明,婚戀中的雙方通常都是感情深時恨不得掏心挖肺,感情破裂時就錙銖必較了,這是人之常情。
然而,這種”人之常情“在法律中卻是不適用的。我國《物權法》不動產的權屬采取登記主義。法院對于不動產所有權歸屬認定以權屬證明證書為準,而對涉訴房屋合伙投資事實的認定在現有情況下非常困難。
此外,登記方對于所有不動產的處分擁有絕對的自由,非登記方無權干涉。對于這些,非登記方都必須有清晰的認識。
二是如果共同購房過程中存在贈與、借貸、合伙投資等事實,應當簽訂書面協議。購房過程中,銀行轉賬記錄只能證明金錢來往,而無法證明贈與、借貸、合伙投資等事實。因此,如果雙方對于所購房屋權屬有約定,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約定份額,以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三是如果非登記方希望自身權益獲得法律保障,可以通過在與登記方協商增加自己為共同所有人進行房屋變名登記。通過完善權屬登記,無疑是最好、最有效的維護自身權益和避免糾紛的方式。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婚前共同出資買房登記在一方名下
法律分析:
婚前共同出資買房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個人財產不參與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前有一套房在本人名下,婚后,再買一套房放在對方名下,想請問這套房對于對方來說是首套房還是二套房呢
認定方法:
一、貸款買過一套房,商業貸款已結清,再貸款買房——算首套。若貸款未結清——算二套
二、個人名下有兩套房的商業貸款記錄,一套已還清,另一套未還清,此時再貸款認定為二套房以上。
三、夫妻兩人,一方婚前買房使用商業貸款,另一方婚前購房用的是公積金貸款,婚后兩人想要以夫妻名義共同貸款。若貸款已還清,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借款人償付能力、信用狀況等具體因素靈活把握貸款利率和首付比例;若貸款未還清——算二套房以上
四、 全款買過一套房,貸款買房——算首套。
五、全款買過一套房,后來賣掉了,房屋登記系統查不到房產,再貸款買房——算首套。
六、當地暫不具備房屋登記系統的查詢條件的,銀行盡職調查核實購房人已有一套住房的,再貸款買房——算首套。
七、 個人名下有兩套房的商業貸款記錄,全都已還清且出售,同時能夠提供兩套住房出售的證明,這種情況下再貸款時——算首套。
八、個人名下有一套房商業貸款已還清,另一套是公積金貸款也已經還清,申請商業貸款再買房——算首套。
九、夫妻兩人,一方婚前有房但無貸款記錄,另一方婚前有貸款記錄但名下無房產,婚后買房申請貸款——算首套。
十、貸款買過二套以上房,后來全部賣掉,通過房屋登記系統查詢不到房產,但在銀行征信系統里能查到貸款記錄,再貸款買房——算首套。
婚前雙方出資買房,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怎樣分割
法院對于婚前由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而只登記于一方名下的離婚財產分割,通常以權屬登記為主要認定標準,也就是說房屋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即應屬于誰,而對于另一方的“出資”損失,則多以不當得利進行補償。若另一方當事人不能證明自己的出資并證明該出資也不是贈與或出借與另一方的,則該方當事人的權益是很難得到法律保障的。
對于婚后共同還貸部分,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若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則法院可將房屋判歸產權人一方所,但其應根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以《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1款規定為原則對配偶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