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多少年(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少年)
競業限制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多久
法律分析:競業限制期限,依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期限是幾年
競業限制期限是二年。競業限制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余橡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核櫻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合同簽了無效的情形,具體如下:
1、合同當事人沒有相應的締約能力;鄭毀春
2、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
3、合同喊耐意思表示虛假;
4、合同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情形。
簽合同要注意的事項,具體如下:
1、合同的主體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
3、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真實合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陪肆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蘆氏轎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幾年
法律分析:競業限制年限雖然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人員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也就是說,競業限制協議簽訂雙方可以自行約定競業限制期限,但是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在約定的期限內,用人單位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對于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還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其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