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勞動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怎么賠償)
勞動合同可以有違約金嗎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不一定有違約金。違約金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對于一般情形是不能約定違約金的,但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違約金等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上沒寫違約金違約要賠多少
一、合同上沒寫違約金違約要賠多少
合同沒有違約金,并不代表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仍然需要賠償,只是賠償金額和方式不一樣。如果有違約金的,那就按照違約金來,沒有違約金的,就是賠償造成對方的損失。
二、相關法律知識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說在合同中沒有出現違約金的書寫的話,那么在違約之后照樣是需要進行賠償的,只是說這個賠償的金額是需要按照實際造成的損失來進行確定,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相關律師。
合同上沒寫違約金該怎么處理
合同上沒寫違約金,如果一方違約了,另一方仍然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即使雙方沒有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但是一方違約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違約方實際造成的損失支付違約金。但是合同的違約金一般不能招過合同標的的百分之二十。
勞動合同里面沒有寫扣違約金還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不需要支付違約金,除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對違約金的相關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次用人單位有支付專業技術培訓費用的,可以約定服務期,不滿足服務期的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勞動合同沒有違約金離職要賠償嗎
勞動者提前離職一般是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的,正常情況下職工提前離職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可,離職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而且勞動合同中也不能隨便寫違約金,有服務期,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條款的,才能約定違約金。
一、勞動合同里沒有寫違約金提前離職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提前離職一般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勞動合同中也不可以隨便約定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事實上,如果沒有服務期、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條款,勞動合同當中約定提前離職需要支付違約金,像這樣的約定已經嚴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是不生效的。勞動關系中,違約金的適用條件是有嚴格條件限制的。
勞動調解協議書上沒寫違約金合法嗎
法律主觀:
一、勞動合同上寫違約金合法嗎
勞動合同上寫違約金合法。有兩種情形是可以約定違約金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22、23條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實踐中,用人單位只能在兩種情況下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責任 ,一是培訓服務期違約,二是競業限制違約,但可以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則有很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違約責任應包括如下內容
1、違約責任是一種合同責任
責任根據來源于勞動法及相關的法律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這是違約責任不同于其他責任的一個重要特點,這一特點包含兩層內容。
第一,違約責任產生以勞動合同有效為前提。《勞動法》及勞動行政法規規定了合同有效要件。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了形式條件, (即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和實質條件,(即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當事人的關于責任的任何約定都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違約責任的成立必須以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義務為條件。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 合同終止 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這是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即法定條款。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協商議定其他內容,即約定條款。法定條款與約定條款所規定的內容都是責任的來源。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中的一方或雙方違反了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沒有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或約定的行為的發生,即使是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給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帶來財產損失,只可能會產生其他形式法律責任,如 侵權責任 ,而不會產生違約責任。
三、違約金的作用
第一,違約金具有從屬性。違約金與違約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違約金條款產生,是從屬于合同債務的從債,后者僅使債的標的。正是依違約金約款產生的違約金債務是合同的從債務,違約金才發生其擔保作用。因為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等傳統民法的擔保方式也正是為主債實現而設立的從債,因而才具有擔保性。
第二,違約金的設立可以使當事人預知不履行的后果。在合同訂立以后,當事人對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承擔的責任的范圍,均能事先了解,而當事人為避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就必須正確履行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違約金可以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確保債權實現。此點也是違約金與傳統擔保方式相同之處。
第三,第二種觀點一般以違約金債務人喪生清償能力后的實際結果來否定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理由不充分。擔保不是保險,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即使傳統的民法中的擔保方式也不能保證債務人履行到期履行債務。
第四,由于懲罰性違約金的數額較多,且多與違約所致損失無關,故更能有效的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綜上所述,勞動合同上只有兩種情形,寫違約金是合法的,其他情況下都是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就業協議書上沒有寫明違約金
如果說在勞動合同中沒有寫明違約金也是可以主張違約費用的,在主張勞動合同違約金時也是具有兩種情形,其中就包括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后勞動者違反約定以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后違反條約后,用人單位也是可以索要違約金的。
一、勞動合同上沒寫違約金怎么辦?
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適用情形的,即使沒有約定,也可以主張的。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違約金條款只適用于兩者情況:
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在適用違約金條款時,立法還作了特別限制,如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除了這兩者情形之外,勞動合同法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對違約金條款的限制是國家立法對勞動合同關系中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預,充分體現了勞動法的社會法特性,有利于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保護。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計算
首先,《勞動合同法》對服務期及違約金的約定有了新規定。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單位為勞動者辦戶口、提供住房、車輛等特殊福利,并因此設定服務期及違約金的做法,將不再得到法律的認可。
此外,《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的“上限”也作出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三、勞動者需要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當雙方確定了勞動關系后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那么在勞動合同中也是會寫明工作的具體內容、工作薪資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如果說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做出了違約的行為后,另一方也是可以通過勞動合同的約定來索要相應的違約金,具體會根據雙方的約定來確定。
現在的勞動合同法為什么沒有約定違約金?
律師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是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約定違約金的情況只有兩種:一是專業培訓費用服務期違約金;二是競業禁止違約金。
參考法規《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三方協議沒有寫明違約金
法律分析:對個人來說,簽了三方協議,持報到證到就業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后,開始計算工齡,就業單位可以給個人繳納各項保險,并在就業單位當地落戶。就接收單位而言,企業與個人簽訂三方協議,也就意味著可以接收畢業生檔案,并保障學生的上述權利。按照勞動合同法來說,違約金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是合理的,否則法律不予支持。一種情況,公司確實給花費了相當數值的培訓費用,這個需要公司開具發票或者財務證明,另一種,涉及到竟業,這個不涉及。所以對,公司沒有培訓過,那么就不合理,法律不予支持該違約金,申請公司所在地勞動局的勞動仲裁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沒有違約金的三方協議可以簽嗎?
三方協議沒寫違約金是合法的,因為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三方協議當中必須要有違約金的條款的約定,只不過說如果有違約金條款的話,那么日后發生一些違約情況,就可以直接按照合同當中的內容來進行處理了。
一、三方協議沒寫違約金是否合法?
三方協議沒寫違約金是合法的,一般來說,三方協議是由學校作為見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意向性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替代勞動合同。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之后即告終止。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三方協議的約定,畢業生可在學校的幫助下,追究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
二、可以簽多份三方協議嗎?
即使是意向性協議,也不應簽署多份。原因在于,意向性協議中,往往有不能簽訂正式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條款,違約方將有可能據此被追究違約責任。
另外,畢業生盡量將單位的承諾如休假、住房補貼、解決戶口、保險等寫入備注欄。畢業生報到后,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而該份勞動合同一般會向當地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作為雙方形成勞動關系的依據。
首先,三方就業協議的目的在于統計畢業生就業率,而勞動合同在于明確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次,三方協議一般是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印制,作為勞動的合同的預合同而存在,約束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而勞動合同則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限定和保護;再次,如三方協議在補充條款中未作出勞動合同內容的明確約定,則只能視為各方簽訂勞動合同預合同,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這種情況是違法的。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三方協議簽訂后,畢業生可以就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勞動合同是雙方協商的產物,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另一方。如認為試用期條款違法或不能接受,完全可以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另尋其他工作。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很多的應屆畢業生都會和相關的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這樣的一種三方協議內容約定的范圍是比較廣泛的,不僅僅是包括一般的條款,還包括有違約金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