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瀆職罪有直接關系的可以說有(與瀆職罪有直接關系的可以說有什么罪)
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
法律主觀:
瀆職罪的法律規定:依據我國《刑法》分則第九章的規定,瀆職罪作為一個概括性罪名,其中包含各項具體罪名共計37項。瀆職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從而構成的犯罪。
法律客觀: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三百九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四百條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零一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零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零三條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四百零四條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百零五條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四百零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零七條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百零八條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百零九條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一十一條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百一十二條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百一十三條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百一十四條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百一十五條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一十六條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百一十七條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一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百一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后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瀆職罪中的領導責任
法律主觀:
瀆職罪中并未設定單位犯罪,因而也就不存在刑法第三十一條關于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概念,但是在有些場合,許多瀆職犯罪都是由國家機關中負有領導職務的人員決定實施或經過單位領導同意后實施。例如,某縣縣委書記先后三次在召集有關部門領導研究打擊走私問題時提出,要對走私汽車等特定商品予以放行,并確定罰款標準,部署相關部門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處罰相關責任人員?依據共同犯罪理論,所謂共犯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據此,在自然人作為主體的瀆職犯罪中,有關責任人員構成共犯是沒有疑義的,比如上例中,如果是該縣委書記與相關部門領導人有明確的共同犯罪意思,依據共犯理論,直接認定共犯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司法實踐中情況比較復雜,正確認定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需要進行區分。1.區分集體研究與個人決定國家機關內部具有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經集體討論后決定實施瀆職犯罪行為,參加集體研究的贊同這一決定的所有人員因主觀上意思表示一致,構成瀆職罪共犯,都應當承擔責任,但持明確反對意見者不成立犯罪;如果集體討論是在具有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的脅迫、欺騙之下作出的,由此造成重大損失,只能由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獨構成犯罪,主持討論并最終拍板的領導人員應當負主要責任。2.區分領導人員與具體工作人員的責任在瀆職犯罪場合,負有領導職責的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是通過具體工作人員行為而體現出來的,同時,具體工作人員的行為又經領導人員履行職務產生影響。國家機關負有領導職責的工作人員違反職責義務,通過具體工作人員的執行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同意具體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該領導應當承擔瀆職犯罪的刑事責任。如果國家機關負有領導職責的工作人員對具體實施人員是否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并不知情,而是被蒙騙作出的決定,因該決定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因此,不承擔瀆職犯罪的刑事責任。當然,在某些場合,有可能成立玩忽職守罪。對于具體實施的工作人員而言,如果其提出了有關違反規定的主張,實施后造成重大損失或明知領導的決定違反規定,不僅不提出不同意見,仍然積極實施造成重大損失,可以成立瀆職罪共犯,但具體工作人員在實施領導錯誤決策時提出反對意見,未被采納因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具體工作人員不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有哪些
瀆職罪是一種不履行自己的職責的罪名,犯罪主體多為國家工作人員。主要包括五種類型:
1、濫用職權類犯罪,濫用職權類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玩忽職守類犯罪,玩忽職守類犯罪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失職犯罪、“不作為”犯罪。
3、徇私舞弊類犯罪,徇私舞弊類瀆職犯罪作為瀆職侵權犯罪的一種類型,它的主要特點是行為人在實施此類犯罪中,具有“徇私”和“舞弊”兩個特征。
4、侵權類犯罪,侵權類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動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受到侵害的行為。
5、泄露國家秘密類犯罪,泄露國家秘密類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瀆職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嗎
按照1979年刑法的規定,瀆職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而按照1997年刑法的規定,瀆職罪的主體則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瀆職罪的主體以職責論進行界定。即不管是否屬于正式編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只要行使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即代表國家行使職權時,就應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范圍,即為瀆職罪主體。這里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關于國家機關職權的范圍問題,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國家機關的職權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立法、司法、軍事等方面,涉及國家管理活動的方方面面。因此,只要依法行使上述權力的人員,都應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構成瀆職罪的主體。
2.瀆職罪的主體的多元化,具體包括:
(1)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等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如政府公務員、審判人員、檢察人員等。
(2)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如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地方煙草專賣局、土地所及房產所工作的人員等。
(3)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作人員等。
(4)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合同制、聘用制人員等。
3.瀆職罪主體是行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權的人員。即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并構成犯罪的人員,應依照刑法有關瀆職罪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否則,只能按照一般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村委會主任能構成瀆職罪要求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件嗎?
可以構成
瀆職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瀆職罪的主體屬于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法律規定不明確導致部分人員身份界定的模糊性,是否具有瀆職罪的主體資格具有爭議性。
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委會是我國農村的基層組織,其工作人員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此外,由于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即村支部對村委會的工作發揮領導和支持的核心作用,因此村支部的書記及委員也應屬于工作人員的范疇。
瀆職罪的界定
瀆職罪的種類:(1)濫用職權罪;(2)玩忽職守罪;(3)徇私舞弊罪;(4)泄露國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7)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8)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9)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