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三年以上算事實婚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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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同居四年屬于事實婚姻嗎
法律主觀:
事實婚姻 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辦理 結婚登記 ,但符合 結婚 的實質要件,并且以夫妻名義 同居 生活,所形成男女兩性關系。其具有以下特征 (1)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2)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雙方當事人具有終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 (3)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根據 婚姻法 的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記 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同居的,無論是否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只要沒有領取 結婚證 ,都只屬于 同居關系 ,不構成事實婚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同居2年以上算夫妻嗎
法律分析:同居兩年以上不一定算事實婚姻,民法上的認定和刑罰不同,民法中認為男女雙方雖具備結婚實質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則應按同居關系處理。刑法上認為如果在同居期間是以夫妻名義而同居的,則會構成事實婚姻,而構成事實上的婚姻,又是有配偶的人的話,還會涉嫌重婚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六條 男女雙方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 二十八、 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p>
同居三年以上算事實婚姻嗎,受法律保護嗎
現如今男女同居三年也不能認定成為事實婚姻的,自1993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沒有事實婚姻一說了。同居三年。即使同居30年,按現行的法規規定都不是合法婚姻。但你要是在同居中期間及時進行了法定登記就是合法夫妻了。
關于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農村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認真審查后,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即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否則不予登記。當事人如不同意登記機關的決定,有權提請上一級主管機關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經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
夫妻離婚后又同居多久,從總體層面上看才算是事實婚姻?
夫妻離婚之后又同居,不管過多久都不能算事實婚姻,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男女雙方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則不再被確定為事實婚姻的認定。雖然在之前是夫妻關系,但是離婚之后就沒有任何關系了,雖然是住在一起,但是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所以男女雙方要盡快去補辦婚姻登記手續,否者雙方的權益是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現在有很多年輕人在沒有領結婚證之前就選擇同居生活,一旦雙方鬧矛盾之后處理起來就非常麻煩,畢竟雙方不是夫妻關系,如果兩個人都非常認可對方,選擇生活在一起之前就盡快將婚姻登記手續完成,婚姻最重要的就是忠誠,如果結婚之后,千萬不要一氣之下選擇離婚,畢竟有時候吵吵鬧鬧是很正常的事情,沒有必要因為一些小事而爭執不休。
男女雙方要建立婚姻關系,首先兩個人必須要滿足法定年齡,男方要22歲以上,女方要20歲以上,其次雙方一定要是自愿,然后到民政局辦理婚姻手續,雙方就可以成為合法夫妻了,兩個人要一起去面對生活中的風風雨雨,就算遇到多大的困難都不能輕易放棄,畢竟兩個人能從千萬人之中走到一起這本身就是一種緣分,所以一定要好好珍惜。
婚姻對男女雙方都是一個保證,而結婚證就是婚姻關系的一種證明,一旦兩個人離婚之后,就算兩個人生活在一起,但是已經不能算合法夫妻了,所以不管遇到任何問題,都不能輕易的拿離婚開玩笑,一旦離婚復合之后也需要盡快去補辦結婚登記,一輩子很長需要一個人陪我們一起度過,婚姻不是一場玩笑,是愛情的結晶,所以面對婚姻我們一定要深思熟慮。
同居超過三年法律認定是婚姻
一、同居幾年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1、現在法律上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你們只能算是同居關系,你的權益,不受民法典的保護,但你的權利,還能受民事法律的保護。不管同居幾年都不能算是事實婚姻。
2、事實婚姻特征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有哪些
1、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2、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為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同居六年算不算事實婚姻
現在很多情侶都選擇同居,而不去結婚,結婚和談戀愛的區別太大,導致很多人都不愿意去領證結婚,但是同居的生活得不到任何保障,即使同居了6年,在婚姻法里是得不到任何補償的,也不可能分割對方的財產。
同居六年算不算事實婚姻
同居一般不會成為事實婚姻,只有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才按事實婚姻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同居多久可以分割對方財產
1、在我國法律上對于事實婚姻的話,并沒有通過同居的時間來鑒定它的構成,主要是由于男女雙方之間都有結為夫妻的意思,而且有共同生活的實質表現,這在社會上的話是被認為夫妻事實,婚姻,但是這跟我們現代社會推崇的合法婚姻是不一致的。而且在我國法律上也有規定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的婚姻是無效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不管同居多久,對方的財產都沒有辦法獲得分割,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
2、兩個人在一起的時候沒有領結婚證就只屬于非法同居的關系,那么如果說關系破裂了之后,也是走的解除同居關系的流程,而不是離婚的流程,自然在財產分割上面也不會受到法律保護,至于能不能分到財產的話,也是看兩個人之間的協商了。
離婚后仍然同居在一起財產怎么分割
1、房產增值部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規定: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婚內房屋贈與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六條規定:針對的是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為。
3、一方父母出資買房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雙方父母出資買房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婚前一方購買房屋,婚后共同還貸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