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可以不賠嗎(合同違約金30%合法嗎)
合同違約金必須給嗎
法律分析:簽了合同違約金不是必須給,比如說因為不可抗力或者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以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在我國的司法理論和實踐中,認為根據合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違約金的性質應當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里的違約金是否可以免賠嗎?
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合同里的違約金一般不可以不賠。一般情況下,如果已經違約了,并且合同中有約定相應的違約金,那么一般是不能不賠的;如果不賠,另一方當事人會去法院起訴,要求支付違約金,在判決后不按照判決履行違約金,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或采取其他方式承擔違約責任的,就可以不賠。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里的違約金能不賠嗎
法律分析:從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來看,只有在請求增加違約金后又請求賠償損失的,法院才不予支持。民法典中沒有明確排除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金同時主張的規定。在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時,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而不是應當請求法院增加,這就說明請求法院增加違約金只是一種方式,而不是唯一的方式,當事人還是可以通過其它的請求方式來達到訴訟目的的。通過違約金與損失賠償金同時主張應當說是除增加違約金外一種最好的主張方式,但不應當既主張增加違約金又要求賠償損失。我們在經濟活動中起草合同時,往往很難精確計算出因某種違約行為會造成到底多大的損失,因此約定的違約金不可能恰好等于或約等于今后可能造成的損失,如果發生糾紛時只要求通過增加違約金來達到彌補損失的目的,對守約方來說明顯不利,也失去了對違約方的有限度的懲罰。僅申請增加違約金,增加的金額以填平損失為限,如果即申請違約金又申請損失賠償,可以達到對違約方的適當懲罰,如果違約方認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再支付的違約金過高,完全可以通過反訴等方式要求予以降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可以不付
一、合同違約可以不付違約金么
可以去法院起訴,在法院下達判決要求支付違約金后,仍然拒付違約金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違約金的基本定義
違約金,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按照合同的約定,為其違約行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一般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違約金,兩者均屬于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在數額限制上,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按約定支付違約金,但存在過高于損失需要適當減少或過低于損失需要適當增加時,計入擔保范圍的違約金應當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確定的數額為準。違約金的標的物通常是金錢,但是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三、違約金的基本分類
(一)依據違約金產生的根據,可以將違約金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由法律直接規定違約的情形和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數額。當事人一方只要發生法律規定的違約情況,就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數額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民法典》第588條僅規定了約定的違約金。約定違約金主要適用于合同之債,但就法定之債也不妨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可能表現為不同的形式,可以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二)根據約定違約金的目的,可以將違約金區分為賠償性的違約金、懲罰性的違約金和責任限制性違約金。在界定是賠償性的違約金還是懲罰性的違約金時,首先看當事人的目的,一般而言,如果約定了明顯高額的違約金,或者違約金不排斥繼續履行或者法定的賠償損失,則可以認定為懲罰性的違約金,或者約定違約金至少部分具有懲罰性。《民法典》第588條規定的違約金以賠償性的違約金為原則當事人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推定為賠償性的違約金。
(三)根據是否針對特定的違約行為,可將約定違約金分為概括性的和具體性的。概括性約定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對違約行為不作具體區分,概括約定凡違約即支付違約金。具體性約定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所約定的違約金,如債務不履行違約金、債務部分履行違約金、債務遲延履行違約金等。例如,針對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不適用于其他根本違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