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10年不簽無固定期限合同怎么辦
工作滿10年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簽訂滿10年了,公司現在不愿意與員工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公司要求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滿10年單位不給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不合法,違背我國法規。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書面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予簽訂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同時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一個單位工作10年都沒簽無固定合同怎么辦
都已經在單位上班10年了,始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給員工11個月的雙倍工資,并和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該勞動合同履行期內,員工沒有過錯行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關系。
一、工作十年未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處理?
工作10年沒有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補償勞動者11個月的雙倍工資并補繳社保。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于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和員工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未簽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用人單位自開始用工之日起超過了一個月但還未滿一年,還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想要終止勞動關系,并且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若工作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作了六個月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計算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工作十年沒簽勞動合同,可以認為和單位之間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沒簽書面的勞動合同,每個月用人單位要給員工雙倍的工資。在單位工作超過一年,依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認為和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要終止勞動合同,公司還要給員工經濟補償金。
滿十年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想必大家都知道,簽訂勞動合同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保障,未簽訂的前提下是可以舉報的,那么工作滿10年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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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滿10年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當勞動者滿足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并且提出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話,根據法律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在這種情形下要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在這種情形下以合同到期為由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應當承擔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二個月的工資)。
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和聯系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在新勞動合同法下,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很多方面規定相同:解除和終止的條件相同,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都可以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和終止。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相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按照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或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都是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也就是說無固定期限合同在解除和終止條件、經濟補償方面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樣,所以企業沒必要想方設法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兩者比較大的一個區別可能就是:在固定期限合同下,當用人單位不再想留用某個員工時,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時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只是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但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如果沒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賠償金,即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補償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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